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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团安全生产事故报告、调查和处理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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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团安全生产事故报告、调查和处理制度

附件3 集团安全生产事故报告、调查和处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安全生产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有效防止安全生产事故。根据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北京市《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结合集团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集团出资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发生交通、火灾、生产、治安案件,群体事件等各类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各级企业结合实际,都应制定安全生产事故报告、调查和处理制度,加强事故报告和调查管理,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扩大与次生事故。 第二章 事故分类、分级 第四条 事故分类 (一)火灾事故:在生产及日常生活中,由于各种原因引起的火灾,并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事故。 (二)交通事故:机动车或行人在道路行驶,由于违反交通法规或机械故障及其他原因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事故。 (三)生产安全事故:在生产过程中,由于组织、指挥错误,或违反工艺操作规程和劳动纪律,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事故。 (四)被窃事故:由于值班巡逻不到位,防盗措施不力造成现金、支票、物品被盗的事故。 (五)爆炸事故:在生产及日常生活中,由于各种原因引起的爆炸,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事故。 第五条 事故分级 (一)特大事故:一次事故造成死亡30人以上,重伤100人以上,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 (二)重大事故:一次事故造成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重伤50人以上100人以下,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 (三)较大事故:一次事故造成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的,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 (四)一般事故:一次事故造成死亡3人以下,或重伤10人以下,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以下。 第三章 事故处理及职责 第六条 事故发生后,当事人或现场人员应当立即向企业负责人报告;火灾、重大交通、爆炸事故应先报警,企业负责人接报后,立即报集团安全保卫部,发生特大事故可同时上报政府有关部门。 第七条 事故企业领导应立即赶赴现场,组织现场抢险、救助受伤人员,保护现场。根据事故等级,主要领导应在2小时内赶到现场,启动相应抢险救援应急预案,防止事态扩大与次生事故发生。 第八条 事故报告内容 (一)发生事故的企业名称、时间、地点。 (二)事故的类别、事故范围。 (三)事故人员伤亡情况。 (四)事故直接和间接(估算)经济损失。 (五)事故教训及防范措施。 (六)事故责任分析及追究。 第九条 事故报告材料一式三份,内容要求实事求是,伤亡、损失数字准确。 第十条 发生一般以上事故由企业主要领导向集团主要领导汇报,集团主管领导和主管部门负责人参加。 第十一条 按照“大事不过时,小事不过天”的原则,凡发生一般以上事故企业,应及时向集团主管部门及主管领导报告,不得迟报、漏报、瞒报、谎报。 第十二条 在对事故主要原因基本查清的前提下,尽快以书面形式向集团主管部门和主管领导汇报,时间不能超过5天。 第十三条 事故发生企业,在事故发生后15日内,按报告规范写出情况报告,并遵循“四不放过”的原则,提出对责任人的处理意见及整改措施,一并上报集团主管部门。 第十四条 事故调查。发生一般事故,由发生事故企业组织调查;发生较大、重、特大事故,由集团、事故企业,配合政府有关部门调查。 第十五条 事故调查组根据事故等级由集团或主管部门进行组织,参与事故调查组人员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事故调查的专业知识和一定专长。 (二)与事故企业和事故发生没有直接利害关系。 (三)工作认真负责、实事求是、有较强的原则性。 第十六条 事故调查组职责 (一)查明事故发生过程、原因和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情况。 (二)确定事故直接责任人、企业责任、管理责任。 (三)有权向事故发生企业有关部门和人员了解情况,查看现场,索取有关资料,任何企业和个人应积极配合,不得拒绝。 (四)提出的事故报告要内容详实清晰,定责准确。 第十七条 事故处理 (一)事故处理要坚持“四不放过”原则,即事故原因未查明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防范措施不放过;事故责任人没有受到处理不放过。 (二)因安全管理主体责任不落实,安全教育、投入、管理不到位,隐患排查整治不及时,以致造成事故的,集团将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事故企业负责人给予处理,如触犯法律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三)在事故发生后迟报、漏报、瞒报、谎报,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拒绝接受调查以及拒绝提供相关资料的,集团或主管部门对事故企业和直接责任人给予处理,触犯法律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事故处理的审批 (一)一般以上事故通过总经理办公会,由集团主管领导审批,主管部门备案。 (二)较大、重、特大事故通过总经理办公会,由集团主要领导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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