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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8.1 “药品限价令”碰壁
□本刊记者 朱晓超/文
医药混业经营、以药养医以及“第三方付费”机制环环相扣,让药厂、医药代表、医疗机构形成了一种“合谋”的关系;不改变现有的医药体制,一纸限价令将无济于事
2001年12月12日,国家计委向各省市有关部门下发了《关于公布383种药品价格的通知》。这份编号为计价格[2001]2661号的文件公布了被列入《国家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品种》共383种药品的最高价格,其中148种由国家计委制定最高零售价格,其余235种由国家计委制定最高零售价格的指导意见;各地省级价格主管部门“以此为基础在上下5%的浮动幅度内”,制定本辖区内的最高零售价格。
文件还规定,这批药品的价格从2001年12月28日起执行。
国家计委有关负责人就此事接受采访时说,此次价格方案制定的主要原则是,依据药品市场实际购销价格,即生产企业的实际出厂价、批发企业和医疗机构的药品实际购进价,并综合考虑合理比价等因素,核定最高零售价。对实际出厂价、批发价或医疗机构实际购进价与市场零售价差价过大的药品,大幅降低其零售价格。基于此,由于这383药品的价格此前大都处于定价的标准之上,业界多把国家计委的这份价格指导意见理解为“限价令”。
然而,尽管此次限价品种多、幅度大,记者在采访中却感到,有关利益方波澜不惊,并无伤筋动骨之感。
中国医药业内的限价已不是第一次。仅在一年内,中国医药行业就先后经历了三次大幅度的药品降价风潮。从国家计委公布的资料可以看出,自1997年以来类似的限价举措已进行了11次。而实际效果却是,频繁出台的行政性命令却远未能如人们所想像的那样,收到牵一发而动全身的疗效。
矛头指向“中间环节”
国家计委屡屡出台限价举措,与近年来药价不可遏制地上涨密切相关。据新华社2001年8月16日公布的一份统计资料,近20年来,中国医药品价格上涨了100倍,有的药品上涨了200倍,城市里有32.14%的患者因经济困难而不敢上医院,63.13%应住院的患者不敢住院。从1993年至1998年的五年间,我国居民的患病率提高了7.3%,但前往医院的就诊率却下降了18.8%。
国家计委有关人士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他们大幅度降低药价,就是鉴于“患者不敢看病”的现实,意在通过“不断压缩药品中间环节回扣的空间”,降低药品零售价格,减轻群众药费负担。
应当说,国家计委观察到的药价畸高的“病象”,不可不谓准确。这里所谓的“中间环节”,是指从药厂生产药品到患者最终拿到药品需要经过的药品批发商(药店)、医药代表、医院(医生)等群体。这些利益方在销售“供应链”的各个环节“分兵把守”,通过捞取回扣“各分一杯羹”,使得众多药品的零售价格大大偏离了其成本底线。有的药品如干扰素类,其售价甚至高于成本价达百倍。这部分虚高构成的利润养肥了批发商、医药代表和医生,使得中国药品流通领域的中间环节成为药品销售“供应链”上最大的赢家。
有鉴于此,国家计委开出了“限价令”的药方,其矛头所指就是中间环节。
“以药养医”——回扣的体制土壤
事实上,11次限价的结局已表明,国家计委试图压缩“中间环节”的生存空间并重新洗牌的本意,并没有达到完全的效果。而原因则在于,中间环节滋生的土壤是中国的医药体制。
中国的医疗卫生机构大部分仍属于国家型事业单位,国家拨款一般只占医院全年经费的10%。长期以来,中国医疗服务实行的是低于成本的价格政策,特别是反映医生技术劳务的医疗价格偏低,“拿手术刀的还不如拿剃头刀的”。在这样的状况下,医疗机构只能依赖销售药品的收入和高新设备检查、治疗收入来保持“体面的生存”。据曾经对国家管制行业作过专门研究的中国社会科学院工业经济研究所副研究员余晖向《财经》介绍,这两种收入目前占医院收费的比例分别为70%和20%(另有10%是国家拨款)。这就是被人们称之为中国医药行业“以药养医”的特殊机制。
目前,国际上通行医药分业制度,而中国仍在实行医药合业制度,医院直接开办药房,患者持医生的处方到药房交费取药,这也为拥有处方权的医生借助开药提取利润创造了另一种制度条件。从广义来看,患者也是消费者,但患者作为消费者是有着特定约束的。“在患者与医生之间存在着严重的信息不对称,患者处于绝对被动和劣势的地位,完全有可能为此承担额外的交易成本。”余晖说,“医生为了挣更多的钱,愿意给患者开更多的药。虽然其行为体现出一种道德危机,但他们决非药价‘虚高’的始作俑者。”
余晖在接受《财经》采访时这样分析了药价虚高的内在机理:“以药养医”、医药混业经营以及医生和患者之间的信息高度不对称,使得医生和医院成为对药品销售拥有决定权的一方;各家药厂为了争得一杯羹,纷纷向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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