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本文档共7页,可阅读全部内容。
- 2、有哪些信誉好的足球投注网站(book118)网站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 3、本站所有内容均由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本站不对文档的完整性、权威性及其观点立场正确性做任何保证或承诺!文档内容仅供研究参考,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自己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退款、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查看《如何避免下载的几个坑》。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击 这里二次下载。
- 4、如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版权申诉”(推荐),也可以打举报电话:400-050-0827(电话支持时间:9:00-18:30)。
- 5、该文档为VIP文档,如果想要下载,成为VIP会员后,下载免费。
- 6、成为VIP后,下载本文档将扣除1次下载权益。下载后,不支持退款、换文档。如有疑问请联系我们。
- 7、成为VIP后,您将拥有八大权益,权益包括:VIP文档下载权益、阅读免打扰、文档格式转换、高级专利检索、专属身份标志、高级客服、多端互通、版权登记。
- 8、VIP文档为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每下载1次, 网站将根据用户上传文档的质量评分、类型等,对文档贡献者给予高额补贴、流量扶持。如果你也想贡献VIP文档。上传文档
查看更多
我国民事案件证明责任分配规则解读
来源:山东同济律师事务所
[摘要] 我国民事诉讼中,证明责任一词与举证责任相当,具有主观证明责任与客观证明责任双重含义。证明责任制度的核心问题是证明责任分配。最高人民法院于2001年12月颁布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至第七条规定了我国民事诉讼证明责任的三项分配原则。只有对相关规则的正确理解才能正确适用,公平、公正地处理民事案件。
[关键词] 证明责任;证明责任分配;基本规则;举证责任倒置;衡平原则
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中确认了我国证明责任分配的规则,尽管其中多是一些原则性的规定,尚有不完善之处,但它第一次为法官审理民事案件的证明责任分配设立了法律依据,应当说是具有历史意义的。笔者认为,《若干规定》为我国民事案件的证明责任分配确定了三项规则。? 我国诉讼理论中,证明责任一词往往与“举证责任”相当,具有主观证明责任和客观证明责任双重含义。主观证明责任(形式证明责任、提供证据责任),是当事人为避免败诉的风险,负有向法院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的事实存在的责任。客观证明责任(实质证明责任),是诉讼进行到终结而案件事实仍处于真伪不明状态时,主张该事实存在的人为此承担不利的诉讼后果。当事人主观证明责任的履行,其目的是为了达到防止客观证明责任出现的效果。承担客观证明责任可能性的存在,是促成当事人必须履行主观证据证明责任的原因。随着诉讼活动的开展,主观证明责任可能会发生一次、多次或反复转换,促使当事人充分提供证据,使诉讼结果愈趋明显,从而使案件事实达到相对真实的程度。当主观证明责任用尽后,案件事实仍处于真伪不明时,客观证明责任才发挥作用。一般情况下,客观证明责任已预先由法律设定给特定一方当事人负担,并始终由其承担,不可能存在转移的问题。所以,客观证明责任实质是一种风险分配,正如德国学者汉斯?普维庭教授所说,它“既与证明无关,也与责任无关”。 [1]
一、“谁主张、谁举证”原则解析
《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这一规定是对《民事诉讼法》第64条1款“谁主张、谁举证”原则的拓展。笔者认为,这是我国民事案件证明责任分配的基本规则,对此应从以下方面理解。
1.“谁主张、谁举证”,实质是借鉴法律要件分类说对证明责任进行的界定。
民事法律规范之间不是属于补充或支援的关系,就是属于相互对抗或排斥的关系,从法律规范的这种关系中可引导出证明责任的分配原理。民事规范分为对立两类,一类是基本规范,也称请求权规范,系指那些发生一定权利的法律规范;另一类为对立规范,即相对于基本规范而存在的规范,这些规范分为三种情况:其一为权利妨害规范,即指那些在权利发生之始,将权利的效果视为妨害,致使权利不得发生的规范。其二为权利消灭规范,即指那些在权利发生之后,能使既存的权利予以消灭的规范。其三为权利制约规范,即指那些在权利发生之后,权利人欲行使其权利时,能使权利的效果予以遏制或消除,从而达到使权利不能实现的法律规范。为此,根据特定实体法律要件可推导出的证明责任规则是:凡主张权利存在的当事人,应就权利发生法律要件存在的事实予以举证;凡否定权利存在的当事人,应就权利妨害法律要件,或者权利消灭法律要件,或者权利制约法律要件存在的事实负有证明责任。由于各国以成文法形式明确规定证明责任的相对较少,绝大部分证明责任规则都是根据民事实体法的法律构成要件及各法律规范之间的相互关系引导出来的。?[2]?
法律要件分类说是一种证明责任分配研究方法的统称,即专就个别具体的法律构成要件的事实,按法律构成要件的性质内容,依不同价值标准进行分类,凡归属于某一类法律构成要件的事实,当事人就该事实应负证明责任。该说对大陆法系国家的证明责任分配理论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德国学者罗森贝克提出的规范说是其中最有代表性的分支。根据罗森贝克规范说的基本原理,
《若干规定》第二条一款依据法律要件分类说,对证明责任的承担主体进行了界定:凡主张某种实体权利,或要求法院确认某种法律关系存在的当事人,应就产生该权利或法律关系的事实负证明责任;凡主张某种实体权利或法律关系不存在的当事人,应对存在妨害、消除、阻碍权利或法律关系产生的事实负证明责任。第二款的规定是对第一款的补充,对于第一款所指当事人不能举证使案件事实不清时,应当承担不利的后果。作为同一条文的两款规定,内容上是相互衔接,前后呼应的。
2.证明责任始终由提供本证的一方当事人承担。提供证明责任包括提供本证责任和提供反证责任。如甲向法院诉称,乙欠其债
文档评论(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