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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申报材料第二部分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
重要提示
本说明书依据《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制作,管理人保证本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内容误导性陈述。
委托人
管理人承诺中国对本集合计划出具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集合计划做出的任何决定,均不表明中国证监会对本集合计划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参与本集合计划没有风险。
目 录一、定义与释义 2-1
二、集合计划介绍 2-3
三、集合计划当事人介绍 2-6
四、设立推广期间委托人参与集合计划 2-8
五、管理人自有资金参与的约定 2-11
六、集合计划的成立 2-13
七、投资理念与投资策略 2-14
八、投资决策与风险控制 2-21
九、投资限制及禁止行为 2-28
十、集合计划的账户与资产 2-30
十一、集合计划的资产估值 2-31
十二、费用支出 2-38
十三、收益分配 2-41
十四、存续期间委托人的参与和退出 2-43
十五、集合计划的展期 2-48
十六、集合计划的终止和清算 2-49
十七、信息披露 2-52
十八、风险揭示及其相应风险防范措施 2-55
十九、其他应说明的事项 2-62
二十、特别说明 2-63
一、释义
本集合计划说明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简称或名词具有如下含义:集合计划、本集合计划、计划 指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集合计划说明书、
本集合计划说明书、
本说明书 指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 集合计划合同指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 托管协议 指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托管协议 代理推广协议 指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代理推广协议 《办法》 指《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 指《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 元 指人民币元 中国证监会、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集合计划管理人、管理人 指有限公司,简称 集合计划托管人、托管人 指股份有限公司,简称 推广机构 指兴业证券、注册登记人 指办理计划份额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等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本集合计划的注册登记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集合计划合同当事人 指受计划合同约束,根据计划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管理人、托管人和计划份额持有人 委托人、持有人 指依据集合计划合同和集合计划说明书参与本集合计划的投资者 个人投资者 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可以投资于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自然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 指依法可以投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成立日 指集合计划达到集合计划说明书和集合计划合同规定的成立条件后,管理人通告本集合计划成立的日期 推广期 封闭期 指不接受参与、退出等业务的工作日开放期指投资者办理计划参与业务的工作日,存续期 指计划成立并存续的时间 工作日、交易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T日 指管理人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者参与、退出或其他交易申请的工作日 T+1日 指T日的下一个交易日 参与 指投资者申请购买本集合计划份额的行为 退出 指计划持有人按集合计划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收回全部或部分委托资产的行为 计划份额 指持有人持有的计划单位的数额 单位面值 指集合计划份额面值,每份1.00元 资产总值 指集合计划所购买的各类有价证券价值、银行存款本息、以及其他资产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资产净值 指本集合计划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净资产值 单位资产净值 指计算日集合计划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集合计划单位总份额的金额 二、集合计划介绍
(一)集合计划名称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简称。
(二)集合计划类型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三)集合计划投资目标(四)集合计划投资范围比例
)股票、权证,0-95%,其中,权证不超过3%,参与定向增发所得股票不超过20%;固定收益类资产,本集合计划参与证券回购融入资金余额不得超过资产净值的40%。管理人应当在本集合计划开始投资运作之日起3个月内使本集合计划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上述规定。因证券市场波动、投资对象合并、集合计划规模变动等外部因素致使集合计划的投资组合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的,管理人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进行调整。%,以应对可能出现的集合计划份额退出。
(五)集合计划的风险收益特征及适合推广的对象
本集合计划属于“较高风险等级”的理财产品,适合向“较高风险承受能力”及高于“较高风险承受能力”的投资者推广。
()集合计划存续()封闭期与开放期
本集合计划自成立之日起个月为封闭期,封闭期后的每个日为开放期,委托人可在开放期申请参与本集合计划。()集合计划目标规模
本集合计划目标规模不超过亿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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