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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章 建设工程合同管理与工程索赔
第5章 建设工程合同管理与工程索赔 本章学习要求和目标 (1)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类型及选择。 (2)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文件的组成与主要条款。 (3) 工程变更价款的确定。 (4)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与分类。 (5) 工程索赔的内容与分类。 (6) 工程索赔成立的条件与证据。 (7) 工程索赔程序。 (8) 工程索赔的计算与审核。 5.1 合 同 管 理 5.1.1 建设合同的概念 我国《合同法》规定,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建设工程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但主要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工程款。建设工程合同是一种诺成合同,也是一种双务、有偿合同,合同订立生效后双方应当严格履行,当事人双方在合同中都有各自的权利和义务,在享有权利的同时必须履行义务。 施工合同是工程建设的主要合同,是工程建设质量控制、进度控制、费用控制的主要依据。 在施工合同中,实行的是以工程师为核心的管理体系(虽然工程师不是施工合同当事人)。施工合同中的工程师是指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或发包人指定的履行合同的负责人,其具体身份和职责由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推荐的工程合同范本由协议书、通用条款、专用条款等三部分组成,并附有“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和“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书”三个标准化附件。 5.1.2 合同类型与合同文件 1. 建设合同可以从不同角度进行分类 1) 按阶段分类 按阶段可以分为建设工程勘察合同、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2) 按承发包的方式分类 按承发包的方式可以分为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分包合同。 3) 按计价方式分类 按计价方式可以分为单价合同、总价合同、成本加酬金合同。 5.1.2 合同类型与合同文件 2. 合同类型的选择 (1) 项目规模和工期长短 (2) 项目的复杂程度 (3) 项目单项工程的明确程度 (4) 项目准备时间的长短 (5) 项目的外部因素 3. 工程合同价的确定 1) 固定合同价 2) 可调合同价 3) 成本加酬金确定的合同价 (1) 成本加固定百分比酬金确定的合同价。 (2) 成本加固定金额确定的合同价。 (3) 成本加奖罚确定的合同价。 (4) 最高限额成本加固定最大酬金确定的合同价。 5.1.2 合同类型与合同文件 4. 合同文件 (1) 本合同协议书。 (2) 中标通知书。 (3) 投标书及其附件。 (4) 本合同专用条款。 (5) 本合同通用条款。 (6) 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7) 图纸。 (8) 工程量清单。 (9) 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 5.1.3 合同价款的调整范围 对于以可调价格形式订立的合同,其合同价款调整的范围如下。 (1) 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变化影响合同价款。 (2) 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公布的价格调整。 (3) 1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等造成累计停工超过8小时。 5.1.4 工程变更价款确定方法 在施工过程中,由于发包人对原设计进行变更,以及经工程师同意的、承包人要求进行的设计变更,会导致合同价款的增减,并可能造成承包人的损失,这些均应由发包人承担,并相应地顺延工期。 1. 变更后合同价款的确定程序 2. 变更工程价款的确定方法 (1) 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合同已有价格计算变更合同价款。 (2) 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可以参照此价格确定变更价格。 (3) 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的价格,则可由承包人提出一个适当的价格,经工程师确认后执行。 5.1.5 工程量的确认 1. 承包人提交工程量报告 承包人应按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工程师提交本阶段的已完工程量报告,说明本期完成的各项工作内容和工程量。 2. 工程量计算 工程师应在收到承包人报告7日内按设计图核实已完工程量,并在计量前24小时通知承包人,承包人为计量提供便利条件并派人参加,如无人参加,计量结果有效;工程师7日内未进行计量,则从第八日起承包人报告中开列的工程量即为确认;工程师不按约定时间通知承包人,致使承包人未参加计量的,计量结果无效。 5.1.6 工程款(进度款)支付的程序和责任 发包人应在双方计量确认后14日内,向承包人支付工程款(进度款)。同期用于工程上的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价款,以及按约定时间发包人应按比例扣回的预付款,与工程款(进度款)同期结算。合同价款调整、设计变更调整的合同价款及追加的合同价款,应与工程款(进度款)同期调整支付。 发包人超过约定的支付时间不支付工程款(进度款),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要求付款的通知,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支付,可与承包人协商签订延期付款协议,经承包人同意后可以延期支付。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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