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播通信铁塔及桅杆产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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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播通信铁塔及桅杆产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 受理工作标准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广播通信铁塔及桅杆产品核发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事项办理的依据、许可条件、申请要求、受理工作程序和要求、办理工作程序和要求、业务流程、业务文件和记录以及相关流程。 本标准适用于广播通信铁塔及桅杆产品核发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事项的申请、受理、审查、评审、决定、送达、归档、期满换证、变更、补领证书、注销证书的办理。 本事项受国家质检总局委托由市局实施。 2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00年7月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2005年7月9日国务院第440号令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200年9月15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80号令发布 《有营业执照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生产条件和检验检疫手段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技术文件和工艺文件有健全有效的质量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产品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规定,不存在国家明令淘汰和禁止投资建设的落后工艺、高耗能、污染环境、浪费资源的情况。法律、行政法规有其他规定的,还应当符合其规定。在其住所外设点生产的生产地具有负责人营业执照该生产地在工商管理部门备案 集团公司及其所属子公司、分公司或者生产基地(以下统称所属单位)具有法人资格的,可以单独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分公司或者生产基地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不能以所属单位名义单独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各所属单位无论是否具有法人资格,均可以单独或者联合与集团公司一起提出办理生产许可证申请。 表4.1.1 广播通信铁塔及桅杆发证产品广播通信铁塔及桅杆产品生产许可证产品单元及型式划分 序号 产品单元 高 度 范 围 1 电视塔 (1)全系列 (2)高度200米以下系列 (3)高度100米以下系列 2 广播塔 (1)全系列 (2)高度180米以下系列 (3)高度100米以下系列 3 微波塔 (1)全系列 (2)高度100米以下系列 4 通信塔 全系列 4.2 申请人责任 a) 申请人应理解掌握《广播通信铁塔及桅杆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全许办[2007]20号的规定要求;应按《广播通信铁塔及桅杆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中的《广播通信铁塔及桅杆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办法》的核查要点进行自查,是否具备取证条件。 《广播通信铁塔及桅杆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在网上可浏览或下载。 b) 申请人应当按照本工作标准4.3条款的要求提交申请材料。 c) 申请人应在网上填报申请事项,网上填报时应仔细阅读申请书填写要求和示范文本。 d) 网上打印的申 此事项的受理时间将以受理大厅收到全部材料的时间为准,此时间将标注在为您开出的受理通知书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八条行政许可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行政许可申请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九条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取得的行政许可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申请人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注销生产许可证1) (2)申请书的填写符合填写要求及示范文本要求,内容填写完整,不涉及的项目写“无”; 3)承诺书有法定代表人签字,单位盖章;))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和IC卡生产地在工商管理部门备案住所外设点生产生产地具有负责人营业执照 1份 原件 企业现行有效质量管理手册 申请人以集团公司的申请方式申请的,集团公司除按上述材料提交外,所属单位还应提交以下材料: 1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 3份 原件 (1))集团公司出具的与所属单位关系证明生产地在工商管理部门备案住所外设点生产生产地具有负责人营业执照1) (2)申请的填写符合填写要求及示范文本要求,内容填写完整,不涉及的项目写“无”; )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和IC卡 3套 其中1套原件,2套复印件 证书应在有效期内。 5* 生产地在工商管理部门备案住所外设点生产生产地具有负责人营业执照 3份 复印件 (同时交验原件) 注:(1)迁址的提交原营业执照复印件3份; (2)新增所属单位(生产地、子公司、分公司)的应按表4.3.1中“申请人以集团公司的申请方式申请的,还应提交的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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