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大调解机制建设.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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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大调解机制建设

浅议大调解机制建设   近年来,“大调解”作为一项良好的解决矛盾方式在全国范围内推行,为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发挥了重要作用。为更好地总结“大调解”工作成果,分析“大调解”机制建设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同时也为了更好地发挥“大调解”机制的作用,笔者就大调解机制建设的有关情况进行了调研,并作如下分析与思考:   一、大调解工作机制的现状。   调解制度被誉为“中华民族的创举”,西方称之为法律制度的“东方经验”。从新中国几十年的历史实践来看,它对于及时、有效地解决民事、经济纠纷,维护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和良好的社会秩序,曾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社会主体之间的民事、经济活动急剧增加,纠纷也日益增多和复杂化,加之公民法律意识的提升及社会法制观念的变迁,传统的单一分离的调解制度正面临着愈益严重的危机,2005年10月,中共中央办公厅转发《中央政法委员会、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关于深入开展平安建设的意见》,要求各地“进一步健全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机制、工作制度和工作网络,……强化社会联动调处,将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和司法调解有机结合起来,把各类矛盾纠纷解决在当地、解决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由此“大调解”作为一项良好的解决矛盾方式在全国范围内推行,大调解工作机制建设也更加引起了各级地方党委和和政府的重视。近年来,我国大调解工作机制建设取得了长足的进步:   (一)人民调解工作逐步纳入规范性轨道   一是健全村(居)组调解组织网络。目前,我国很多村(居)委会都调整充实了人民调解委员会,各村民小组建立了信息员制度,负责苗头性问题摸排和协助调解。二是加强阵地和制度建设。各村(居)委会积极创造条件建立了人民调解室,建立学习、例会、排查、受理、调处、统计、重大纠纷反馈、回访等一系列工作制度并狠抓落实。三是人民调解工作逐步规范运作。村(居)调解委员会基本做到人民调解工作标牌、印章、标识、程序、文书“五统一”,按照法律、法规、政策和社会公德,坚持公平、公开、公正调解民间纠纷,并按照有关规定分别制作了纠纷登记、调解笔录、调解协议书,按照一案一卷规范入档。四是调解工作经费有了一定保障。大部分村(居)组调解委员会工作人员的报酬、务工补贴、定补及人员培训、法律法规学习资料、表彰经费全部列入乡镇财政预算,不享受政府转移工资支付的调解员、信息员工作补贴也实现与工作实绩挂钩,兑现部分报酬。五是认真落实全面排查措施,及时调处各类矛盾纠纷。各调解委员会重点对不安定因素开展矛盾纠纷大排查活动,发现纠纷苗头及时采取针对性措施妥善解决,并对重点纠纷、重点人员实行有效的监控和防范。   (二)司法调解工作不断创新工作思路   近年来,法院秉承“和谐司法”的理念,认真贯彻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的若干问题的规定》,积极探索民事案件调解工作的新机制,大力加强民事案件的调解工作,将诉讼调解工作贯穿于诉讼的全过程,取得了卓有成效的成绩。具体做法主要有以下几项:   1.加强组织领导。成立了以院长为组长,分管副院长为副组长,相关业务庭骨干为成员的民事调解工作领导小组,加强组织领导,全力支持和指导民事调解工作的开展。对重点、疑难、涉案人数众多,与社会稳定、经济发展大局联系紧密的案件,要求领导加强协调和指导,亲自参与或主持调解。   2.加强调解能力建设。注重办案法官业务素质的提高,强化“内功”,让每一位审判人员学会一些行之有效的调解方式和技巧。在调解工作中,审判人员注意了解和收集案件有关信息,在熟悉案情的基础上,力求做到准确把握好局势、控制好场面,并通过充分行使释明权,对当事人动之以情,晓之以理,明之以法,以达到双方协商和解的目的。   3.创新调解工作的方式方法。通过不断学习和总结经验,形成一整套先进的民事调解工作方法,如“四心”调解法,即公心、细心、爱心、恒心,效果十分明显。在调解工作中,法官结合案件特点,制定相应的调解方案,如对于离婚、交通事故、人身损赔等矛盾易激化的案件,采取“背靠背”法、“冷处理”法;民间借贷、买卖合同等经济纠纷案件采取“趁热打铁”、“带案下乡”法等等,有效地调处了各类纠纷,保证调解成功率。   (三)行政调解工作日益发挥其应有作用   行政调解是调解矛盾纠纷的一种重要形式,是指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为更好地行使行政职责,以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为依据,以当事人自愿为原则,通过对争议各方的说服和劝导,使各方当事人互谅互让、平等协商,达成协议,从而妥善解决争议的活动。近年来,有关行政机关依职处理了大量的矛盾纠纷,并对行政调解工作进行大胆地尝试。针对征地拆迁,重点工程建设引发矛盾纠纷的情况,各地国土局认真分析、查找原因,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归口办理”的原则,要求各乡镇认真落实工作职责,对发现的问题及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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