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意见.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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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意见

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 意 见 北京市汉卓律师事务所 赵虎 1、原修正案: 八、增加一条,作为第五十五条:“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有关机关、社会团体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建议修改为: “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有关机关、社会团体或者五十名以上自然人共同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理由: 增加公益诉讼是一种进步。 但是发生环境污染、消费者权益受损之后最直接的受害者(无论是身体伤害、财产损失还是情感伤害)是普通的自然人,如果不允许自然人提前诉讼欠妥。如果担心自然人滥诉,可以规定一定的数量门槛。 另一个现实是:自然人与有关机关、团体之间的利益未必一致,自然人的意愿真实的传达到有关机关、团体现实中存在困难。 2、原修正案: 十、增加二条,作为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 ?? ??“第六十五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及时提供证据。未及时提供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根据不同情形予以训诫、罚款、赔偿拖延诉讼造成的损失、不予采纳该证据。 建议修改为: 第六十五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及时提供证据。未及时提供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不予采纳该证据。 理由: 提供证据是当事人证明自己主张的必须方式,未提供合理理由的,法院可以不采纳其证据。只要依照程序进行,不会损坏他人的合法权益。民事诉讼中举证环节没有必要增加惩罚性措施,证据是否被采纳已经是法律后果。 3、原修正案: “第六十六条人民法院收到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应当出具收据,写明证据名称、页数、份数以及收到时间,并由经办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建议修改: 增加人民法院拒不出具收据的法律责任。 理由: 现实中法院拒不出具收据是一种常态,当事人递交的材料经常会不翼而飞。该条只规定法院应该出具收据,但是不出具收据的责任却没有,势必在实际的法律实施工作中打折扣。关于此点,现实中法院出现的问题已经屡见不鲜。建议加上相应的法律责任。 4、原修正案: ?二十五、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二十一条:“当事人起诉到人民法院的民事纠纷,适宜调解的,先行调解。” 建议修改: 明确是立案之后的调解与立案之前的调解。 理由: 目前许多法院(北京市法院为典型)在接到当事人诉状之后并不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立案,而是强制进行诉前调解,而诉前调解没有一个确定的期限,导致案件迟迟无法立案,浪费当事人的宝贵时间。应该明确该调解为立案之后的调解,而非立案之前的调解。目前的表述不清。 5、原修正案: 将第一百一十二条改为第一百二十二条,修改为:“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享有的起诉权利。对符合本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的起诉,必须受理。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作出裁定书,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修改意见: 建议增加法院七天之内不立案并且不通知当事人、不作裁定的法律后果。 理由: “七天之内决定是否立案以及不予立案需要通知当事人和作出裁定”已经在现行的民事诉讼法和最高法院司法解释中有了明确的规定,但是现实中法院很少遵守“七天”的规定,并且法院一般不会作出不予立案的裁定,使得当事人无法上诉,丧失获得救济的机会。 因为立案难的问题,各地典型事件频发,该问题已经成为法院与当事人之间的主要矛盾。不依法进行立案问题已经影响到当事人对于法律与法院的信任。 所以,应该加上法院七天之内不立案并且不通知当事人、不作裁定的法律后果,以保证该规定确实得到实施,否则可能跟目前的规定一样流于形式。 6、原修正案: ?三十五、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六十一条:“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标的额人民币五千元以下的民事案件,实行一审终审。” 修改意见: 删去该条。 理由: 小额诉讼未必是不重要的诉讼,许多带有公益性质的诉讼也是小额诉讼,比如起诉铁道部索要发票的诉讼,而许多诉讼其实都没有诉讼金额。 基层法院和派出法庭是目前我国审判系统中审判力量最为薄弱、判决质量最不能得到保证的环节,这种情况下规定小额诉讼的一审终审是欠妥的。不利于维护最底层群众的利益。 7、原修正案: ? 三十七、将第一百五十三条改为第一百六十八条,修改为:“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 “(一)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 ???? “(二)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依法改判; ????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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