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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全国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建筑工程管理与实务》总复习及答案(冲刺)
2011年全国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建筑工程管理与实务》
总复习及答案
根据历年实务真题,把经常结合题型按照4部分整理:
第一部分:进度、索赔、造价管理相结合;
第二部分:质量、安全、现场管理相结合;
第三部分:合同、造价、资源管理相结合;
第四部分:综合管理
一、工程索赔:
1、索赔成立的条件:?索赔的成立,应同时具备以下四个前提条件:
(1)已造成了实际的额外费用或工期损失;
(2)造成损失的原因不属于承包商的行为责任;
(3)损失不是应由承包商承担的风险;
(4)承包人按规定程序和时间提交意向通知和索赔报告。
2、索赔的程序:
(1)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通知;
(2)发出索赔意向通知后的28天内,向工程师提出索赔报告及有关资料;
(3)工程师在收到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于28天内给予答复,或要求承包人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
(4)工程师在收到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28天内未给予答复,或未对承包人作进一步要求,视为该项索赔已经认可;
(5)当该索赔事件持续进行时,承包人应当阶段性向工程师发出索赔报告,在索赔事件终了后28天内,向工程师提供最终的索赔报告。
3、设计变更程序:
(1)承包人在工程变更确定后14天内,提出变更工程价款的报告,经工程师确认后调整合同价款。
(2)承包人在双方确定变更后14天内不向工程师提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时,视为该项变更不涉及合同价款的变更。
(3)工程师在收到变更工程价款报告之日起14天内予以确认,工程师无正当理由不确认时,自报告送达之日起14天后,视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已被确认。
4、发生不可抗力时,风险承担的原则:
(1)工程本身的损害由业主方承担;
(2)人员伤亡由其所在方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
(3)施工方的机械设备损坏及停工损失,由施工方承担;
(4)工程所需清理修复费用,由业主方承担;
(5)延误的工期顺延。
出题类型(详见:典型例题)
二、典型题型:※
1、双代号网络图与索赔相结合考题;
一般题型:施工过程发生如下事件,问索赔成立吗?说明理由。
遇到此问题,先回答索赔是否成立,再回答理由,首先判断,在不在关键线路(详见上面工期计算)。
如在关键线路或非关键线路超出总时差,再根据以下判断(无论工期索赔是否成立,以上情况均影响实际工期):
(1)地基变化,如出现软土层等:工期、费用索赔成立。非承包方责任,是有经验承包方无法合理预见的。
(2)设计变更,工期、费用索赔成立。应由发包方承担责任。
(3)季节性恶劣天气,工期、费用索赔不成立。是承包方应该承担的风险,是有经验承包方能够合理预见的。
(4)罕见恶劣天气及不可抗力,工期索赔成立。造成工期的延误应由发包方承担风险。
※已完工程修复、进场材料设备损失、永久性道路设施,业主方及第三方人员设施损失由业主方承担;
※施工方设备、停工损失、临建设施,承包方人员伤亡损失由承包方承担;
※工程本身所需清理、修复费用及应工程师要求留守项目人员费用由发包方承担;
※特殊:由发包方供应材料设备运输途中遇到罕见自然灾害造成延期送达,注意:不是项目本身遇到,不能按不可抗力考虑,只能按发包方责任考虑,由此产生的工期延误、人员机械窝工费用由发包方承担,承包方可以索赔。
(5)发包方责任,如:发包方提供的材料、设备、施工现场(如装饰工程遇见主体施工方的预埋件位置存在偏差、不能提供工作面等)。工期、及产生窝工费索赔成立。应由发包方承担责任。
(6)承包商责任,如:施工机械、人员组织、材料组织、施工质量、管理方面。工期、费用索赔不成立。是承包方应该承担的责任。
(7)隐蔽工程剥离性复验,隐蔽工程已经验收,面层已经施工,监理(发包方)有权要求承包方剥离检验。检验合格,索赔工期(剥离、修复时间)、费用成立。检验不合格,索赔工期(剥离、修复时间)、费用不成立。
(8)设计错误(新题型),工期(拆除已施工内容按新设计方案施工时间)索赔成立。应由发包方承担责任(发包方可向设计方索赔)。
(9)赶工期措施产生费用索赔:索赔不成立,因为乙方采取的加快施工的技术措施是为了赶工期做出的决策,属于自身原因。某办公楼由12层主楼和3层辅楼组成,施工单位(乙方)与建设单位(甲方)签订了承建该办公楼的施工合同,合同工期为41周,合同约定工期若提前(或拖后)1天奖励(或罚款)2000元,乙方提供了粗略的施工网络进度计划,并得到了甲方的批准。该网给进度计划为下图1所示。施工过程中发生了如下事件:事件一:基坑开挖后,发现局部有软土层,乙方配合地质复查,配合用工10个工日,根据批准的地基处理方案,乙方增加直接费5万元,因地基复查使基础施工工期延长3天,人工窝工15个工日。
事件二:辅楼施工时,因某处设计尺寸不当,甲方要求拆除已施工部分,重新施工,因些造成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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