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院李可:《法学方法》教案.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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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方法 主讲人:李可 所在院系:法学院 导言 法律方法与法律人 一、何谓法律人? 台湾学者王泽鉴认为法律人是有下述能力的人: (1)法律知识; (2)法律思维; (3)解决争议。 哈佛大学法学院名言:当你走出哈佛大学法学院时,你眼里再没有男人和女人,而只有原告和被告。 承前一、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郑永流认为法律思维的十大要义: (1)合法性优于合道德性; (2)普遍性优于特殊性; (3)复杂优于简约; (4)形式优于实质; (5)程序优于实体; (6)严谨胜于标新 承前一、 (7)谨慎超于自信; (8)论证优于结论; (9)逻辑优于修辞; (10)推理优于描述。 但法律方法为法律人谋生之技艺,不可或缺。 二、法律人为定纷止争而生 法律人的天职是解纷,解纷就得有方法。 案例1.还欠款5700元(民法) 案例2.玩美女人广告语(行政法) 案例3.甘肃窃人头骨(刑法) 试题一道 2001年,广东省汕头市居民甲,从该市中国银行一储蓄所取款后,未及点数即回家。不一会,该所经手人储蓄员乙匆匆来到甲家中,说多付给甲人民币600元,经查点后属实,甲遂退还乙600元,乙大表感激后返回。事后,甲想起储蓄所柜前的告示“钱款当面点清,离柜概不负责”,觉得该告示不公。 问:该告示公平与否,或者是否有效?为什么? 三、法律方法与判断者的价值立场 方法改变前提,前提改变结论,结论改变行为,或者说,方法改变法律,法律改变人的行为。 案例1. 2/3以上票数 如果判断者要使自己的意见具有说服力,就不能漠视法律共同体中使用方法之习惯。 法律方法加大了泛道德化和恣意妄为的成本。 四、法律方法与法治 中国法治的主要问题是法律不能贯彻于生活。 但不知、少知应用法律的方法的情况普遍存在于法律工作中。一些纷争,如学生不服开除的决定而告学校,被以法律无明确的规定为由,未予裁判。 法律方法主要解决个案事实与规范的不对称性,属于内部解决。也只有在法治状态里,法律方法才如鱼得水。 笑话一则 如实作证 法官:“证人,在你作证之前,我应该告知你,在法律面前,你只能讲你亲眼看到的事情,不要讲从别人那儿听到的事,明白吗?” 证人:“明白了!” 法官:“请你先告诉我,你是何时何地出生的?” 证人:“天哪!我尊敬的法官,我无法回答您,因为这是母亲告诉我的。” 第一章 认识法律方法 一、法律方法的发生 1-1事实与规范的不对称 大体包括五种情形: 1-1-1事实可与规范相适应 对至今查明的事实有明确的规范标准可应用。 中国法律中××(数字)“以上”、“以下”的情况非常多,仅《刑法》中就有1205处之多,且认为“本法所称以上、以下、以内,包括本数”(第99条) 承前一、 1-1-2事实可与规范相对适应 规范总体明确,但存在一定扩张或缩小及自由裁量的例外。 以枪支为例。 1-1-3事实与规范不能相适应 法律有规定,但存在较大扩张或缩小及自由裁量的例外。 我认为主要是一些法律原则、一般条款和不确定性概念。 承前一、 以显失公平为例。 1-1-4事实缺乏规范标准 要么不应对该事实进行法律评价,要么应对该事实进行评价而未评价。 1-1-5事实与规范形式上相适应但实质上不适应 应用形式合理的法律的结果会达到不能忍受的实质不公的程度。 以恶法亦法为例。 承前一、 1-2事实与规范不对称的原因 只有不确定的规范,没有不确定的事实。 1-2-1客观不能说 之一 理性有限 人的理性是有限的,社会生活变幻无常,法律的调整不可能毫无疏漏。 之二 词(辞)不达意 英国著名法官曼斯斐尔德勋爵说:“世界上的大多数纠纷都是由词语所引起的。”究其原因有: 承前一、 第一,核心明确,边缘模糊。 以电动自行车为例。 第二,语言多义。 一般可以根据言语使用的语境来确定语词的具体含义。语境可以分为两类: A.上下文语境。 B.社会语境。 第三,旧语新用。 以小姐为例。 承前一、 1-2-2主观故意说 之一 避免法律停滞不前 立法者有时故意含糊其辞,以更好地实现法律的预见性、普适性。 之二 无奈的含糊 有时是立法者缺乏明确的判断,又非立不可。 以民法典草案中的“公共利益”为例。 1-2-3可以避免的含糊 以江苏某地的法规为例:未经登记结婚的男女 承前一、 不得同居。 二、法律方法及其体系 2-1法律方法是法律应用中的方法 2-1-1法律应用是一种判断活动 2-1-2法律应用是一种适法性判断 是指事实是否被规定在法律中,或受法律调整。 2-1-3适法性判断经由法律方法获得 最简单的方法是三段论。 承前二、 2-1-4法律方法既实现既有的法律,又续造法律 法律方法不仅是一个将事实与规范对接的法律推论活动,还是一个续造既有法律或发现新法律的过程。 2-2法律方法的体系 2-2-1划分标准:判断形成的过程 依判断形成的过程: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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