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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析股东知情权纠纷案件疑难问题
简析股东知情权纠纷案件疑难问题
股东作为公司的出资者,其依法享有诸多的权利,诸如分红权,决策权、表决权、提案权、知情权等,而股东知情权是股东各项权利中的基础性权利。股东要真正意义上实现这些权利,知情权无疑是前提,因为只有充分了解公司的相关信息后,股东才能作出相应的判断,从而行使和实现所有的股东权利,有效维护自身的利益;如果股东对公司的信息无法了解,或者说了解的只是片段性的、模糊不清的,股东势必无法作出正确判断,则其他股东权利的实现也就无从谈起。从我国公司的发展进程和现状来看,股东知情权问题正日益被重视,相关纠纷和案例已出现不少。本文拟以实务中发生的案例为视角,对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知情权纠纷案件中的疑难问题进行法律分析。
一、概述
(一)概念辩析
股东知情权是指股东有权知道与其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司信息的权利。根据我国有些学者的观点,股东知情权可分为狭义和广义,狭义是指股东有查阅和复制股东会记录和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权利,广义是指股东对公司一切事务有了解、知悉的权利,除有权查阅和复制股东会记录和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外,还可查阅公司会计原始凭证、传票、契约书、纳税申报书、电传、书信、电话记录、电文等文件的权利。[①]我国2005年修订的《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以及有条件地查阅公司会计账簿(新《公司法》第34条)。而我国原《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股东有权查阅的文件仅有股东会会议记录和财务会计报告,且对股东会会议记录和财务会计报告这二个文件也只规定为可查阅,而未提及复制(原《公司法》第32条)。相比而言,新《公司法》无疑对股东知情权的范围作了扩展,特别是账簿查阅权方面的规定。因此,有学者就据此认为,新《公司法》对股东知情权的规定是广义上的知情权。[②]但笔者认为,新《公司法》对股东知情权的规定仍是狭义上的知情权。因为,虽然新《公司法》对股东知情权制度有所完善,并扩展了内容,但从具体条文来看,它并没有将一切承载公司信息的文件或载体都规定为股东知情权的权利知晓范围,而仍将其限于的一定范围之内。新《公司法》第34条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以及有条件地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由此可见,立法保护的是股东有权了解公司那些重要事件的信息,而非所有信息,因为无论是股东会会议,还是董事会会议,以及监事会会议,它们讨论的都是公司重要事项的决策,它们反映的都是公司的重要信息,而不体现公司日常事务活动的信息。
(二)目前股东知情权纠纷案件的特点
从目前司法实践来看,股东知情权纠纷案往往存在这样的特点:股东提起知情权之诉往往不是为了单纯的了解公司财务经营状况,主张知情权仅是其投石问路之举,其背后往往掺杂着其他目的,这些目的有时表现为与要求行使知情权在起诉时一并作为诉请提出,有时则表现为通过知情权之诉确认某些事实,从而为以后行使其他权利作好铺垫。如,在星裕投资有限公司诉脱普日用化学品(中国)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公司盈余分配请求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星裕投资有限公司同时提出了解脱普日用化学品(中国)有限公司的财务经营和公司盈余分配这二项诉请,其实在该案中,原告起诉的目的除了这二项诉请,还有一个重要目的就是确认其是被告公司股东的身份,因为原告的股东身份并未在工商有过登记[③];又如,在李某诉张某知情权纠纷一案中,李某和张某出资设立东信电子公司,因双方经营理念不同经常发生分歧,导致李某对张某不服,李某起诉,希望通过知情权之诉来了解公司的财务状况,进而为公司的清算作准备。[④]因此,笔者认为,在分析和处理股东知情权纠纷案件时,不能仅着眼于股东知情权权利本身这一层面,应综合其背后更深层次的东西加以分析和评判,才能更好的把握案件。
(三)股东知情权纠纷的成因
股东知情权纠纷产生的根源是现代公司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由于大多数的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并不直接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使得该等股东在获得期待利益的过程中处于信息不对称的弱势地位,从而与经营公司的实际控制者产生了不信任,并最终导致磨擦和纠纷。同时,股东知情权纠纷的日渐增多也与我国有限责任公司的发展进程有关,我国目前的有限责任公司绝大部分是从国有企业改制或家族企业转换而来,在设立之初相对缺乏自由选择、充分协商和相互妥协这个过程,股东之间的信任度先天即不足,这就与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性本质要求产生了较大差距,而这些公司的控制权又往往掌握在有限的几个大股东之中,因此,这一先天不足为股东知情权纠纷的产生埋下了极大隐患,公司稍有风吹草动或风言风语,就会引发股东之间的纠纷。还有一个极为关键的原因就是诚信价值观的缺乏。我国现正处于社会转型时期,整个社会信用体系面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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