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积分入户流程图
东莞市积分制入户申请流程图
注:1、《东莞市积分制入户通知书》由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发放;《批准入户通知书》由申请人入户地公安部门签发。
2、2010年受理流程详见《2010年积分制入户工作实施方案》。
申请人到自有房产所在地或工作单位所在地镇街新莞人服务管理中心申请积分制入户,填写《东莞市积分制入户申请表》,并按《东莞市积分制入户计分标准》中设置计分项目提交相关资料。申请受理时间:每年2月—5月。
各镇街新莞人服务管理中心受理申请后,将资料整理分类并移交有关部门审查核实,各部门负责资料审核并按照《东莞市积分制入户计分标准》中设置计分指标为申请人评分。每年6月25日前完成。
民政部门负责申请人参与社区志愿服务、慈善捐赠相关证明审核并评分。
税务部门负责申请人纳税情况审核并评分。
团市委负责志愿者志愿服务情况审核并评分。
工商部门负责申请人投资情况审核并评分。
房管部门负责申请人自有居所权属情况审核并评分。
卫生部门负责申请人献血相关证明资料审核并评分。
科技部门负责申请人发明专利或优秀科技成果相关证明审核并评分。
计生部门负责申请人计划生育相关证明审核并评分。
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申请人参加社会保险情况审核并评分。
教育部门负责申请人学历审核并评分。
人力资源部门负责申请人职业资格或专业技术职称、技能竞赛、劳动合同等相关资料审核并评分。
公安部门负责申请人在莞连续居住年限审核、违法犯罪记录审查、评分。
申请人持《东莞市积分制入户通知书》、《户口簿》(或户籍证明)、《居民身份证》、《居住证》、与迁入地村(居)委会签署的承诺书(或村(居)委会意见)及入户接收证明到入户地所在公安分局户政股(莞城、虎门公安分局辖下派出所)申请办理入户。随迁配偶的,还需提供《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及《结婚证》,随迁未成年子女的,还需提供《出生证》或《出生医学证明》;迁入自有住房的,还需提供《房地产权证》或房屋证明。公安部门25个工作日内将审核情况通知申请人。
经批准同意的,申请人凭入户地公安部门签发的《批准入户通知书》和有关证件到市公安局治安户政办证厅领取《户口准迁证》,并持《户口准迁证》回原户口所在地办理《户口迁移证》。
申请人持《户口准迁证》和《户口迁移证》到申请迁入地公安分局户政股(莞城、虎门公安分局辖下派出所)办理落户手续。
公示结束后,对公示期间无异议的申请人,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8月底前发放《东莞市积分制入户通知书》(入户有限期限为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统一版式),申请人可在有限期内,持《东莞市积分制入户通知书》到申请地公安分局办理入户手续。
由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于8月15日前通过网络、报纸向社会公示15天,并向市发展和改革局报备。
各镇街中心将拟定入户名单移交辖区公安、计生部门进行核查。各镇街中心根据核查减分情况确定最终积分排名,拟定入户名单。完成时间:7月底前。
各职能部门在资料审查和评分完成后,各镇街中心应按镇街入户指标数额,根据系统积分高低,拟定入户名单。完成时间:6月底前。
申请人持《东莞市积分制入户通知书》到迁入镇街居委会(新型社区居委会)办理接收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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