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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公用事业许经营合同的法律性质

维普资讯 2008年 9月 法制与经济 NO.9,2008 (总第 180期) FAZHIYUJINGJ (Cumulatively,NO.18O) 浅论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合同的法律性质 唐启光 (安徽财经大学法学院,安徽 蚌埠 233030) [摘 要】有关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合同的性质,一直存在着行政合同与民事合同之争。把特许经营合同定性为行政合同,是某 些学者认识上的误区所致。根据民法原理及合同法的基本理论,特许经营合同符合民事合同的本质特征。因此,特许经营合同是一 种民事合同。 [关键词】公用事业;特许合同;法律性质 根据我国建设部 以及各地制定的有关公用事业特许经营 实行特许经营制度。2004年建设部出台 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 规范性的文件的规定 ,公用事业特许经营须有行政部门与经营 营管理办法》更是明确规定应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择经营者, 者双方签订特许经营合同。关于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合同的法律 并与其签订特许经营协议。但如果因为特许经营合同公益性的 性质,一直存在公法和私法性质的理论之争。主张公法性质的 目的就断然认为特许经营合同是行政合同,这与通过引入市场 学者主要观点是:特许经营合同主体的特定性、特许经营经营 化机制对传统公用事业管理体制进行改革的特许经营制度价 目的的公益性、政府特许经营协议适用规则的公法性,决定了 值 目标显然背离。因为市场化的主要特征是要通过竞争机制对 特许经营合同是一种行政性的契约,是借助契约手段实现行政 资源进行合理配置,尽量减少政府直接干预。而将特许经营合 目标的行政合同。具体地讲,特许经营合同的当事人中一方是 同认定为行政合同,行政机关对经营者仍享有直接的行政管理 行政主体;特许经营合同是以实现社会公共利益为 目的的合 权,这与传统的公用事业的管理体制何异?由于特许经营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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