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高法律援助服务能力的实践与思考85256.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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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高法律援助服务能力的实践与思考85256

提高法律援助服务能力的实践与思考 法律援助,是国家为经济困难的公民和某些特殊案件的当事人免费或减费提供法律服务,以保证其合法权益得以实现的社会公益性法律制度,是国家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保障司法人权和司法公正的不可缺少的重要手段,是社会民主与法制健全程度的标志,是社会文明与进步的重要象征,在推进民主法制和公平正义、构建和谐社会中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法律援助工作职能的发挥,直接关联着一时一地社会和谐的实现,让更多弱势群众享受法律的公正。本文拟从提高法律援助服务能力的初步实践,结合个人的一些思考和认识,作一探析。 一、我县法律援助工作的基本现状 我县法律援助中心自成立以来,以扩大法律援助覆盖面、提高服务水平为重点,采取加大宣传力度,增加资金投入、推进法律援助规范化建设等多项措施,促进法律援助工作快速发展,在不断改进和完善法律援助工作机制的过程中,形成了自己的特色。 (一)法律援助中心服务窗口建设起步早、标准高。坚持法律援助面向社会、面向基层、面向群众,始终把“便民高效”的服务宗旨放在首位,不断提升法律援助中心服务窗口规范化建设,为弱势群众提供便利。法律援助中心积极推行“一站式”法律援助模式,在县城繁华的闹市区晋阳路,人民法院旁,设立沿街落地受理大厅服务窗口,办公场所面积200平方米。在受理大厅内公开办事的程序和制度,将法律援助中心工作职责、法律援助服务承诺、咨询接待制度、受理审查指派规则、工作流程图、法律援助须知等内容上墙公示。建成了多元化、全功能的综合性服务平台,整合了法律援助的各项工作职能和资源,充分发挥“12348”法律服务电话专线、窗口接待咨询、网上受理审批“一站式”服务的优势,基本实现了统一规范有序的网络化、具体化、制度化、标准化的全方位工作目标,从而使法律援助“窗口”服务平台成为贴近现实、贴近群众、贴近基层服务工作的一个亮点。 (二)法律援助工作制度比较完善。注重加强内部规范化管理,建立、健全、规范制度,把工作纳入依法管理的轨道。严格执行统一管理、统一审查、统一指派、统一监督的“四统一”制度。建立首问责任制、一次性告知制,严格按照规定的工作流程提供服务。推行结案评估制度、重大疑难案件集体讨论论证制度、援助案件公示制度、援助案件开庭旁听制度、考核奖励制度,通过案件办理的过程监督和结案后对案卷的审查来抓好管理,对律师及法律工作者办理法律援助案件进行监督,切实提高援助案件的办理质量。 (三)法律援助工作网络比较健全。在各镇(街道)建立了法律援助工作站,在各(村)社区建立法律援助联络点,整合资源,建立了一支由县司法行政专职人员、律师、公证员、镇(街道)法律援助站工作人员组成的法律援助志愿者队伍。形成了一个由县法律援助中心、镇法律援助工作站、村、社区法律援助工作点的三级组织网络,构筑了为困难群众提供法律援助的工作平台。 (四)形成了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机制。依托法律援助工作站,将法律援助与人民调解有机结合,充分发挥法律援助在调解中的主导作用,通过非诉讼的方式解决农村、农民和农民工所产生的各类受援案件,具有时间短、效率高的特点,方便群众就近就地解决纠纷。特别是赡养、抚养之类的纠纷,以非诉调解的方法,既不伤当事人的感情,又降低了法律援助的成本,往往能达到事半倍的效果。同时,还采取诉调相结合的方式,与公安交警部门、劳动部门、人民法院联动,诉前解决交通事故、“欠薪”纠纷、工伤事故等受援案件,从而使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五)积极化解突发性的群体事件。由于经济环境不佳,因企业倒闭或无法正常经营造成的拖欠工资的群体性劳动纠纷有所增多,不断有企业因不堪重负而停产关闭,许多企业员工为追讨经济补偿金、欠薪等而发生劳资纠纷,个别业主“不辞而别”,致使企业员工群情激愤,发生了企业员工集体堵塞道路、到政府部门上访等群体性事件。县法律援助中心充分认识到群体性劳资纠纷事件对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危害性,充分发挥法律职能优势,积极应对,开辟农民工讨薪“绿色通道”。2004至2009年,我县法律援助中心共办理群体性劳资纠纷法律援助案件127件,受援人数达3121人次,讨回工资1254余万元,为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六)加大新居民法律援助的力度。针对新居民大量涌入,法律援助需求增多的实际,注重全面落实新居民法律援助的相关规定,做到新居民和老居民一个样,外地人与本地人一个样,并开辟绿色通道。及时在县新居民事务局建立了法律援助中心站,并在各镇、县经济开发区、木业城等集聚区域的新居民事务所设立法律援助服务分站,构筑起新居民法律援助服务的工作体系。 二、法律援助工作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和原因 (一)法律援助队伍建设有待加强。法律援助人员的队伍的量与质决定了法律援助机构服务能力的高下,一支专业、高效的法律援助工作人员队伍是法律援助工作开展的根本保证。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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