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论文陈思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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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论文陈思雨

经济法论文达能收购娃哈哈事件起因1996年,娃哈哈与达能公司、香港百富勤公司共同出资建立五家公司生产以“娃哈哈”为商标的包括纯净水、八宝粥等在内的产品。娃哈哈持股49%,亚洲金融风暴之后,百富勤将股权卖给达能,达能跃升到51%的控股地位。当时,达能提出将“娃哈哈”商标权转让给与其合资公司无果后,双方改签一份商标使用合同。几年后,或许是良好的业绩让达能眼红,达能突然以商标使用合同中娃哈哈集团“不应许可除娃哈哈达能合资公司外的任何其他方使用商标”为由,要求强行收购这几家由娃哈哈职工集资持股公司建立的、与达能没有合资关系的公司。事件经过4月3日,经济参考报以《宗庆后后悔了》为题独家报道了达能欲对娃哈哈进行低价并购这一事件。报道刊发后,社会各界产生了较大反响。4月5日,达能方面宣称,根本就不存在所谓的“达能强购娃哈哈”的事情,这完全是个误会。至于具体情况,会在不久之后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  4月8日,宗庆后做客新浪网,掀起声讨达能的浪潮。4月10日,娃哈哈经销商、职工也投身战团,口水战一度达到高潮。这场“强行并购”的核心内容是:“法国达能公司最近欲强行以40亿元人民币的低价并购杭州娃哈哈集团有限公司总资产达56亿元、2006年利润达10.4亿元的其他非合资公司51%的股权。”  4月10日,“最后通牒”下达的前一天,杭州娃哈哈工会委员会以全体职工代表的名义,发表声明称:从1996年确立合资关系以来,外资(法国达能)没有给合资企业任何技术、研发等方面的支持,关于员工工资奖金的要求也多次遭达能委派的董事会成员的反对。可见双方的矛盾由来已久。  4月11日,法国达能亚太区总裁范易谋在上海的新闻发布会上表示,法国达能已给双方合资公司的董事发一份“最后通牒”,如果30天内法国达能提出的问题得不到回应,那么法国达能将以双方合资公司的名义,向合资公司之外的娃哈哈销售公司提出法律诉讼。2007年12月-2008年4月,在两国政府协调下,双方中止了法律程序进行和谈。达能要求以约200亿的价格将其投资在合资公司的不到14亿元人民币股权售给娃哈哈,被娃哈哈拒绝。  2007年5月至今,达能正式启动对娃哈哈的法律诉讼。此后,双方进行了数十起国内外官司战,但达能几乎无一胜诉。  达娃之争2007年10月1日终于定论,双方和平“离婚”。达能和娃哈哈集团当天宣布,双方已达成友好和解,达能同意将其在各家达能-娃哈哈合资公司中的51%的股权出售给中方合资伙伴。思考再来探究十年前的协议到底是达能“有意设圈套”还是娃哈哈“大意没看清”,均无实际意义。其实在达能的屡次合资条款中,都强调品牌收归合资公司这一点。达能作为一家成熟的商业公司,在品牌方面非常重视。?  虽然达能在理,但之所以引来诟病,也与其在中国的一系列并购行为有关。  达能在与娃哈哈、光明、乐百氏、正广和等民族品牌的合资控股过程中,已屡有类似做法可见,即在合同中规定严苛的条款,在中方违约或达不到要求后却不第一时间指出,一旦时机成熟再行提出其他的有利要求。  而娃哈哈这次叫板虽然合情因素多于合理,但是宗庆后似乎也很强硬,不惜提出另立门户。商务部、国资委等部委制定的《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第12条明确指出,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并取得实际控制权,涉及重点行业、存在影响或者可能影响国家经济安全因素或者导致拥有驰名商标或中华老字号的境内企业实际控制权转移的,当事人应就此向商务部进行申报。当事人未予申报,但其并购行为对国家经济安全造成或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商务部可以会同相关部门要求当事人终止交易或采取转让相关股权、资产或其他有效措施,以消除并购行为对国家经济安全的影响。  “娃哈哈”作为驰名商标,在转让时当事人应当向商务部进行申报。但问题在于,该部门规章自2006年9月8日起施行,按照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当然不能要求法国达能公司与杭州娃哈哈集团公司向商务部申报。那么,商务部能否要求合资企业将其所拥有的“娃哈哈”驰名商标转让给杭州娃哈哈集团公司呢?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只有合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才能宣告无效。所以,商务部等部委制定的部门规章从理论上来说并不能改变合同的效力。商务部只能促请双方通过谈判的方式解决彼此的纠纷。如果商务部等部委动用行政权力,插手干预娃哈哈公司纠纷,那么,将面临一系列法律难题。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规定,“合营企业的一切活动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的规定”。如果中外合资企业法中所说的“法规”,包括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那么,商务部可以会同其他国务院行政部门,直接干预“娃哈哈”知识产权纠纷;如果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所说“法规”仅限于国务院颁布的行政法规,而不包括国务院各部委颁布的部门规章,那么,商务部无权要求法国达能公司转让自己所拥有的“娃哈哈”商标。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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