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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经济法的概念和特征
第一节 经济法的概念
一、经济法一词的语源
(一)经济法概念的语源
摩莱里1755年 《自然法典》首先使用 “经济法”这个概念
(二)经济法概念的承继
德萨米1843年 《公有法典》
(三)经济法概念的雏形
蒲鲁东1865年 《工人阶级的政治能力》
(四)经济法概念的诞生
莱特1906年《世界经济年鉴》中使用经济法
(五)经济法概念大量出现
赫德曼1916年在《经济学字典》
二、经济法的概念
(一)经济法定义的方法
1、定义
2、经济法定义应揭示经济法的本质
(二)经济法的定义
经济法是国家为了克服市场失灵而制定的调整需要由国家干预的具有全局性和社会公共性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经济法是调整需要由国家干预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第二节 经济法的调整对象
研究经济法调整对象的意义?
奠定经济法理论研究的理论基石
回应其他学科的否定和质疑
一、调整概述
(一)调整的含义
法律上的调整是指法律对社会关系的整顿和调控。
在法律调整的研究中,应解决两个方面的问题
调整对象 调整的性质与范围
调整方法 调整的措施与手段
(二)法律调整对象的含义及特征
法律调整对象即受法律整顿和调控的社会关系的性质与范围。
特征:
1、客观性。
2、总体性。
3、动态性。
二、经济法调整对象的学说述评
(一)否定说
否定说认为经济法不具备特有的调整对象,人们所谓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其实都是其他部门法的调整对象,所以经济法不是一个独立的基本部门法。持该种观点的学者大多为非经济法学者。
否定说类型
1.综合经济法论。即认为经济法是分属于其他各部门法的调整各种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综合概念。代表人物:王家福。
2.学科经济法论。即认为经济法是研究经济法规运用各个基本法手段和原则对经济关系进行综合调整的规律的法律学科。代表人物:佟柔。
3.经济行政法论。即认为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应全部或部分属于行政法的调整范围,对于这一部分的经济关系,或归行政法调整,或在行政法下设立一个新的行政法分支,即“经济行政法”。代表人物:粱彗星。
(二)第一时期肯定说(1992年前):(大经济法观点)
1.纵横说。认为经济法调整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内部及其相互之间以及它们与公民之间在经济活动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1986年前经济法学者都持这一观点。代表人物:陶和谦,《经济法学》,群众出版社1983年版。
2.密切联系说。认为经济法是调整经济管理关系以及与经济管理关系密切联系的经济协作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代表人物:陶和谦,《经济法学》,群众出版社1989年版。
3.两者的区别
(1)产生时间不同。1986年《民法通则》颁布前,经济法学界主要持前者;1986年后,后者占据主导。
(2)调整范围不同。前者统一调整纵横两个方向的经济关系;后者则调整纵向经济关系以及与纵向管理密切相关的的横向经济关系。
4.大经济法观点产生的根源
(1)中国计划经济体制的影响。
(2)公有制国家民法不甚发达。
(3)80年代中国经济建设和经济法制建设的热潮。
(三)第二阶段肯定说(1992年以后)
1.经济协调关系说
(1)代表人物:杨紫煊,《经济法》,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1999年版。
(2)观点:认为经济法调整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特定经济关系。内容包括:企业组织管理关系;市场管理关系;宏观调控关系;社会经济保障关系。
(3)评述:
首先,剔除了原大经济法观点中本属民法调整的内容;
其次,企业组织管理关系未做具体划分;
再次,笼统的将社会经济保障关系纳入经济法调整范围。
2.需要干预经济关系说
(1)代表人物:李昌麒,《经济法――国家干预经济的法律形式》。
(2)观点:认为经济法调整需要由国家干预的经济关系。内容包括:微观经济调控关系;市场调控关系;宏观经济调控关系;社会分配关系。
(3)评述:首先,明确了“国家干预经济”在经济法中的意义和地位,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对经济法的客观要求。
其次,“需要国家干预”的经济关系说法过于模糊,无法准确界定其范围。
再次,具体划分的四部分内容,存在交叉。
3.经济管理与市场运行说
(1)代表人物:刘文华,《新编经济法学》,高等教育出版社1993年版。
(2)观点:认为经济法是国家为了保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协调发展而制定的,有关调整经济管理关系和市场运行关系的法律规范的统一体系。内容包括:国家经济管理关系;市场运行关系;组织内部经济关系;涉外经济关系。
(3)评述:
首先,具有许多合理和可取之处。
其次,将经济联合关系、经济协作关系和经济竞争关系,笼统的作为经济法调整对象,范围过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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