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学位授予实施细则(节选)100312.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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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外大校〔2007〕16号 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学位授予实施细则(节选)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学位授予工作,促进学校教学水平的提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和《广东外语外贸大学章程(试行)》,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根据国务院授权,我校可授予学士学位、硕士学位和博士学位。 学校根据学科门类授予学位。 第三条 各专业学位的授予条件参照国务院学位办制定的各专业学位授予试行办法或专业学位全国教育指导委员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凡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思想品德鉴定合格,并符合学校学士、硕士、博士学位授予条件者,经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决定,可授予相应的学位。 第二章 学位授予条件 第五条 学校本科毕业生完成教学计划的各项要求,经审核准予毕业,其课程学习符合本实施细则第四章第一节的规定,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或其他毕业实践环节)成绩合格,达到下述学术水平者,授予学士学位: (一)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 (二)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第三章 学位授予工作机构 第一节 学位评定委员会 第八条 学校成立学位评定委员会。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务院授权,负责学校的学位授予工作。 第九条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由17名至21名成员组成,包括校长、分管副校长、研究生部主要负责人及各学科、专业的知名学者、研究生指导教师代表等。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成员由校长和分管研究生工作、教学工作的副校长提名,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报省学位委员会批准。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由校长担任。 第十条 担任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成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身体健康,年龄一般不超过60周岁; (二)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 (三)在教学、科研或者管理岗位上具有一定的影响力。 第十一条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每届任期2年,每届连任委员应超过半数。 第十二条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任期内工作变动者,可根据本实施细则第九条、第十条进行调整。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因病或出国(境)一年以上等原因不能履行委员职责时,应当主动辞职;委员调整根据本实施细则第九条、第十条进行。 第十三条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下设学位办公室,设在研究生部,负责处理授予学位的日常工作。 授予学士学位的日常工作委托教务处办理。 第十四条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于每年6月、12月召开两次会议。其他非例行性会议,由学位办公室提出建议,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决定召开。 第十五条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学位评议组审核学位问题时,出席会议的人数应达到全体成员的三分之二,经全体成员过半数通过作出的决议方为有效。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通过关于学位授予工作的重大事项,应当经全体成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第二节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 第十六条 学校根据学科门类成立学位评定分委员会。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协助学位评定委员会开展学位授予工作。 第十八条 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一般由5至11位正高职称的专家组成。 第十九条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的产生由学校学位办公室会同有关教学单位提名,报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 担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成员的条件参照本实施细则第十条执行。 第二十条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1至2名。 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任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兼任。 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设工作秘书1人,由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任所在单位的科研秘书担任。 第三节 学位评议组 第二十一条 学校各教学单位成立学位评议组,协助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工作。 第二十二条 学位评议组成员由本教学单位党政联席会议提名,经学位办公室协调汇总后,报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 第二十三条 学位评议组由召集人主持工作。 学位评议组召集人由各教学单位的负责人担任。 第四节 工作机构职责 第二十四条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三)审核和授予学士学位; (六)按学科门类设立或撤销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指导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的工作; (七)推荐省学位委员会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学科评议组成员人选; (八)处理授予学位的争议; (九)在特殊情况下组织有关学科的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 (十)批准学位评议组成员名单; (十一)处理与学位工作有关的其它事宜。 第二十五条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五)审核学士学位、硕士学位和博士学位人员的学位申请,提出拟授予学士、硕士、博士学位的建议名单; (六)审议学科评议组遴选博士生指导教师的结果,向学位评定委员会提交进入校外同行专家通讯评议的申报博士生指导教师建议名单; (八)对相关学科学位授予工作中的重大事项进行审核,并报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批准; (九)处理学位评定委员会授权的其它工作。 第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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