民事案件审判程序总结.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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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各级人民法院刑、民 事案件审判程序总结”的通知   【颁布单位】 最高人民法院   【颁布日期】   【实施日期】   【章名】 通知   全国各级人民法院:   为了提供国家立法机关草拟刑、民事诉讼法的实际资料,督促各地人 民法院贯彻人民法院组织法,总结各地人民法院审判程序的实践经验用以 改进审判工作,本院在1955年上半年内,总结了北京、天津、上海等 14个大城市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的刑、民事案件审判程序的经 验,作出了“关于北京、天津、上海等大城市高、中级人民法院刑、民事 案件审理程序的初步总结”,于同年8月印发给北京、天津、上海等14 个大城市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参酌试行,并发给全国各级人民法 院在准备总结自身审判程序和干部业务学习时参考。今年上半年内,本院 根据各大城市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的试行经验和部分省、市高级 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报来的第二审刑、民事案件审判程序的总结材料 ,以及若干基层人民法院审判程序的实践经验,提出了对上述“初步总结 ”的进一步修改、补充的意见,提请本年2月召开的第三届全国司法工作 会议讨论研究;又在同年6月邀请河北省和北京市的几个法院的部分审判 人员进行座谈,征求意见;以后又反复作了修改。这次总结和上述“初步 总结”在轮廓上基本相同,但在内容方面,则根据各地试行经验和实际工 作需要,作了较大的补充和修改,并定名为“各级人民法院刑、民事案件 审判程序总结”,经本院审判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讨论通过。除报请全国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外,特印发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参酌试行。应 当指出,这个“总结”是在各地现有的审判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加以总结和 提高的,各地在试行中如有新的经验和意见,仍希随时提出,以供国家立 法机关草拟诉讼法时参考。关于死刑案件的判决和核准权限问题,中央最 近将有新的规定,新的规定下达后,应即遵照新的规定执行。   【章名】 附:各级人民法院刑事案件审判程序总结 (1956年 10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   一、案件的接受   1955年上半年以前,在各级人民法院接受的第一审刑事案件中, 由公安机关和其他机关、企业、团体直接起诉的占很大比重;被害人提起 自诉的案件也很多。1955年下半年以来,由于各级人民检察院已经普 遍建立并且逐步加强,由人民检察院起诉的刑事案件的比重,正在日益增 加。按照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的1956年检察工作计划和1956年至 1957年检察工作规划的规定,各级人民检察院必须担负起除轻微刑事 案件以外的全部刑事案件起诉工作的任务。因此,今后除直接侵害个人权 益的轻微的刑事案件可以由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外,其余刑事 案件应当由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   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应当用起诉书,并且将案卷、证物一并移送人民 法院。如果被告人的罪行依法可以免予起诉的;可经由人民检察院作出免 予起诉的决定,不向人民法院起诉。   应当由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案件,如果被害人或者其他公民直接向 人民法院提出控诉,或者是经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或免予起诉的案件, 被害人又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控诉的时候,人民法院都应当接受控诉,再 移送人民检察院处理,并告知控诉人。   自诉人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应当用诉状,并按被告人人数提出诉 状副本,被害人不能自写诉状和副本的,可以由法律顾问处或者人民法院 接待室代写。   二、审理案件前的准备工作   根据各地人民法院审判案件的实践经验,为了保证案件得到正确、合 法、及时的处理,审判人员在接受案件后,必须认真地审阅案卷材料,并 做好审理案件前的准备工作:   (一)对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案件,需要组织预审庭,就案件的侦 查工作是否合法和有无根据,应否将被告人交付审判,进行审查,预审庭 由审判员一人和人民陪审员二人组成,审判员担任审判长。院长或者庭长 参加审判案件的时候,自己担任审判长。书记员担任记录。人民检察院是 否派员出席预审庭一般由人民检察院自行决定,但审判人员如果认为有必 要,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庭。在预审庭上审查案件的时候,不必传 唤证人和通知鉴定人到庭讯问,通常也不传讯被告人。   预审庭开庭后,首先由检察长(员)报告案情,检察长(员)如未出 庭,即由审判员报告案情。其次,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查明起诉有无证 据和证据能否作为起诉的根据,如有疑问,应当提出问题,由报告人加以 说明(如果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在审阅案卷材料后,认为不需要重复报告 案情的时候,也可以直接就本案事实或者证据不够明确的地方提出问题, 由检察长(员)或审判员加以说明)。然后由审判人员进行评议,决定案 件是否交付审判。在评议中,人民陪审员与审判员享有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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