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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监督与管理讲座
质量监督与管理 2011年2月 监督依据与目的 1、监督依据 《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及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相关规定。 监督依据与目的 2、监督目的 2.1督促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以下简称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等单位规范工程质量行为,履行质量责任。 2.2确保涉及工程主体结构安全、主要使用功能的工程实体质量。 监督程序 3、对工程实施质量监督,应当依照下列程序进行 3.1受理建设单位办理质量监督手续; 3.2制订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3.3对工程实体质量、工程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等单位的工程质量行为进行抽查、抽测; 3.4监督工程竣工验收,重点对验收的组织形式、程序等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 3.5形成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3.6建立工程质量监督档案。 监督内容与形式 4、监督内容 4.1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 4.2抽查涉及工程主体结构安全和这主要使用功能的工程实体质量; 4.3抽查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等的工程质量行为; 4.4抽查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质量; 4.5对对工程竣工验收进行监督; 4.6组织或者参与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 4.7定期对本地区工程质量状况进行统计分析; 4.8依法对违法违规行为实施处罚。 监督内容与形式 5、监督形式 监督工程师采用随机巡查、监督抽查及辅以必要的监督检测形式对工程进行监督管理。 5.1随机巡查:监督组不定期对在建工程施工质量进行的随机抽查。 5.2监督抽查:视工程特点和履行质量标准的状况进行的重点抽查。 5.3监督抽测:视需要进行必要的检测。 监督要求之项目组建 6、对项目组成的要求 依据《湖南省建设工程施工项目部和现场监理部关键岗位人员配备标准及管理办法》(试行)(湘建建(2010)109号): 施工项目部是指建筑施工企业为完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任务派驻施工现场的施工管理机构; 现场监理部是指工程监理企业根据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派驻现场的监理机构。 监督要求之项目组建 6.1关于项目部的组建文件 6.1.1有企业对主要责任人员的任命与授权 6.1.2有企业对项目部的组建(或批复)文件 6.1.3有项目部常驻人员和与进度要求相配合的人员增派计划 6.1.4有中标通知书,有证明相关人员资格及其劳动关系的相关文件 6.1.5当主要人员出现变更时,应有按程序要求进行变更报批和备案的相关文件 监督要求之人员更换 6.2关于关键岗位人员变更 施工项目部关键岗位人员是指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施工员、安全员、质量员、标准员、机械员、材料员、资料员; 现场监理部关键岗位人员是指总监理工程师(总监代表)、专业监理工程师(指主导专业,下同)、监理员。 监督要求之人员更换 6.2.1除不可抗力因素外,中标单位自投标截止之日起至完成合同约定工程量之日止,不得更换和撤离项目负责人和总监理工程师(总监代表)。对于擅自更换和撤离的,按骗取中标处理,其中标结果无效,并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 监督要求之人员更换 6.2.2中标单位自投标截止之日起至完成合同约定工程量之日止,不得擅自更换和撤离关键岗位人员下列情形除外: 1、因身体原因无法坚持施工现场管理工作的; 2、不履行岗位职责、工作失误等原因不宜继续担任施工现场管理工作的; 3、本人所承担的专业业务已完成的; 4、非本单位原因工程项目延期开工或停工时间达三个月以上的; 5、因违法违规行为不能继续担任施工现场管理工作的; 6、因人员调动不能在本单位执业的。 监督要求之人员更换 6.2.3更换人员的资格等级不得低于更换前,并应符合招标文件要求,人员更换的比例原则上不得超过施工项目部和现场监理部关键岗位总人数的50%。 6.2.4施工项目部关键岗位人员更换由建筑施工企业提出书面申请和相关证明资料,经监理、建设单位同意后,报告工程项目相应的监管机构。 监督要求之人员更换 6.2.4现场监理部关键岗位人员更换由监理企业提出书面申请和相关证明资料,经建设单位同意后,报告工程项目相应的监管机构。 6.2.5项目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总监代表)的更换应报告项目招投标监管机构,并抄告工程项目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其它关键岗位人员更换应报告工程项目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工程项目招投标监管机构和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应及时将人员更换情况录入“湖南省建设工程项目监管信息平台”。 监督要求之人员任职 6.3关于项目部关键岗位人员在项目任职的要求 6.3.1施工项目部关键岗位人员不得同时在二个及二个以上的建设工程项目中任职。 6.3.2经建设单位同意,国家注册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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