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本文档共29页,可阅读全部内容。
- 2、有哪些信誉好的足球投注网站(book118)网站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 3、本站所有内容均由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本站不对文档的完整性、权威性及其观点立场正确性做任何保证或承诺!文档内容仅供研究参考,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自己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退款、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查看《如何避免下载的几个坑》。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击 这里二次下载。
- 4、如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版权申诉”(推荐),也可以打举报电话:400-050-0827(电话支持时间:9:00-18:30)。
查看更多
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辅导资料 2015.11(更新) 目录 一、相关文件 二、政策规定 (一)优惠政策内容 (二)享受优惠政策对象的条件 (三)申报、管理要求 一、相关文件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4号) 3.《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的实施意见》(沪地税所〔2014〕60号) 一、相关文件 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5〕106号)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8号 ) 二、政策规定 (一)优惠政策内容 1.重点行业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 2.所有行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 1.重点行业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 (1)对生物药品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等六大行业的企业,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固定资产(包括自行建造),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选择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 (关键词:六大行业 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 所有的固定资产) 1.重点行业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 (2)对上述六大行业的小型微利企业,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研发和生产经营共用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关键词:六大行业的小微企业、 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共用仪器设备、100万元) 1.重点行业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 (3)对轻工、纺织、机械、汽车等四个领域重点行业(以下简称四个领域重点行业)企业2015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固定资产(包括自行建造,下同),允许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方法。 (关键词:四个领域重点行业 2015年1月1日后新购进 所有的固定资产) 1.重点行业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 (4)对上述行业的小型微利企业2015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研发和生产经营共用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可由企业选择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关键词:四个领域重点行业的小微企业、2015年1月1日后新购进、共用仪器设备、100万元) 2.所有行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 (1)对所有行业企业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仅指,不含自行建造)的专门用于研发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该条也适用以上六大行业);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关键词:所有企业,新购进、专门用于研发的仪器设备、100万元) 2.所有行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 (2)企业持有的固定资产,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可以一次性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在2013年12月31日前持有的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固定资产,其折余价值部分,2014年1月1日以后可以一次性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5000元”是指企业固定资产的原始成本,不是折余价值。 (关键词:所有企业,持有的固定资产、5000元) 二、政策规定 (二)享受优惠政策对象的条件 1.重点行业相关条件 2.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相关规定 3.新购进固定资产口径 4.加速折旧方法 5. 优惠衔接规定 1.重点行业相关条件 (1)生物药品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等六大行业:按照国家统计局《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GB/4754-2011)》确定。今后国家有关部门更新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从其规定。 (2)轻工、纺织、机械、汽车等四个领域重点行业:按照财税〔2015〕106号附件“轻工、纺织、机械、汽车四个领域重点行业范围”确定。今后国家有关部门更新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从其规定。 1.重点行业相关条件 (2)重点行业企业:是指以上述行业业务为主营业务,其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当年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50%以上(不含)的企业。收入总额,是指企业所得税
文档评论(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