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责任44838.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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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责任44838

民事责任 一、概念:民事责任是民事主体因违反民事义务所应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它 主要是一种民事救济手段,旨在使受害人,被侵犯的权益得以恢复(补偿性) 二、特征 (1)民事责任以民事义务为基础,是违反民事义务的法律后果。   (2)民事责任以恢复被侵害人的权利为目的。   (3)民事责任具有法律上的强制性。   (4)民事责任是保护性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 三、种类 (1)侵权行为的民事责任 ( 2)违反合同的责任 (3)缔约过失责任 侵权行为 一、概念 二、侵权行为的种类 (一)一般侵权行为与特殊侵权行为 一般侵权行为,是指行为人基于主观过错实施的,应适用侵权责任一般构成要件和一般责任条款的致人损害的行为。例如故意侵占、毁损他人财物、诽谤他人名誉等诸如此类的行为。 特殊侵权行为,是指由法律直接规定,在侵权责任的主体、主观构成要件、举证责任的分配等方面不同于一般侵权行为,应适用民法上特别责任条款的致人损害的行为。如民法通则第121—127条规定的是特殊侵权行为。 1、一般侵权行为的特征 ①侵权行为是违法行为 行为的违法性是侵权行为的前提,给他人造成人身与财产损害的行为应当是违反强制性或禁止性规定的行为。如果虽有损害后果,但行为是合法实施的则不构成侵权行为。如工商机关工商人员依法销毁假冒伪劣产品是其履行职责的合法行为,不构成侵权 ②侵权行为的侵害对象是绝对权(侵权违约竞合的问题)如热水器致人损害等 侵权行为侵害的是他人的物权、人身权、知识产权。与债权不同,侵权行为侵害的权利均是绝对权,其义务主体是不特定的,该权利的实现无须借助权利人以外的其他人协助。债权作为一种请求权,是相对权,其实现需要他人实施一定的行为。虽然在理论上已出现了将第三人侵害债权的行为纳入侵权行为的观点,但按照通说及现行立法,债权不能成为侵权行为的对象 ③侵权行为是行为人有意识的行为(无过错无责任) 侵权人实施侵权行为是其自由意识的体现,除了特殊侵权责任外,一般侵权责任都以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为要件,无论行为人出于故意还是过失,其实施的行为均是其意识的自愿表达,是受其意愿控制的结果。 ④危害结果的发生 ⑤危害行为和危害结果之间有因果联系 ★侵权行为和违约责任的区别 侵权行为与违约行为虽然都是民事违法行为,但亦存在显著区别:其一,侵权行为违反的是法定义务,违约行为违反的是合同中的约定义务;其二,侵权行为侵犯的是绝对权,违约行为侵犯的是相对权即债权;其三,侵权行为的法律责任包括财产责任和非财产责任,违约行为的法律责任仅限于财产责任。 2、特殊侵权行为的特征 第一,归责原则适用的特殊性。一般侵权责任适用过错责任原则,而特殊侵权行为则适用过错推定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以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责任构成要件的特殊性。特殊侵权责任的成立不能按一般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确定,它由法律根据具体情况规定。这些特殊要件不具有普遍性,每一种特殊侵权行为所要求的特别条件也各有不同,不具备特别条件就不能构成该特殊侵权责任。 第三,举证责任特殊性。特殊权责任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其倒置证明的范围并不是全部侵权责任要件,而只是在过错证明上举证责任倒置。损害事实、因果关系的要件,仍应由赔偿权利人证明,在适用过错推定原则推定过错时,;加害人予以否认的,应举证证明自己无过错;在适用无过错时,加害人主张损害是由受害人或第二人的过错所致时,应当负责举证。加害人证明自己的主张成立的,才可以免责或者减轻责任。(比如医疗事故) 3、特殊侵权的类型 ①职务侵权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八条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以及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致人损害的,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一条(已废)的规定,由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民事责任。上述人员实施与职务无关的行为致人损害的,应当由行为人承担赔偿责任。 职务行为的认定 *、行为人必须是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工作人员。 *、行为人的行为必须与企业的经营活动相关,具体表现形式有多种多样,但是必须使相对人能够足够相信行为人的行为是履行相应的职务,至于行为人是否有行使该职务的授权并不是构成要件。 *、该行为给相对人造成了损害。行为与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②产品责任 第一百二十二条 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运输者、仓储者对此负有责任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有权要求赔偿损失。(啤酒瓶伤人) ③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   第一百二十三条 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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