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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doc-行政审批解析
行政审批
编码:3708310102110
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
服务指南
泗水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发布
2015-9-24
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
服务指南
目 录
一、办理要素
(一)事项名称和编码………………………………………4
(二)实施机构………………………………………………4
(三)申请主体………………………………………………4
(四)受理地点………………………………………………4
(五)办理依据………………………………………………4
(六)办理条件
附件1…………………………………………………………10
附件2…………………………………………………………11
附件3…………………………………………………………12
附件4…………………………………………………………13
一、办理要素
办理要素包括:事项名称和编码、实施机构、申请主体、受理地点、办理依据、办理条件、申请材料、办理时限、收费标准与依据、申请人权利和义务、咨询服务等。
(一)事项名称和编码
事项名称: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
编码:3708310102110
(二)实施机构:泗水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城管科、环境卫生管理处
(三)申请主体: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9号)第七条《山东省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2010年3月1日施行)第四十二条。申请,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提交书面申请(包括建筑垃圾运输的时间、路线和处置地点名称、施工单位与运输单位签订的合同、建筑垃圾消纳场的土地用途证明);
(2)有消纳场的场地平面图、进场路线图、具有相应的摊铺、碾压、除尘、照明等机械和设备,有排水、消防等设施,有健全的环境卫生和安全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3)具有建筑垃圾分类处置的方案和对废混凝土、金属、木材等回收利用的方案;
(4)具有合法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车辆行驶证;
(5)具有健全的运输车辆运营、安全、质量、保养、行政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6)运输车辆具备全密闭运输机械装置或密闭苫盖装置、安装行驶及装卸记录仪和相应的建筑垃圾分类运输设备。
进入垃圾处理场的1.投诉事项。有下列行为的,申请人可以进行投诉:
①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取水申请不予受理或不予批准的;
②不在法定期限内批准的;
③工作人员服务态度蛮横的;
④接收申请人宴请或钱物的。
2.投诉受理。
①县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监督科,投诉电话:4238801;
②县纪委监察局,投诉电话:12388;
③住建局纪委,投诉电话:0537-3745958
3.投诉处理
因服务态度等问题由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受理并处理;因违规违纪等问题,由住建局纪委或县纪委监察局受理并处理。
4.投诉时限:对一般投诉要及时办理,并于3日内将办理结果反馈给投诉人。重要投诉在3日内不能办理完毕的,可延长15日,在30日内将办理结果反馈给投诉人。
(二)行政复议
1.行政复议事项。当事人对城市渣土管理部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
承办机构:城管科, 服务电话:3745938,监督电话:3745907
附件2
城区建筑垃圾处置审批表
建设
单位 名称 工程负责人 地址 电话 施工
单位 名称 施工负责人 地址 电话 施工项目 开工日期 施工地点 竣工日期 申请处置
排放量 处置排放
地点 处置排放
运输路线 现场勘察
情况意见 环卫处意见 城管科意见 住建局领导
意见 备注
申请时间: 年 月 日 受理号:
附件3
告 知 书
一、为降低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的风险,减少不必要的损失,本行政许可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
二、申请人申请《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必须符合以下条件才可获得批准:
(1)提交书面申请(包括建筑垃圾运输的时间、路线和处置地点名称、施工单位与运输单位签订的合同、建筑垃圾消纳场的土地用途证明);
(2)有消纳场的场地平面图、进场路线图、具有相应的摊铺、碾压、除尘、照明等机械和设备,有排水、消防等设施,有健全的环境卫生和安全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3)具有建筑垃圾分类处置的方案和对废混凝土、金属、木材等回收利用的方案;
(4)具有合法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车辆行驶证;
(5)具有健全的运输车辆运营、安全、质量、保养、行政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6)运输车辆具备全密闭运输机械装置或密闭苫盖装置、安装行驶及装卸记录仪和相应的建筑垃圾分类运输设备。
服从的监督检查,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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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听证或认为需要听证的事项应组织听证(不计入办结时限)
材料不全或不符合要求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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