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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调查处理的政策与法规
事故调查处理的政策与法规一、事故调查处理有关政策和法规标准1二、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6三、事故的处理10四、事故责任11五、《事故调查处理规定(草案)》21一、事故调查处理有关政策和法规标准(一)法律法规1.综合法规:《安全生产法》( 2002年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2007年国务院令第493号,以下简称《条例》),《工伤保险条例》以及《刑法》等。2.专业法规:《矿山安全法》(1992年)、《煤矿安全监察条例》( 2001年国务院令第296号)、《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2009年国务院令第563号)、《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 2011年国务院令第599号)、《消防法》(2008年)、《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2009年国务院令第549号)、《特种设备安全法》(2013年)等 。3.纪律规定:《公务员法》(2005年), 《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 2001年国务院令第302号)、《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2007年国务院令第495号)、《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 2006年监察部、安监总局令第11号)、《安全生产领域违纪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7年)、《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 2009年安监总局令第24号)等。(二)国家标准《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 (GB6441-1986)《企业职工伤亡事故调查分析规则》(GB6442-1986)《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GB6721-1986)《事故伤害损失工作日标准》(GB/T15499-1995)(三)政策规定2004年国务院2号文件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2010年国务院23号文件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2011年国务院40号文件《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 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1. 2004年国发2号文件(1)明确事故查处的“四不放过” 原则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2)强化有关人员的责任追究不仅要追究事故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同时要追究有关负责人的领导责任。(3)提高事故伤亡赔偿标准依法参加工伤保险,及时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依法向受到事故伤害的员工或家属支付赔偿金。进一步提高赔偿标准,建立企业负责人自觉保障安全投入,努力减少事故的机制。2. 2010年国发23号文件(1)加大政府负责人事故责任追究力度发生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根据情节轻重,追究地市级分管或者主要领导的责任。后果特别严重、影响特别恶劣的,要按规定追究省部级相关领导的责任。(2)加大企业负责人事故责任追究力度发生重大责任事故的,追究事故企业主要负责人责任;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事故企业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的法律责任。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除追究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实际控制人责任外,还要追究上级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责任。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3)实行行业禁入对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负有主要责任的企业,其主要负责人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企业的矿长(厂长、经理)。(4)依法加大处罚力度对非法违法生产造成人员伤亡的,以及瞒报事故、事故后逃逸等情节特别恶劣的,要依法从重处罚。(5)对事故企业的投融资限制对于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一年内发生2次以上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并负主要责任的企业,由省级以上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向社会公告,并向投资、国土资源、建设、银行、证券等主管部门通报,一年内严格限制新增的项目核准、用地审批、证券融资等,并作为银行贷款等的重要参考依据。(6)建立事故查处督办制度事故查处,实行各级安全生产委员会层层挂牌督办。重大事故查处,由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挂牌督办。②较大事故查处,由省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挂牌督办。国务院安委会出台《重大事故查处挂牌督办办法》(2010年9月安委〔2010〕6号):国务院安委会督办,安委会办公室承办。国务院安委会对省级人民政府下发挂牌督办通知书。事故调查报告形成初稿后,省级安委会向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书面报告,经审核同意后,由省级人民政府作出批复决定。国务院安委办出台《非法违法较大生产安全事故查处跟踪督办暂行办法》:(2011年4月,安委办〔2011〕12号)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跟踪督办,省级人民政府安委会重点挂牌督办。 由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向省级人民政府安委会下达跟踪督办通知书。事故调查报告形成初稿后,由省级安委会办公室审核同意,并报告国务院安委办备案。由地市人民政府批复结案。跟踪督办的事故范围:(一)无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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