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规范性文件实务知识问答.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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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规范性文件实务知识问答 (一)问:如何判断一份文件是否属于税收规范性文件? 答:税收规范性文件有四个特点,我们判断一份文件是否属于税收规范性文件,主要看其是否具备以下第3、第4项特点: 1.制定主体是税务机关。 在我省地税系统,税收规范性文件由省局、各省辖市局或县局制定,或者由省、市或县地方税务局牵头与其他部门联合制定(使用省、市或县地方税务局文号)。 2.必须依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作出。 依职权:制定税收规范性文件,必须依据法律、法规、规章或上级税务机关规范性文件的授权,任何一级地方税务机关超越权限制定的税收规范性文件都是无效的。 依程序:程序是行为生效的必备要件,各级地税机关未经法定程序制定的税收规范性文件(如:未经法规部门合法性审核、未经局务会议审议、未经指定途径公布等),不具有执行力,不得作为执法依据,上级税务机关有权撤销。 3.必须影响税务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义务。 税收规范性文件必须影响到税务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义务。诸如原文转发的文件,各级地方税务局内部的具体工作制度、技术操作规程,针对具体对象的公告及行政处理、处罚决定,各类审批及对具体事项的批复,公示办事时间、地点等事项的便民通告,宣传、教育、监察、人事、财务等方面的文件,由于不影响纳税人或其他税务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义务,则不属于税收规范性文件,其出台不必经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也不需要按照税收规范性文件来管理。 4.必须是在本辖区内具有普遍约束力并可以反复适用的文件。 税收规范性文件属于抽象行政行为,其适用对象具有不确定性,具有普遍约束力,可以反复适用。 (二)问:县地税局究竟能不能出台税收规范性文件? 答:县地税局可以出台税收规范性文件。但是,必须由法律、法规、规章或省以上(含本级)税务机关税收规范性文件的明确授权。 实际工作中,我们建议县地税局在出台税收规范性文件时,不仅要考虑是否明确授权,更要考虑是否确有必要,如果属于市局制定税收规范性文件就能够解决的问题,尽量不要由县局出台税收规范性文件。 (三)问:机关各处(科)室、稽查局、直属分局等能否以自己的名义制定税收规范性文件? 答:不能。各级税务机关的内设机构、派出机构、直属机构和临时性机构都不能以自己的名义制定税收规范性文件。这些机构以自己名义制定的、在内容上不符合税收规范性文件特点的文件不具备执行力,不管其是否与上位法相抵触,基层税务机关都可以不予执行。纳税人等税务行政管理相对人也有权拒绝遵从。以省局为例,省局机关各处室、稽查局、直属分局都不得以自己的名义制定出台税收规范性文件。 此外,各类非全职能税务机构,无论叫什么名称、处于什么级次,都不能以自己的名义制定税收规范性文件。 (四)问:税收规范性文件可以用哪些名称?为什么不能用“条例”、“实施细则”、“通知”或“批复”? 答:税收规范性文件可以使用“办法”、“规定”、“规程”、“规则”等名称,不能使用“条例”、“实施细则”、“通知”或“批复”。 1.“条例”、“实施细则”是法律、行政法规的专有名称,税收规范性文件不能使用。 2.税收规范性文件以公告形式发布,公告没有主送对象和抄送对象,一经发布即被全社会周知,因此,自然不能叫“通知”。 3.对辖区内纳税人普遍存在的问题,不能以个案批复的形式予以答复,而应制发具有普遍约束力的税收规范性文件。对那些只在个别纳税人中存在的问题,才能用个案批复形式予以答复。 (五)问:税收规范性文件一般应当从什么时候开始施行? 答:一般情况下,税收规范性文件应当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对上级税务机关的规章或税收规范性文件作出补充规定的,施行时间一般与上级税务机关的规章或税收规范性文件相同。在税收规范性文件中,关于施行时间的条款应当这样表述:“本公告自20 年 月 日起施行”。 规范性文件应当在正式生效之前送达每一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为社会周知。在公布到施行之间预留一段时间,能够让基层税务机关和税务行政相对人有充足的时间了解和消化政策规定,不至于仓促应对。 当然,如果文件的规定减轻了税务行政相对人的责任或者增加了其权利,这种情况下,文件的施行时间可以适当提前,甚至可以具有一定的溯及力。 (六)问:未经法规部门审核的税收规范性文件可以出台吗? 答:不能。法规部门合法性审核是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出台的法定程序,未经法规部门审核的税收规范性文件,办公室不予核稿,局长不予签发。 (七)问:税收规范性文件需要经相关业务部门会签的,是先会签,还是先送法规部门审核? 答:应该先会签,再送法规部门审核。 所谓会签,是指文件内容涉及到其他业务部门的工作,需要征得相关部门的同意;合法性审核是法规部门基于国家法制统一、规范的要求对文件进行把关和审核。因此,所有需要会签的环节都必须置于合法性审核之前,保证法规部门在进行合法性审核时能够看到文件起草的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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