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五普法传关于房屋面积测算.ppt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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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五普法传关于房屋面积测算

房屋面积测算;第一章 房产测量概述;第一章 房产测量概述;2、为房地产评估、征收房地产税费、房地产开发、交易、抵押,以及保险服务等方面提供数据和成果。 (三)主要内容:包括以下七个方面 1、平面控制:即在某一城镇范围内建立一个高精度的,有一定密度的,可以长期使用的、复盖全区的平面控制网。 2、房产调查:包括房屋和房屋用地两方面调查、查清其地理位置、权属、权界、权源、数量和利用状况。按照《房产测量规范》规定的调查表现场记录,如实填表。 3、房产要素测量、即房屋和房 屋用地的界址点、界址线、以及房屋的附属物和房屋围护物的位置或相关数据。也包括铁 ;路、公路,水域等地物要素的测量。测量方法有以下三种: (1)野外解析测量 (2)航空摄影测量 (3)全野外数据采集 4、房产图绘制 5、房产面积测算,包括房屋和用地面积测算 6、变更测量 (四)房产测量的基测 1、1980年西安坐标系或独立坐标系。西安坐标系的原点设在西安市泾阳县永乐镇;2、平面投影,根据国家大地测量法规定、我国均采用高斯—克吕格正形投影。 (五)房产测量的基本精度要求 1、《房产测量规范》规定:以中误差作为评定精度的标准,以两倍中误差作为限差。中误差是反映精度的一个技术指标,也是一个估值。它代表的是一个群体的精度。以2倍中误差作为限差,可以保证95%以上的成果都在限差以内 2、中误差的概念:在一定的观测条件下,观测值的中误差定义为:;式中:M为观测值的中误差; △为观测值的真误差,[△△]= △12+△22…△n2 N为观测值的个数;第二章 重庆市房产面积测算成 果备案管理办法;第三章 重庆市房屋面积测算实施细则;现正式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房屋面积测算单位和房屋权属登记部门应认真组织学习新印发的《重庆房屋面积测算实施细则》,与原(试行)版对照,注意二者的不同点,以便于工作中正确运用。 二、2008年1月1日前已经面积测算的房屋,按以下原则处理。 (一)商品房已经预售面积测算,且房地产管理部门已办理合同登记,设定登记时,按预售测算时的计算规则测算该商品房面积;若并未办理合同登记,设定登记时则按本《细则》的规定测算该商品房面积;;(二)直接申请设定登记的房屋已进行面积测算,且测算结果按规定备案。该房屋无须按本《细则》重新测算面积;如果未按规定备案,则该房屋应按本《细则》的规定重新测算面积。 (三)房屋产权争议涉及产权面积的司法和非司法委托的房屋面积复测,应按该房屋设定登记时执行的原房屋面积规范执行,如未进行房屋设定登记,其面积测算规范按现行规范执行。 附:《重庆市房屋面积测算实施细则》 二〇〇七年十一月十九日 主题词:房屋 面积 测算 实施细则 通知 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办公室 2007年12月11日印发;重庆市房屋面积测算实施细则;1.3 精度指标 本《细则》以房屋面积中误差作为衡量房屋面积的精度指标,二倍中误差作为极限误差。 1.4 房屋面积测算工作应积极采用高新技术和先进方法,但必须满足本《细则》规定的精度要求。 1.5 技术依据 1.5.1 GB/T 17986.1—2000《房产测量规范》第1单元:房产测量规定。 1.5.2 建住房[2002]74号《关于房屋建筑面积计算与房屋权属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 1.6参考文献 1.6.1 建房[1995]517号《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规则(试行)》。;1.6.2 GB50096—1999《住宅建筑设计规范》(2003年版)。 1.6.3 GB/T50353—2005《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 1.7 本《细则》由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负责解释。 2 一般规定 2.1房屋面积测算的前置条件 2.1.1预售房屋面积测算应依据规划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所核准的施工附图并结合实地测算。 2.1.2 竣工房屋面积测算应依据申请测算单位提供的竣工图确定房屋各部分的用途、功能,实地测算房屋面积。 2.1.3采用大厅隔断方式的摊位或写字间,应在实地有永久性隔断或以墙板、栏栅或明显的地面标志等分隔成各独立单元后;才能进行分户面积测算。 2.1.4由于诸种原因引发的房屋面积争议,测量单位可接受司法或非司法委托的房屋面积委托测算,如房屋无有关部门批准的图件,原则上按房屋现状进行面积计算。 2.2 房屋面积测算的内容 房屋面积测算系指对房屋水平投影面积测算,包括建筑面积、共有建筑面积、套内面积、产权面积等的测算。 2.2.1 房屋的建筑面积 房屋建筑面积系指房屋外墙(柱)勒脚以上各层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包括阳台、挑廊、地下室、室外楼梯等,且;具备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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