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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花税、教育费附加政策解读 ★《关于融资租赁合同有关印花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44号) ★《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2016〕12号) 财税〔2015〕144号 ★背景 《国务院印发加快融资租赁业发展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68号)提出:对开展融资租赁业务(含融资性售后回租)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按照其所载明的租金总额比照“借款合同”税目计税贴花。 财税〔2015〕144号 ★具体内容 1、对开展融资租赁业务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含融资性售后回租),统一按照其所载明的租金总额依照“借款合同”税目,按万分之零点五的税率计税贴花。 2、在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对承租人、出租人因出售租赁资产及购回租赁资产所签订的合同,不征收印花税。 财税〔2015〕144号 ★执行时间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印发之日为2015年12月24日。 对于此前未处理的事项,按照本通知规定执行。? 财税〔2016〕12号 将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的范围,由现行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扩大到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 本通知自2016年2月1日起执行。 财税〔2016〕12号 1、对于既有营业税又有增值税的纳税人,其月销售额或营业额分别不超过10万元的,都应按规定免征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 2、对于按月或季纳税的纳税人,如有到税务机关代开发票的,代开发票时应按规定缴纳相关税费,但按月或季汇总收入时,如符合财税【2016】12号文件规定的减免条件,则应退还纳税人代开发票时多缴纳的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 财税〔2016〕16号 增加免税对象 城市轨道交通系统运营用地 是指依规定批准建设的,采用专用轨道导向运行的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系统,包括地铁系统、轻轨系统、单轨系统、有轨电车、磁浮系统、自动导向轨道系统、市域快速轨道系统,不包括旅游景区等单位内部为特定人群服务的轨道系统。 财税〔2016〕16号 范围: 车站(含出入口、通道、公共配套及附属设施)、运营控制中心、车辆基地(含单独的综合维修中心、车辆段)以及线路用地,不包括购物中心、商铺等商业设施用地。 执行期限: 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 已到期政策 契税政策解读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契税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2015年第67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23号) ★《关于进一步支持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37号) 2015年第67号 背景: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56号)规定,纳税人在办理契税纳税申报时,须提交销售不动产发票,否则税务机关不予受理。上述规定在执行中遇到一些契税纳税人确实无法取得销售不动产发票的情形,对于这些情形下,税务机关应否以及如何受理契税纳税人申报等问题有待明确。 2015年第67号 明确了不再要求契税纳税人在申报时必须提供销售不动产发票的两类情形 第一类情形是,根据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发生的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契税纳税人不能取得销售不动产发票的情形,比如原产权人已失踪、死亡或者拒不执行等。对此类情形,公告规定,纳税人可持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原件及相关材料办理契税纳税申报,税务机关应予受理。 第二类情形是,购买新建商品房的纳税人在办理契税纳税申报时,由于销售新建商品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已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或者被税务机关列为非正常户等原因,致使纳税人不能取得销售不动产发票的情形。对此类情形,公告规定,税务机关在核实有关情况后应予受理。 2015年第67号 执行期限: 公告规定,本公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需要说明的是,根据实体从旧、程序从新的原则,对于符合本公告规定情形、公告公布之日前曾来办理契税纳税申报未被受理的纳税人,在本公告发布后,也可以按照本公告规定办理契税纳税申报 财税〔2016〕23号 主要调整内容 此次政策调整适当加大了个人购买住房的税收优惠力度,体现了对居民自住和改善性住房需求的支持。具体是将个人购买住房契税优惠范围由家庭唯一住房,扩大到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并不再区分普通住房和非普通住房。 财税〔2016〕23号 财税〔2016〕23号 执行期限 《通知》自2016年2月22日起执行。凡是于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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