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视野下大学生事务管理——赴南通大学培训学习汇报.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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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基于高校的安全保障义务所导致的 权利冲突 高校安全保障义务是指高校能够预见或者应当能够预见自己的行为(作为和不作为)可能导致校园范围内的人员遭受损害,采取有效合理措施,以保障校园内人员的人身、财产安全利益免受损害的义务。 ? 4)、基于高校的安全保障义务所导致的 权利冲突 我国《侵权责任法》第37条是关于安全保障义务的具体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4)、基于高校的安全保障义务所导致的 权利冲突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9条规定: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一)学校的校舍、场地、其他公共设施,以及学校提供给学生使用的学具、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有明显不安全因素的;如爬床案例。 (二)学校的安全保卫、消防、设施设备管理等安全管理制度有明显疏漏,或者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而未及时采取措施的;如:上海商学院失火案。 (三)学校向学生提供的药品、食品、饮用水等不符合国家或者行业的有关标准、要求的; 如:食堂食物中毒案件。   4)、基于高校的安全保障义务所导致的 权利冲突 (四) 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或者校外活动,未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并未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校外勤工助学案、实习过程中周末交通事故案 (五) 学校知道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患有不适宜担任教育教学工作的疾病,但未采取必要措施的;如:如果教师是有精神病、急性传染病,由此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是要负全责的。 (六) 学校违反有关规定,组织或者安排未成年学生从事不宜未成年人参加的劳动、体育运动或者其他活动的; 4)、基于高校的安全保障义务所导致的 权利冲突   (七)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特定疾病,不宜参加某种教育教学活动,学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但未予以必要的注意的; 如:先天性心脏病写保证书 (八)学生在校期间突发疾病或者受到伤害,学校发现,但未根据实际情况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导致不良后果加重的; (九)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或者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反工作要求、操作规程、职业道德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 案例分析: 住校生因病死亡学校承担责任? 某日下午,小明感到身体不适在宿舍休息,没去上课。第二天上午,学校管理人员和校医检查宿舍卫生时发现 小明躺在床上,就劝他回家或到医院治疗,小明说要参加考 试不想回家。稍后,班主任又派班长到宿舍看小明。 几天后,小明脸发黄,唇发白,非常憔悴,连走到门口 的力气都没有了。同学们赶紧用自行车将他推到一家药店输 液。输完后,小明给父亲和叔叔打电话,叔叔把他接走了。 小明的父亲见儿子病成这样子,就将儿子送到某医院治疗, 但已太晚了,小明死于急性重症肝炎。 * * 法律视野下的大学生事务管理 ——赴南通大学培训学习汇报 冉育彭 机械与车辆工程学院 汇报内容 一、培训学习简介 二、学生日常事务管理与法律 三、学习体会 一、南通大学培训简要介绍 主题:高校学生教育管理法律事务专题培训 时间:2015年11月24-11月27日 内容及形式:辅导报告、案例分析、分组交流座谈、学生纪律处分模拟听证 参加人员:省内高校学工人员200余人 授课专家:来自高校和法院的对学生管理有研究的相关专家 二、大学生事务管理与法律 三个问题: 1、辅导员不关心学生是不是违法? 2、辅导员在入学教育中宣传“读书是为了挣大钱娶美女”,有没有违法? 3、辅导员在组织学生活动中学生打架,辅导员不管或管理不到位,学生被打死了,辅导员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教师法》第八条 教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二)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三)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四)关心爱护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力等方面全面发展。 (五)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六)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 失职教师要承担法律责任 教育部《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32条: 发生学生伤害事故,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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