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煤矿安全验收评价标准(修订)(DOC14).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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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煤矿安全验收评价标准(修订) 江西省安泰煤矿安全技术开发中心 江西安科煤矿安全咨询公司 江西省煤矿设计院 1 前言 根据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颁发《煤矿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监察规定》以及《煤矿建设工程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程序》、《煤矿建设工程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标准》、《煤矿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标准》(煤安监监一字[2002]35号)的文件精神,煤矿建设项目在投入生产或使用前,应当进行安全验收评价,安全验收评价由具有国家规定资质的安全评价中介机构承担,煤矿企业应当与承担煤矿建设项目安全验收评价的中介机构签定书面委托合同,明确双方各自的权利和义务。承担煤矿建设项目安全验收评价的中介机构,应当按照评价标准进行评价,提出评价报告,并对其评价结果负责。 为做好我省煤矿建设项目的安全验收评价,规范安全评价行为,确保安全评价的科学性、公正性、和严肃性,特制定《江西省省煤矿安全验收评价标准》(修订)。 2 煤矿建设项目安全验收评价内容 ⑴检查各类安全生产相关资质(资格)、证件、数据资料的系统性和充分性,说明是否满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的要求; ⑵评价安全设施与有关规定、标准、规程的符合性及其确保安全生产的可行性、可靠性; ⑶评价安全管理模式、制度的系统性和科学性,明确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管理机构及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生产制度等安全管理相关内容是否满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的要求及其落实执行情况; ⑷通过对煤矿的系统、开采方式、生产场所及其设施、设备的实际情况、管理状况的调查分析,查找该煤矿投产后危险、有害因素,确定其危险度; ⑸评价生产系统和辅助系统,明确是否形成了煤矿安全生产系统,提出合理可行的安全对策措施及建议。 ⑹其他需要评价的事项。 对于一矿多井的企业,应先分别对各个自然井按上述要求进行安全验收评价,然后再根据所属自然井的安全验收评价结果对全矿井进行安全验收评价。 3 安全验收评价依据 安全评价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必须依据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等进行。评价所依据的主要法律、法规、标准、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如下: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 (5)《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6)《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 (7)《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13号今); (8)《煤矿安全评价导则》(煤安监技装字[2003]114号); (9)《煤矿安全规程》(2004年版)。 (10)《矿井防灭火规范》; (11)《矿井通风安全装备标准》; (12)《矿井通风安全监测装置使用管理规定》; (13)《煤矿救护规程》; (14)《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 (15)《矿井水文地质规程》; (16)《建筑物、水体、铁路及主要井巷煤柱留设与压煤开采规程》; (17)《煤矿防治水工作条例》; (18)《煤矿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监察规定》(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2003年第6号令; (19)《煤矿安装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MT5010-95) (20)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批准的矿井安全专篇设计及相关文件。 4 工作程序 4.1 前期准备工作 组织评价工作人员认真学习《煤矿安全评价导则》、《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文件,提高对评价工作的认识。明确对评价工作的要求,研究、确定评价工作的思路和基本原则,法律、法规、标准;统一危险、有害因素辨识、危险有害因素程度评价方法;统一评价单元划分等方式方法,收集相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做好开展评价的准备工作。 确定项目负责人、组织项目评价人员,进入现场调查,了解企业状况,并对评价企业做好现场交底工作,明确评价工作对象、范围及评价程序、方法,提请企业提交有关资料(详见附录E)。 4.2 危险、有害因素识别分析 识别、分析所有危险、有害因素,是研究安全对策措施的基础,是保证系统安全的重要手段,按科学性、系统性、全面性、预测性的识别危险、有害因素的原则,结合煤矿企业实际,以煤矿开采技术条件为基础资料,结合现场调查,识别、分析危险、有害因素。为保证全面、有序地进行识别,防止出现漏项,按评价单元分别识别分析危险、有害因素。 4.3 划分评价单元 煤矿企业安全验收评价涉及面广,范围大,危险、有害因素复杂,一般应划分若干个评价单元,在评价单元评价的基础上,进行矿井整体评价。参照《煤矿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标准》及《煤矿安全评价导则》,矿井安全生产系统划分以下评价单元(以下简称系统): 安全管理系统; 开采系统; 矿井通风系统; 粉尘灾害防治系统; (5)瓦斯灾害防治系统(煤与瓦斯突出防治、瓦斯抽放); (6)防灭火系统; (7)防治水系统; (8)提升系统; (9)运输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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