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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外国语大学本科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管理规定解析.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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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外国语大学本科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管理规定解析

上海外国语大学本科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科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以下简称人才培养方案)是学校实现人才培养目标的总体计划和实施方案,是学校办学思想、人才培养模式、对学生知识结构要求的具体体现,是学校组织和管理教育教学过程的主要依据,是学校对教育教学质量进行监控和评价的基础性文件,也是指导学生选课的主要依据和建立教学管理制度的基础。学校为加强对本科人才培养工作的管理,规范人才培养方案的制订、修订、调整和实施工作,保证教学工作的有序进行,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章 人才培养方案的管理机构 第二条 校教学指导委员会为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审批机构。各学院(系)的教学指导委员会为所属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拟定机构。校教务处为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管理和具体执行机构。 第三条 校教学指导委员会审批各专业上报的人才培养方案。审批的主要依据是该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所确定的人才培养目标是否符合学校的人才培养规格要求,产生的过程是否规范、合理、科学,兼顾其具体内容和学术水准。 第三章 人才培养方案的制订 第四条 人才培养方案的制订是指新办专业拟定第一个人才培养方案,也是人才培养方案从无到有的过程。 第五条 人才培养方案的制订要遵循党的教育方针政策,根据国家人才发展战略和学校的办学指导思想、学校定位、办学特色、培养目标、教改思路、专业建设发展规划等,结合社会对人才的需求,符合教学规律。 第六条 人才培养方案的制订,应在主管副校长领导下,由教务处统一组织、各专业所在学院(系)具体制订,并提交校教学指导委员会论证。制订人才培养方案的一般工作流程如下: (一)教务处协同校教学指导委员会,提出制订人才培养方案的原则性意见,报校长办公会议审批。经学校批准后,作为制订的依据,发至各学院(系)。 (二)各学院(系)根据学校制订人才培养方案的原则性意见的要求,组织专家对拟办专业的人才培养目标、实现目标所需的条件、手段和环节等进行充分的调研和论证,在此基础上拟定出人才培养方案草案,经本专业全体教师认真讨论,并在学校有关职能部门中广泛征求意见后,形成新办专业的人才培养方案报批稿,人才培养方案中各课程教学大纲和课程简介的拟定要与人才培养方案各课程设置同步进行。人才培养方案由学院(系)教学指导委员会会议表决通过,并经专业负责人、学院(系)教学指导委员会主任签字后,在规定的时间内报送教务处审核汇总。 (三)教务处协同校教学指导委员会,组织各专业资深专家和骨干教师详细论证和审查各专业培养目标、培养要求、课程体系及课程设置、学分学时及其分配、课程归属、师资力量等内容,并提出修改意见。 (四)各学院(系)参考校教学指导委员会意见进行修改后,由院长(系主任)签字、加盖公章报送教务处,教务处审核后报校教学指导委员会审批。被批准的人才培养方案,即为学校基本教学文件生效。 第四章 人才培养方案的修订 第七条 人才培养方案的修订是指某专业的办学思想、办学条件等发生了或即将发生重大变化,需对既定的人才培养方案进行大幅度变更的过程。 第八条 为维护正常稳定的教学秩序,人才培养方案一旦确定,在执行过程中应确保严肃性和相对稳定性,对人才培养方案的修订坚持慎重的原则,一般每四年进行一次。 第九条 在人才培养方案执行过程中如有充分理由确需进行修订的,其一般工作原则和流程及上报文档要求与人才培养方案的制订相同。修订前,学院(系)应组织专家,根据变化了的情况,对人才培养目标、实现目标所需的条件、手段和环节等再次进行论证。在此基础上提出人才培养方案修订草案,经有关专业全体教师认真讨论,并在学校有关职能部门中广泛征求意见后,形成人才培养方案修订稿,由学院(系)教学指导委员会会议表决通过,报教务处审核备案。每年5月底前完成人才培养方案的修订工作。 第五章 人才培养方案的调整 第十条 人才培养方案的调整是指在某个专业的办学思想、办学条件等基本不变的前提下,仅由于在运行中发现了问题,需要对既定的人才培养方案进行局部改动的过程。人才培养方案调整分为简易调整和复杂调整。凡不涉及人才培养方案实质性变动的调整(如不涉及学分要求的选修课调整以及对必修课开课时间的调整),属于简易调整。其余属于复杂调整。 第十一条 为保证人才培养方案的严肃性和稳定性,对正在执行的人才培养方案,不得随意更改。确因特殊原因需要调整的,要按照严格的程序和要求办理。 (一)人才培养方案的简易调整属于计划执行过程中的变通,应由教务处审批。教务处在每学期开学后的第10—14周集中办理审批手续。各学院(系)应在此时段向教务处提出申请,由教务处审核批准。教务处在下达相关的教学任务书后,原则上不再受理调整申请。 (二)人才培养方案的复杂调整应由学院(系)教学指导委员会会议决定,并向教务处提交调整方案与含有与会委员签名的会议纪要,由教务处审批。此类调整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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