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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原则是税收学中的一个基本理论问题.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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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税收原则是税收学中的一个基本理论问题,也是一个经常被争论的问题。不同时期、不同学者对税收原则的认识和阐述,都存在着较大的差异。我们认为,税收本身是一个历史的、发展的概念,人们对税收现象和本质的认识也存在一个不断完善的过程。因此,作为人们对税收认知的一种反映,税收原则也是不断发展的,我们应以发展的眼光来看待税收原则问题。税收原则,就是政府征税(包括税制的建立和税收政策的运用)所应遵循的基本准则。那么,政府征税究竟需要遵循什么原则呢?从税收发展史看,虽然在任何时期,人们对税收原则的看法都存在着不同的看法,但总的来说,随着经济的发展、政府职能的拓展和人们认识的提高,税收原则也经历着一个不断发展、不断完善的过程,而且,这种过程仍将继续下去。 税收原则的思想萌芽可以追溯到很早以前。如在中国先秦时期,就已提出平均税负的朴素思想,对土地划分等级分别征税;春秋时代的政治家管仲则更明确提出“相地而衰征”的税收原则,按照土地的肥沃程度来确定税负的轻重。西方则在16、17世纪的重商主义时期就已提出了比较明确的税收原则,如重商主义后期的英国经济学家威廉。配第就初步提出了“公平、便利、节省”等税收的原则。但一般认为,最先系统、明确提出的税收原则是亚当。斯密的“税收四原则”,即“公平、确定、便利、节省”的原则。此后,税收原则的内容不断得到补充和发展,其中影响最大的当属集大成者阿道夫。瓦格纳提出的“税收四方面九原则”,即财政原则,包括充分原则和弹性原则;国民经济原则,包括税源的选择原则和税种的选择原则;社会公正原则,包括普遍原则和公平原则;以及税务行政原则,包括确实原则、便利原则、最少征收原则即节省原则。而在现代西方财政学中,通常又把税收原则归结为“公平、效率、稳定经济”三原则。实际上还有多种税收原则的提法,但要数上述三种影响最大。这三种税收原则理论,不仅代表和反映了人们在三个不同时期对税收的认识,而且基本展示了税收原则理论发展和完善的脉胳。根据上述各项税收原则的内容,结合税收理论和实践的发展,我们从社会、经济、财政、管理四个方面将税收原则归纳为“公平、效率、适度和法治”四原则。一、公平原则税收公平原则,就是政府征税,包括税制的建立和税收政策的运用,应确保公平,遵循公平原则。公平是税收的基本原则。在我国历史上,也多有强调税收公平的论述。在现代社会,税收公平原则则更是各国政府完善税制所追求的目标之一。但税收怎样才算公平,在不同时期,往往标准不同,理解也不同。从历史发展过程看,税收公平经历了一个从绝对公平转变到相对公平,从社会公平拓展到经济公平的发展过程。   税收公平,首先是作为社会公平问题而受到重视的。“不患寡而患不均”,社会公平问题历来是影响政权稳固的重要因素之一。税收本来就是政府向纳税人的无偿分配,虽然有种种应该征税的理由,但从利益的角度看,征税毕竟是纳税人利益的直接减少,因此,在征税过程中,客观上存在利益的对立和抵触,纳税人对征税是否公平、合理,自然就分外关注。如果政府征税不公,则征税的阻力就会很大,偷逃税收也会随之增加,严重的还会引起社会矛盾乃至政权更迭。税收的社会公平,最早指的是税额的绝对公平,即要求每个纳税人都应缴纳相同数额的税。在税收实践上的反映,就是定额税和人头税的盛行(人头税和定额税即使现在也没有完全消失)。瓦格纳将公平的标准从绝对公平发展到相对公平,即征税要考虑纳税人的纳税能力,纳税能力大的,应多纳税,纳税能力小的则少纳税。它要求税制应实行累进税率。如今,在理论上,相对公平又分为“横向公平”和“纵向公平”。所谓横向公平,简单地说,就是纳税能力相同的人应负担相同的税;而纵向公平,就是纳税能力不同的人,负担的税负则不应相同,纳税能力越强,其承担的税负应越重。那么,怎么判断纳税能力的大小呢?通常以纳税人所拥有的财富的多少、收入水平的高低或实际支付的大小等作为判断依据。(注:以纳税能力作为公平标准,在理论上称为“能力说”。如何判断纳税能力,在理论上又有“客观说”和“主观说”之分。按照客观说,纳税能力应依据纳税人所拥有的财富、取得的收入或实际支付能力等客观指标来确定。而主观说则强调纳税人因纳税所感到的效用的牺牲或效用的减少应相同,或者纳税后的边际效用相同。公平标准,除“能力说”外,还有“受益说”,即以享受政府公共服务的多少作为衡量公平的标准。根据这种标准,从政府公共服务中享受相同利益的纳税人,意味着具有相同的福利水平,因此,应负担相同的税,以体现横向公平;享受到较多利益的纳税人,则具较高的福利水平,因此,应负担较高的税,以实现纵向公平。现实中对公路的课税以及社会保障方面往往有所体现,但在许多情况下受益水平是不好衡量的。)现实税制中,财产税按财产、所得税按所得累进征收,对低收入者免税,允许家庭赡养扣除等都是这种公平观的反映。   在西方税收中,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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