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行继承制度的缺陷与完善.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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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法律快车 提供在线免费法律咨询服务 提交法律咨询 万名律师立即为您解答 /ask/ 刑法律师在线免费咨 /ask/ 现行继承制度的缺陷及完善 继承是一个古老的而常新的话题,自人类社会有了剩余财产以后,继承作为一种制度就与人们的社会、经济、 家庭生活息息相关。继承作为取得财产的重要方式,历来为人们所重视,继承法律制度在民法的众多法律制度中, 也具有其独特的作用,因此,继承法律制度历来同样为统治阶级所重视。 我国继承法颁布于上个世纪的八五年,当时,个体经济开始萌芽,私营经济尚不被承认,经济体制改革刚刚 开始起步。由于众所周知的原因,在经济生活中私有财产不仅数量极少,而且基本上仅限于生活资料,因此人们 往往对于继承遗产显得不够重视。这样的历史背景决定了 1985 年继承法的经济条件、思想观念、理论准备、制 度构建。自 1985 年至今,我国的经济情况发生了巨大的变化。1993年 11月 14 日,中共十四届三中全会正式把 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作为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奋斗目标;1997年 9 月12 日江泽民总书记在中国共产党第 十五次全国代表大会的报告中又进一步指出:“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是我国社会主义初级 阶段的一项基本经济制度。”“非公有制经济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个体、私营等非公有 制经济要继续鼓励、引导,使之健康发展。”;1999 年3月 15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第十六条 规定: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的合法权利和利益。国家对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实行引导、监督和管理。这 些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保护公民合法收入,鼓励、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宪法、法律和 政策,使一部分公民的个人财产不仅在数量上迅速增长,而且在性质上从单纯的生活资料改变为以生产资料为主。 同时,国家完善分配结构和分配方式,保护合法收入,允许和鼓励一部分人通过诚实劳动先富起来,允许和鼓励 资本和技术等生产要素参与收益分配,从而使得绝大部分公民的合法财产达到了一定的数量。相应的,由于财产 的增加,成分的构成日趋复杂,人们将更加重视继承问题。“物质基础决定上层建筑”,经济条件的变化要求继 承法加以反映并为之服务。但是我们的继承法始终十几年如一,已经不能适应目前我国的实际情况。 正是基于这样的认识,笔者认为应当对现行继承制度予以增补、完善。以期能适宜于现阶段我国的社会主义 市场经济环境,服务于已经入世的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 一、现行继承法存在的缺陷 第 1 页 共 8 页 文章来源:法律快车 提供在线免费法律咨询服务 提交法律咨询 万名律师立即为您解答 /ask/ 我国现行继承法采用的是限定继承原则,又称为有限责任继承原则。其核心是限制继承人对被继承人债务的 清偿责任,即继承人只需在继承遗产的限度以内为被继承人清偿债务,不需以自己的财产对被继承人的债务负责。 这种制度符合现代社会家庭成员人格独立、责任自负的理念,具有其积极的意义。但是它明显是保护了被继承人 的利益,而忽视了被继承人的债权人的利益。作为一种法律制度,必须对所涉及当事人的权利予以平等的保护, 这是现代法律维护公平、正义精神的需要,也是评判法律之善、恶的标准之一。现行继承法未给予继承人和被继 承人的债权人的权益以平等的保护,是其存在严重的缺陷之一,其缺陷具体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1、没有对接受和放弃继承规定明确的期限,使得继承关系长期不稳定 我国继承法第二条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是开始。这意味着被继承人死亡时,被继承人的财产权利和义 务就概括地转归继承人,被继承人的债权由继承人享有,被继承人的债权人只能向继承人行使;债务由继承人承 担,债务人只能向继承人清偿。通常情况下继承人不仅仅只有一个,这就需要在一个合理的期限使继承关系确定 下来,使被继承人的所遗留下来的债权债务能得以尽快了结。然而,继承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 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也就是说,继承人的确 定必须要到“遗产处理前”,在此之前继承人实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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