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科学法论中的价值议题——兼论社会工作专业中的价值中立问题 ).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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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科学方法论中的价值议题——兼论社会工作专业中的价值中立问题 2009-11-23 17:28:26| 分类: 社会工作 | 标签: |字号大中小 订阅 马震越 摘 要:价值中立作为一种方法论在西方影响较大,近年来对我国社会科学研究方法也产生了一定的影响,深入探讨这一问题,对于建构社会科学方法论的基础以及推动中国社会科学研究的本土化,意义十分重大。本文从“价值中立”以及与之密切联系的“价值关联”这两个概念的入手,揭示价值问题的内涵和实质,同时结合社会工作理论和实践中的价值问题进行了具体的阐述。 关键词:方法论;价值中立;价值关联;价值判断 作为一种“指导研究的一般思想方法或哲学”,方法论在我们的研究中不可或缺,尤其是在社会科学领域。基于社会科学与自然科学在研究上的差异,在社会科学领域所引起的关于方法论的争议要远甚于自然学科领域。在众多的问题之中,一直存在着这样一种核心争论:科学的认识和知识本身,在价值上是否是无涉的或中性的?一种真正的科学精神或客观态度,是否就是在科学研究中表现为对价值和评价的回避?这就是所谓的“价值中立”问题。 一、关于价值问题的由来、发展及评价 1、缘起 社会科学作为研究人类社会的科学,无论在理论内容还是在研究方式上,都要受到不同的社会制度、文化背景的影响,这种价值因素的影响不可避免地蕴涵于社会科学领域中。但以孔德、斯宾塞为代表的实证主义思想家们认为,社会现象就是“事实”或“实物”,社会科学知识应当同自然科学知识一样,是对社会现象作客观描述,具有真理的客观性,应保持价值的中立。如果社会科学理论可以包含主观的价值判断,就无法形成一致的规范,就不能称之为“科学”了。所以社会科学应当是“价值无涉”的。实证主义方法论的意义在于追求社会科学研究的客观性,从而将社会科学从神学及传统的形而上学统治下解放出来,成为真正的“科学”,但其最大的缺陷在于混淆了社会科学和自然科学之间的界限。 与此相反,人文社会科学派认为,社会现象本身就包含着价值因素,人的各种活动本身就存在不同的价值取向。社会科学既然是对社会现象、人的社会行为的研究,那就必然地包含价值渗透。因此,社会科学应当是“价值关联”的。由于深受新康德主义价值哲学的影响,他们主张在自然科学与社会科学之间作径渭分明的区分:自然科学属于可感觉的科学世界,旨在探讨自然现象之间的因果联系和一般规律性,它属于“规范性科学”;社会科学,属于不可感觉的价值世界,研究的是不可重复的历史个体——人及其行为,它属于“表意性科学”。自然科学要描述事实,寻求一般规律,与价值无涉;而社会科学则属于价值领域,研究任何社会现象都与构成这一现象的人的行为有关,人的行动是在一定的价值观指引下和在一定的动机驱使下做出的,为此,必须借助价值判断或价值关系来理解和解释社会现象背后隐藏的“意义”。人文主义方法论的历史功绩在于明确划分了自然科学与社会科学在对象、方法、目的等方面的区别,进而区分了事实与价值、价值关联与价值评价的界限,从而纠正了实证主义者的唯科学主义倾向。但与此同时,他们也走向了另一个极端:陷入了主观主义和相对主义,否认社会历史领域里的规律性,认为人们对社会历史事件的把握只能依靠伦理的和审美的体验,从而进一步由主观主义走向非理性主义。 实证主义和人本主义在社会科学研究中价值问题的冲突,有其深刻的哲学认识论上的根源,造成了二者在方法论和具体研究方法的分野,也使价值问题作为社会科学方法论中的一个基础理论问题被提了出来。 2、马克斯?韦伯的“价值中立”论 马克斯?韦伯是最早试图对社会科学方法这两种传统作理论综合的思想家,他力图使二者结合起来,以避免19世纪社会科学在价值问题上所遇到的困难。实证主义为了使社会科学合乎自然科学的标准,强调价值中立,但却造成了科技理性的过度膨胀。韦伯摆脱了实证主义价值中立的局限性,他认为,“价值中立”不是取消价值关系,而是要求研究者在科学研究中严格确定经验事实与价值评价判断的界限。所谓价值判断就是人们根据伦理原则、文化观念或哲学信仰而对事物所做的判断或评价。这是人们基于情感或特定观念等主观的东西对客观事物的性质所做的评价。而事实判断是人们对现实事物或经济实事的认识,它不应带有任何主观的感情或功利的色彩,它要回答的是“是什么”的问题;而价值判断是规范知识,它要回答的是事物应该如何的问题。这两者是完全不同的。事实判断不能教给人们应该做什么,而只教给人们能够做什么,或者在特定的环境下他希望能做什么;价值判断则教给人们应该做什么,至于能不能做或做了以后的结果如何是在所不计的。[1]因此,科学的任务不是提出实践活动的模式和理想,而是提供客观知识,使人做到“头脑的清明”。 韦伯将价值中立限制在研究过程中,而研究课题的选择和目标的确定是与价值相关的,研究者的宗教信仰、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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