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法》讲义.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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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社会保险法》的不足之处 1、社保统一征收尚需时日(外部统一问题)《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九条:社会保险费实行统一征收,实施步骤和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1999年国务院颁布的第259号令《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六条确认的,因为那时就已经形成了“双重征缴”的格局 2、授权太多就是“绕着困难走公务员养老保险办法;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农村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社会保险费用征收办法和征收机构 3、法律要以制度创新提高统筹层次《社会保险法》第六十四条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逐步实行全国统筹,其他社会保险基金逐步实行省级,具体时间、步骤由国务院规定 ;各地保险水平差距较大;社会保险覆盖面较窄;社会保险跨地、跨领域转续困难,流动性很强的非固定就业人群没有参加社会保险的积极性等 五、《社会保险法》的法律责任(1) 1、用人单位违反《社会保险法》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法律责任 2、用人单位违反《社会保险法》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法律责任 3、拒不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证明的法律责任(略) 4、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或者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法律责任(略) 五、《社会保险法》的法律责任(2) 5、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责任 6、有关行政部门和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社会保险法》的法律责任 7、违反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的法律责任(略) 8、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法律责任 9、违反社会保险法规定,构成犯罪行为的法律责任 1、用人单位违反《社会保险法》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法律责任 本法第84条规定,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征缴暂行条例》第23条规定,情节严重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由“单罚制”变为“双罚制” 处罚金额有调整 2、用人单位违反《社会保险法》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法律责任。 本法第86条规定,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征缴暂行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税务机关责令,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 责令机关不同 滞纳金比例不同 罚款不同 3、拒不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证明的法律责任(略) 本法第八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拒不出具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证明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处理 4、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或者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法律责任(略) 本法第八十七条,第八十八条规定,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或者个人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或者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应当退回骗取的金额,并处骗取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属于社会保险服务机构的,解除服务协议;直接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有执业资格的,依法吊销其执业资格。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规定,骗取社会保险待遇或者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退还,并处以骗取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工伤保险条例》和《失业保险条例》规定的处罚,也是骗取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属于社会保险服务机构的,解除服务协议;直接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有执业资格的,依法吊销其执业资格。 5、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责任 本法第八十九条规定,相关机构和人员未履行社会保险法定职责的: 未将社会保险基金存入财政专户的 克扣或者拒不按时支付社会保险待遇的 丢失或者篡改缴费记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记录等社会保险数据、个人权益记录的 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6、有关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社会保险法》的法律责任 本法第九十条规定,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擅自更改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费率,导致少收或者多收社会保险费的,由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本法第九十二条规定,有关行政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泄露用人单位和个人信息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给用人单位或个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7、违反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的法律责任(略) 本法第九十一条规定,隐匿、转移、侵占、挪用社会保险基金或者违规投资运营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财政部门、审计机关责令追回;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征缴暂行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任何单位、个人挪用社会保险基金的。追回被挪用的社会保险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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