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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的起源和性质
一、物权的起源
(一)、“物权”形式意义上的起源
“物权”形式意义上的起源是指物权这一术语从创造到纳入法典并
成为法律制度的过程,它仅为“物权”在词源上的起源。所以,罗
马法系和英美法系的实质意义上的物权制度虽然也很发达,但是,
提出“物权”的概念并在法典中正式建立物权制度的却是德意志
法系的法学家们。德国民法学家们认为,“物权”
一词最早来自于罗马法学的“对物权”(iura in rem)
这一概念。
17 世纪,德国法学家们就开始探讨物与财产的区别,关注物上
的权利;
18 世纪的《普鲁士普通邦法》,法典的编纂便采取了与罗马法
完全不同的体系模式;在形式上,它规定了一个简短的引言,然后
是人法、物权、和“人和物权的共同性规定”这三个部分。它的第二编
即“物权编”,与罗马法体系模式的第二部分“物”有很大的不同。
但是,《奥地利普通民法典》依然未抽象出现代意义上的物权概念,
物权的客体仍包括有体物和债权等无体物,并未超出
罗马法的理论框架;
直到《德国民法典》诞生之后,“物权”这一概念
才具有目前学理上公认的意义,物权制度才得以完
全地系统化,独立的物权体系才得
以完整建立。
(二)、“物权”实质意义上的起源
因为实质意义的“物权”乃是对有体物的支配权,而这种对有体
物的支配自从有了人类就开始了它的历程,所以,实质意义上的
物权的起源虽不能说自从有了人类就开始了,但也相差无几。在
实践中,由于实质意义上的物权的观念是在所有权的观念的基础
上产生的,因此,研究实质意义的物权的由来,必须重点研究所
有权观念的产生和形成。
1、占有是为类初期物权存在形式
人类的最初状态为自然状态,这个时期是人类的乌托邦时期,
在这个时期,由于物的极大丰富和人的欲望的有限性,每个人对
于自我保存的关心最不妨害他人。随着时间的发展和经验的积累,
为了自己的生存利益和安全,必须临时结合成群,这样于不知不觉
中获得了对相互间的义务以及履行这些义务的好处
的粗浅观念。人类初期的进步,使他们不再随便栖
身于树上或洞穴中,而是搭树枝为棚,建成小屋
居住,这样促成家庭的形成和家庭的区分。从此,
以家庭为单位的某种形式的私有出现了。此时的
私有虽然只是一种不稳定的、没有法律基础的事实
状态,但是毕竟开始了以家庭为中心的对物的占有。
2、所有权的产生是物权产生的标志
在人类初期的这种对物的占有不等于他们对物的所有,任何人,
如果他想坚持把一个物作为他的,他必须把该物作为一个对象占
有它。否则,他就不能把一个有体物或一个在空间的对象称为是
“我的”,除非他能够断言:虽然我并没有在物质上持有,但是我
在另一种含义上真正地占有它。最初,占有已经能够满足人类对
于物质的需要,但是,随着生产工艺的不断进步,
人们认识到,占有具有不确定性,不利于生产的
持续发展,如果想要持续的进行生产,就必须对
生产工具和土地等等要有持续的占有,而却这种
占有要得到其他人的支持,于是所有制就逐渐出现了。
所有权的出现,标志原始的着物权观念产生了。
3、物权观念的发展
随着人类的进步和经济的发展,以及交易逐渐出现,一味的将
商品占为己有已经不能满足社会发展的需要了,物品需要流动,
才能更大的发挥它的价值,于是,担保物权和有益物权也就逐渐
的出现了。
二、物权的性质
物权是近现代民法上一项十分重要的概念,其与债权共同构成近现
代财产权的两大基石。物权的性质,又称物权的特性,是作为一项民
事权利的物权固有的、本质的属性。从一定意义上说,它是物权这
一民事权利区别于其他民事权利如债权的标志。因此,这里所说的
物权的性质,主要通过与债权的对比,来说明物权的性质。
(一)物权是权利人直接支配标的物的权利
物权是权利人直接支配标的物的权利,称为物权的“直接支配性”。
这一命题包括两方面的含义:一方面是说物权是一种直接支配标
的物的权利,称为物权的“直接支配性”;另一方面是
说物权的标的物原则上仅限于特定物、有体物、
独立物。
1、物权是直接支配标的物的权利(直接支配性)。
物权是权利人直接支配标的物的权利。所谓“支配”,指物权人
依自己的意思对标的物加以管领、处分。物权人对标的物的支
配(管领),既包括法律上的支配,也包括事实上的支配。物权的直
接支配性,是物权的本质。
应当说,在20世纪开始以前的法律世界中,说物权的本质是对标的物的直接
支配,是一点也不会产生疑问的,但在20世纪开始以后,尤其是在人类经历了两次
世界大战,经历了世界范围的人权运动、女权运动、消费者保护运动与科学技术
的突飞猛进的发展后,人格权、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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