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章 行政执行法.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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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履行 第 29 條 依法令或本於法令之行政處分,負有行為義務而不為,其行為能由他人代 為履行者,執行機關得委託第三人或指定人員代履行之。 前項代履行之費用,由執行機關估計其數額,命義務人繳納;其繳納數額 與實支不一致時,退還其餘額或追繳其差額。 怠金 第 30 條 依法令或本於法令之行政處分,負有行為義務而不為,其行為不能由他人代為履行者,依其情節輕重處新臺幣五千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怠金。 依法令或本於法令之行政處分,負有不行為義務而為之者,亦同。 連續處以怠金 第 31 條 經依前條規定處以怠金,仍不履行其義務者,執行機關得連續處以怠金。 依前項規定,連續處以怠金前,仍應依第二十七條之規定以書面限期履行。但法律另有特別規定者,不在此限。 連續開罰單 試述連續罰與連續處以怠金之概念與行使要件,並就對汽車駕駛人超越法定速限之駕駛行為,每隔六分鐘逕行舉發之規定,判斷其屬性究為連續罰或連續處以怠金。(25 分)(97年法警) 按日連續處罰之爭議 三、廢棄物清理法第 12 條規定:「一般廢棄物回收、清除、處理之運輸、分類、貯存、 排出、方法、設備及再利用,應符合中央主管機關之規定,…」。違反者,根據同 法第 50 條規定,應「處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經限期改善,屆 期仍未完成改善者,按日連續處罰」。請問主管機關為逐次之「連續處罰」前,是 否仍應以書面限期履行?(25 分) 直接強制 第 32 條 經間接強制不能達成執行目的,或因情況急迫,如不及時執行,顯難達成執行目的時,執行機關得依直接強制方法執行之。 例如:有物堵塞水路妨礙航行,航政機關命其所有人將該物移置,於其不為移置時,若使航政機關不將該物移置,而將它爆炸粉碎時,則為直接強制。 交通違規拖吊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五十六條就汽車駕駛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規則停車者,除設有罰則外,並授權交通勤務警察等得責令汽車駕駛人將車移置是當處所;如汽車駕駛人不予移置或不在車內時,得由該交通勤務警察等為之。交通勤務警察依據上開規定,所為將違規停放車輛移置適當場所之措置,係屬何種性質之行政強制手段?試論述之。(二十五分)(90年法警) 二、交通部民用航空局依「民用航空法」之規定,命令機場一定範圍內之鴿舍應予拆除,係屬行政機關對於人民依行政處分之行為義務之強制執行,請問其執行方法有幾種?試分別扼要說明之。(25分)(100年高考三等) 逾期未繳代履行費用或怠金 第34條   代履行費用或怠金,逾期未繳納者,移送行政執行處依第二章之規定執行之。 即時強制 第 36 條 行政機關為阻止犯罪、危害之發生或避免急迫危險,而有即時處置之必要 時,得為即時強制。 即時強制方法如下: 一、對於人之管束。 二、對於物之扣留、使用、處置或限制其使用。 三、對於住宅、建築物或其他處所之進入。 四、其他依法定職權所為之必要處置。 對於人之管束 第 37 條 對於人之管束,以合於下列情形之一者為限: 一、瘋狂或酗酒泥醉,非管束不能救護其生命、身體之危險,及預防他人 生命、身體之危險者。 二、意圖自殺,非管束不能救護其生命者。 三、暴行或鬥毆,非管束不能預防其傷害者。 四、其他認為必須救護或有害公共安全之虞,非管束不能救護或不能預防 危害者。 前項管束,不得逾二十四小時。 物之扣留 第 38 條 軍器、凶器及其他危險物,為預防危害之必要,得扣留之。 扣留之物,除依法應沒收、沒入、毀棄或應變價發還者外,其扣留期間不 得逾三十日。但扣留之原因未消失時,得延長之,延長期間不得逾兩個月 。 扣留之物無繼續扣留必要者,應即發還;於一年內無人領取或無法發還者 ,其所有權歸屬國庫;其應變價發還者,亦同。 物之處分、使用、限制 第 39 條 遇有天災、事變或交通上、衛生上或公共安全上有危害情形,非使用或處 置其土地、住宅、建築物、物品或限制其使用,不能達防護之目的時,得 使用、處置或限制其使用。 對於住宅、建築物或其他處所之進入 第 40 條 對於住宅、建築物或其他處所之進入,以人民之生命、身體、財產有迫切 之危害,非進入不能救護者為限。 即時強制的賠償 第 41 條 人民因執行機關依法實施即時強制,致其生命、身體或財產遭受特別損失 時,得請求補償。但因可歸責於該人民之事由者,不在此限。 前項損失補償,應以金錢為之,並以補償實際所受之特別損失為限。 對於執行機關所為損失補償之決定不服者,得依法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 損失補償,應於知有損失後,二年內向執行機關請求之。但自損失發生後 ,經過五年者,不得為之。 A 大樓發生大火,消防人員發現非拆除隔壁B 大樓違法興建之外牆,無法順利救火,遂立即予以拆除之。請問: (一)消防人員緊急將B 大樓外牆拆除之措施,其法律性質為何?與其他行政執行之方式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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