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专题研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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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2006年修订 * 人大法工委的逻辑是:总则—财产权、人身权—救济 * 民法典的制定除有上述意义之外,还涉及到民法学者的学术成就感与民族自尊感。 体系当然重要。有序摆放永远胜于杂乱无章。炭与金刚石,均为C,却有天渊之别。 体系与类型化思维。 * 争议小,但并非没有争议。例如, 1、关于总则。大多数学者赞同保留民法总则。徐国栋教授认为不宜设大民法总则,因为民法总则会破坏人—物结构,而且会吸收人法的内容,把人法的内容与其他内容杂糅,这将会弱化人法的地位。 2、关于物权。郑成思认为应称之为财产权、江平赞同。 3、关于债权:三种看法,一编(梁慧星)、二编(、徐国栋:债法总则—债法分则,人大法工委:合同法—侵权责任法)、三编(王利明:债法总则—合同法—侵权法) * 类型化:相同事物相同处理,类似事物类似处理,类似事物归为一类。 * 总则:一般概念、法律主体、客体、法律事实 分则:人身关系、财产关系 人身关系:人格权、亲属权、继承 财产关系:物权、债权(债总、合同法、侵权法) * 法定性以隐私权为例 * 马骏驹:《未来我国民法典不宜采用一般人格权概念》,《河北法学》2012年第8期。 * * 关于荣誉权,满洪杰:《荣誉权作为独立人格利益之质疑》,载《法商研究》2012年第5期。《荣誉权---一个巴别塔式的缪误》,载《法律科学》2012年第4期。 王女士在骑车买菜途中,被一辆私家车撞伤。经医院诊断,车祸造成王女士上唇裂伤等多处伤害,被医疗部门鉴定为十级伤残。王女士认为,由于她的上嘴唇残留了片状疤痕,让她每次与丈夫亲吻时都会疼痛,造成心理障碍。为此,王女士将肇事私家车主告上法庭,要求除车祸正常赔偿外,对她与丈夫亲吻出现的障碍,也给予精神赔偿。 审理法官获知王女士对亲吻权的诉求后认为,因接吻而带来的精神享受确是王女士的一种个人利益,但利益不等于法定的权利。按照我国立法法的原则和精神,民事权利是由国家的民事立法来确认和分配的,如姓名权、肖像权、荣誉权等,“亲吻权”本身并未被现行法律法规确认为一项具体的民事权利。 法院审理后认为,“亲吻权”是一种推定的、法律未明确规定的权利。法律规定,对没有被确认为民事权利的利益的损害,不能直接构成侵权,当然也就无法因此名义获得赔偿,只能通过其他间接的方式要求司法保护。 最终,法院对王女士不能亲吻的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不予支持。但对王女士门牙折断、口唇裂伤等身体权、健康权伤害,判决给予精神损害赔偿金赔偿。 * * 此前,北京市高院下发了关于审理农民宅基地纠纷案件的会议纪要,要求法院在判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情况下,由卖房农民对买房者进行赔偿,赔偿比例为房屋经评估后总价款的70%。 * 此后,北京市高院下发了关于审理农民宅基地纠纷案件的会议纪要,要求法院在判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情况下,由卖房农民对买房者进行赔偿,赔偿比例为房屋经评估后总价款的70%。 * 也有人称这种情况为政府对公民强制性的爱。 * 不自由、不公平、不效率 * 八、人格权应否独立成编的争议 (一)肯定说 1、重要性 2、创新性 3、法典逻辑结构的内在要求 (二)否定说 1、世界范围内无先例 2、与自然人人身不可分离,属自然人本身之事,不具有关系性 2002年草案采肯定说。 * 推荐阅读 1,王利明:《人格权法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马骏驹:《未来我国民法典不宜采用一般人格权概念》,《河北法学》2012年第8期。 3,满洪杰:《荣誉权作为独立人格利益之质疑》,载《法商研究》2012年第5期。 * 专题三 宅基地使用权 * 一、案例与问题 案情  ●2002年7月,画家李玉兰以4.5万元的价格购得通州宋庄村民马海涛的房屋及院落,并签署协议。   ●2006年10月,房屋升值,马海涛起诉李玉兰,要求确认合同无效,收回房子。   ●2007年7月,通州法院宋庄法庭一审判决该协议无效,马海涛向李玉兰支付9.4万余元房屋补偿,李玉兰腾退房屋。    *  ●2007年12月,市二中院终审维持原判,但指出李玉兰可就信赖利益损失另行主张赔偿。   ●2008年1月,李玉兰起诉马海涛,要求对方赔偿房屋现值和当初价格的差价48万元。   ●2008年10月,通州法院一审判决马海涛赔偿李玉兰信赖利益损失18.5万元。 * 问题: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可否自由流转? * 二、宅基地使用权的基本知识 1、指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的占有和使用的权利。(A152) 2、特征 1)是我国特有的制度 2)具有福利性质和农村社会保障功能,一般为无偿取得 * 3)权利主体只能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 在创设取得过程中,只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有权通过分配方式取得宅基地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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