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典案例四湖广铁路债券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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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典案例四湖广铁路债券案

经典案例四湖广铁路债券案 中国清末预备修建的湖广铁路是指“湖北、湖南两省境内的粤汉铁路”和“湖北省境内的川汉铁路”。因这两线铁路都在湖广总督的辖区范围内故称“湖广铁路”。两线铁路的修建计划前者是由武昌起经岳阳、长沙至宜章与广东商办的粤汉铁路衔接后者以汉口为起点经应城、钟祥、当阳至宜昌由此抵达四川夔州现称奉节。 清政府修建湖广铁路的目的在于便利用兵以镇压正在兴起的南方起义维护其统治。为加快铁路的修建当时的湖广总督张之洞受命督办后便向国际上筹措借贷1909年3月7日中德草签了借贷合同决定向德国的德华银行借款。英、法两国得知此事后也认为有利可图故通过抗议、照会对清政府施加压力强迫清政府接受它们的借款。这使清政府只好搁置中德的借贷合同另于1909年6月6日与英、法、德三国草签了借款合同。之后美国又以“机会均等”挤进了该借贷合同。所以湖广铁路的借贷合同最后是以清政府邮传部大臣盛宣怀为一方以德国的德华、英国的汇丰、法国的东方汇理等银行和“美国资本家”以下称银行为另一方在北京签订。合同签订后德、英、法、美上述银行于1911年以清政府的名义发行“湖广铁路五厘利息递还金镑借款债券”以下简称湖广铁路债券600万金英镑。该债券利息从1938年起停付本金1951年到期未付。 美国公民杰克逊等9人持有湖广铁路的上述债券。1979年11月他们向美国阿拉巴玛州北区地方法院东部分庭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提起诉讼。要求偿还他们所持有的湖广铁路债券本利1亿美元外加利息和诉讼费。法庭受理了他们的诉讼。并于同年11月13日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发出传票指名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长黄华收。要求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于收到传票后的20天内提出答辩否则作缺席判决。中国外交部拒绝接受传票将其退回。 美国阿拉巴玛州北区地方法院东部分庭关于湖广铁路债券案的审理遭到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拒绝后法庭于1982年9月1日对本案做出了缺席裁判。判决中华人民共和国赔偿原元另加利息和诉讼费。 中国政府对美国阿拉巴玛州北区地方法院东部分庭的判决拒绝接受认为它是违反国际法的是无效的。理由是依据国际法国家享有主权豁免一国法院不得强行将外国列为被告。所以美国法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没有管辖权。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调查了湖广铁路债券的渊源认定它属恶债。 中图政府据此理由与美国国务院进行了多次交涉。经过两国政府官员的几次会谈美国国务院决定干涉此案。美国国务院乔治·普·舒尔茨和国务院法律顾问戴维斯·鲁宾逊分别于1983年8月11日和12日发表了声明。中国接受了美国的建议聘请了美国律师出庭申辩。律师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享有绝对主权豁免本案不属美国法典第28卷第1605条规定的“商业活动”原告的传票送达不完备原告未能依美国法典第28卷第1608E条的规定证明被告具有责任而使其提出的求偿要求和权利得以成立等理由指出法庭判决无效要求撤销缺席判决。另外美国司法部向阿拉巴玛州地方法院提出了“美国利益声明书”要求法院考虑舒尔茨和鲁宾逊的声明考虑美国利益支持中国的申辩。在美国政府的干预下法庭重新审理了此案做出新的决定撤销了原来的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之后原告又向美国联邦第十一巡回法院提起上诉和要求美国最高法院重新审理未获成功。致使此案于1987年3月9日告终。 案例五帕尔玛斯岛仲裁案帕尔玛斯岛又称米昂哥斯岛位于菲律宾棉兰老岛与荷兰属地东印度群岛印度尼西亚群岛的纳萨岛之间面积不足2平方英里。西班牙人于16世纪最早发现了该岛但没有对它实行有效统治也没有行使主权的表现。而荷兰的东印度公司从17世纪就开始与该岛的居民往来并从1700年起把该岛变成它的殖民地——东印度群岛的组成部分而且一直对它实行有效控制。 1898年美国和西班牙战争结束后两国于同年12月10日签订了《巴黎和约》。依该约规定西班牙将其殖民地菲律宾包括帕尔玛斯岛在内的领土割让给美国。1906年美国驻棉兰老岛一个军官到该岛旅游参观时发现此岛被荷兰占领着悬挂着荷兰国旗。美国随后便向荷兰提出交涉认为西班牙因最先发现了该岛而取得对它的所有权而美国作为西班牙的“继承者”亦应享有该岛的主权。荷兰认为它是该岛的合法统治者它对该岛的主权是通过和平的和有效的占领而取得。双方为该岛的主权发生了争端。虽经谈判也未得到解决。后经协商于1925年1月23日达成仲裁协议决定将该岛的归属问题提交海牙常设仲裁院裁决。并共同选定了瑞士法学家马克斯·休伯法官为本案的独任仲裁员。 1928年4月4日休伯法官对本案作出裁决裁定荷兰具有对帕尔玛斯岛的主权这种主权应予确认。西班牙不具有该岛的主权。美国对帕尔玛斯岛的权利主张源于《巴黎和约》关于该岛的割让条款但美国作为西班牙权利的继承国不能根据该和约取得比西班牙在1898年拥有的更多权利。由于西班牙在1898年时对帕尔玛斯岛没有领土主权所以美国不能继承这种权利。 休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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