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社保费缴费事项.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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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年终(12月份)缴费时限 1、委托划款缴费方式:与日常受理时限相同(本年12月25日为公休日,故提至12月24日)。 2、支票、现金缴费方式:税务机关受理支票背书的截止日期为12月25日;银行受理支票、现金缴费截止日期为12月27日。 三、缴费受理截止日期为公休日的处理 无论日常缴费还是年终缴费受理时限为公休日的,提至公休日前的最后一个工作日。 * 第一章 社保费缴费事项 * 一、社保费的征缴时间 市级社保费: 企业社会保险费(除大额医疗保险外)实行按月缴纳,缴费单位必须每月以货币形式全额向税务机关缴纳当月社会保险费。(划款时限规定) 省级社保费: 省直属和行业统筹企业养老保险费实行按月缴纳,缴费单位必须于每月1日至15日,以货币形式全额向税务机关缴纳社会保险费。 * 市级社保费缴费时限的规定 一、日常缴费受理时限 (一)每月(不含2月份)缴费时限 1、委托划款缴费方式:每月截止日期为25日。 2、支票、现金缴费方式:每月税务机关受理支票背书的截止日期为28日; 银行受理支票、现金缴费截止日期和时间为每月最后一个工作日上午12时。 (二)2月份缴费时限 1、委托划款缴费方式:截止日期为25日。 2、支票、现金缴费方式:税务机关受理支票背书的截止日期为25日;银行受理支票、现金缴费截止日期和时间为最后一个工作日上午12时。 * 第二章 社保费的计算 * 一、缴费基数的确定 市级社保费: 单位缴费基数、个人缴费基数为本人上年度实际月平均工资总额。 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低于全市上年度(开发区为上月)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以全市上年度(开发区为上月)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超过上年度(开发区为上月)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以全市上年度(开发区为上月)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为缴费基数。无法确定职工上年或上月工资收入的,以全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 特殊情况:2011年9月-12月单位缴费基数为上月职工工资总额,个人缴费基数为本人上年度实际月平均工资总额。 * 是否计入缴费基数的原则: 《关于进一步规范社会保险费征收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辽地税发【2010】第57号)最后一条:《关于规范企业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辽劳社发【2008】33号)没有明确规定不作为工资收入统计的项目,均作为企业养老保险费缴费基数。本通知自2010年1月1日起执行。    * 根据《大连市人民政府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实行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制度的实施意见》(大政发〔2010〕78号)规定,自2011年9月1日起,单位缴费基数由原按单位个人缴费基数之和,调整为按上月职工工资总额作为缴费基数,最低不能低于全部职工缴费基数之和。 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仍为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额,缴费基数最高为全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最低为全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 * 省级社保费 企业基本养老保险费社会统筹部分,以上月工资总额作为单位缴费基数。企业基本养老保险费个人8%部分以上年职工月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核定 。 * 二、社保费缴费费率 险种 单位缴费费率 个人缴费费率 合计 养老保险费 20% 8% 28% 医疗保险费 8% 2% 10% 失业保险费 2% 1% 3% 工伤保险费 0.5%-2% 0.5%-2% 生育保险费 0.8% 0.8% 采暖费补贴 2% 2% * 市本级社保费费率调整 根据《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镇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缴费比例的通知》(大政发〔2011〕55号)规定,从2011年7月1起,基本养老保险费统筹基金缴费比例由19%调整到20%。 根据市人社局《关于恢复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缴费费率的通知》(大人社发〔2011〕18号)、《关于恢复城镇企业职工生育保险缴费比例的通知》(大人社发〔2011〕6号)规定,自2011年1月1日起,恢复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和城镇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费单位缴费率。 基本医疗保险费由7%恢复到8%。 失业保险费由1.5%恢复到2%。 生育保险缴费由0.5%恢复到0.8%。 * 省级社保费费率调整 根据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地方税务局6月下达的《关于调整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的通知》(辽人社〔2011〕204号)规定,单位缴费率为19%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省直属和行业统筹企业,从2011年1月1日起改按20%缴纳。2011年1月至5月期间应补缴的1%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在6月份补缴,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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