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本文档共68页,可阅读全部内容。
- 2、有哪些信誉好的足球投注网站(book118)网站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 3、本站所有内容均由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本站不对文档的完整性、权威性及其观点立场正确性做任何保证或承诺!文档内容仅供研究参考,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自己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退款、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查看《如何避免下载的几个坑》。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击 这里二次下载。
- 4、如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版权申诉”(推荐),也可以打举报电话:400-050-0827(电话支持时间:9:00-18:30)。
查看更多
一次性抚恤金标准 2)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安徽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离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标准的通知》(皖人社秘〔2012〕223号)规定:根据原省劳动厅等四部门《关于调整我省企业离休人员离休金的通知》(劳险字〔1995〕第315号)规定,企业离休人员(含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退休老工人)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参照民优字〔2012〕35号文件规定标准调整,执行时间与当地机关同步。 淮老字〔2007〕49号 3)中共淮北市委老干部局《关于转发皖老字〔2007〕1号〈关于调整事业单位离休人员因公牺牲、病故一次性抚恤金标准的通知〉的通知》(淮老字〔2007〕49号)规定:因公牺牲,按其牺牲时的40个月基本离休费计发;病故,按其病故时的20个月基本离休费计发。从2004年10月1日起执行。 离休干部无工作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 1)安徽省人事厅、财政厅《关于调整我省机关事业单位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通知》(皖人发〔2000〕20号)规定:1937年7月6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红军、老干部,抗日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和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干部去世后,其符合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条件的父母、配偶,每人每月补助费除按规定标准执行外,可分别另加50元、40元和25元。 离休干部无工作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 2)安徽省人事厅、省财政厅《关于调整我省机关事业单位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通知》(皖人发〔2002〕92号)规定:本省机关、事业单位死亡职工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遗属为农业人口或非农业人口的,均按死亡职工单位所在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计发。今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由各市、县人事局、财政局根据本地经济、社会的发展,随所在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变化及时进行相应调整。其他标准的调整仍按皖人发〔2000〕20号文件规定的标准执行。 离休干部无工作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 3)中共安徽省委组织部、省委老干部局、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调整我省离休干部无工作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通知》(皖人社发〔2009〕38号)规定:1937年7月6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红军、老干部,抗日战争和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去世后,其无工作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在执行皖人发〔2000〕20号和皖人发〔2002〕92号文件规定的机关、事业单位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200元。从2009年7月1日起执行。企业符合上述条件的离休人员去世后,其无工作遗属可参照上述标准执行。 谢谢大家! (五)离休干部特需费标准及发放方式 1.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调整离休干部特需经费标准的通知》(人发〔2002〕51号)规定: ①离休干部的特需经费标准,由原来每人每年150元调整为每人每年500元。离休干部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每年将特需经费列入预算,统一掌握使用。 ②特需经费主要用于解决离休干部的特殊困难和必要的活动经费开支,不得平均发给个人或挪作他用,当年节余可以跨年度使用。 ③所需费用按现行经费开支渠道解决。机关、事业单位离休干部的特需经费分别在行政费、事业费中的“离休干部其他经费”项开支;企业单位在营业外支出中开支。 本通知自2002年1月1日起执行。 离休干部特需经费的标准及发放办法 2.中共淮北市委老干部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发放离休干部特需经费的通知》(淮老办发〔2003〕1号) 为了更好地从政治上关心、生活上照顾老干部,经市委组织部、市委老干部局、市人事局、市财政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等市委老干部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协商研究,并报省委老干部局同意,从2003年起,离休干部特需经费全部发给离休干部个人,以解决好离休干部的特殊困难需要。 (六)离休干部生活补贴标准和发放范围 中共中央组织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提高离休干部生活补贴标准和扩大发放范围的通知》(组通字〔2011〕29号)规定: 一、1937年7月6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生活补贴由原每人每年增发两个月的基本离休费,提高到每人每年增发三个月的基本离休费。 二、1937年7月7日至1942年12月31日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生活补贴由原每人每年增发一个半月的基本离休费,提高到每人每年增发两个半月的基本离休费。 三、1943年1月1日至1945年9月2日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生活补贴由原每人每年增发一个月的基本离休费,提高到每人每年增发两个月的基本离休费。 四、对1945年9月3日至1949年9月30日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每年增发一个月的基本离休费,作为生活补贴。 五、所需费用按现行开支渠道 解决。 六、本通知自2011 年起执行。 (七)离休干部一次性生活补贴标准 一、中共安徽省委组织部、省委老干部局、省人事
文档评论(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