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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规范》学习提钢
《 建 设 工 程 监 理 规 范 》学 习 提 纲朱本祥二 O O 五年 四 月 第一章 《规范》编制出台的背景 一、《规范》出台的现实背景 1、90年代中后期,我国建筑行业形势比较严峻,质量问题还比较多,加强法治的呼声高长。 2、国家在建设领域的相关法规已相继出台。 3、监理行业发展已整整十年,相应的法律法规不充分,需要尽快进行行业定论和行业立法。 4、在此建筑市场不规范、工程质量出现滑坡的现实情况,迫切需要出台一部明确的、统一的、可具体操作的监理法规。 5、为配合《建筑法》这个重要法规的实施。国务院于1999年也正着手《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编制发布工作,《条例》中第三十八条即提到监理规范”就是指本“规范” 《条例》: “第三十八条 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工程监理规范的要求,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对建设工程实施监理。” 二、《规范》出台的历史背景 1、我国试行建设监理制度以来,已整整十年,其中有许多监理成功的经验,也有许多失败的教训,需要总结,以便行业水平提高和确立行业的社会地位。 2、全国各地监理的发展很不平衡,监理的水平、素质参差不齐, 对监理的认识、理解差距较大,监理的具体作法千差万别。需要统一认识和步调。 3、监理制是我国改革开放、与国际经济接轨的一项法定制度,为了促进我国监理制度健康、稳定发展,迫切需要出台一部能规范监理人员具体工作行为的法规与标准。 4、这样,建设部就在1999年3月委托中国建设监理协会在全国组织了十家监理相关单位负责编制《建设工程监理规范》。 三、《规范》出台的其他原因 1、全国各地监理发展不平衡,有些发达地区,监理走在前面,地方性相关规程规范都已出台,作为全国性的规程规范应跟上,不能落后。如:北京出台了《工程建设监理规程》,1999年1月1日实施,深圳也出台了《深圳市建设监理(工作)规程》。《规范》的出台是国家进行区域协调、均衡发展的需要。 2、监理只有中国,是政府提出的、政府强制的(政府行为),而外国是业主自发的,那么中国式的监理操作起来受中国的实际情况影响较大,光有原则性的、行政管理性的法规远远不够,还需要通过规范具体监理人员的工作行为,来保证监理事业的健康发展。因此,《规范》的出台是中国实际国情的需要。 3、九十年代末,中国正在积极准备加入WTO,入关后监理行业将受到国外市场的冲击,那么国内应尽快在较短的时间内(入关前),完善自身的操作方式、规范监理的具体行为,才能立于不败之地。 因此,《规范》的出台是国际经济竞争的需要。 1、监理的责任与责任保险的问题(无进展)2、关于监理投标招标的问题(问题多)3、关于监理企业改革(改制)和发展模式问题(有初步思路)4、关于监理人员的素质问题(老大难)5、关于监理取费问题(有动作)6、关于监理定位问题(有初步思路) 7、关于监理的范围(有初步思路) 8、关于勘察设计监理和环保监理9、关于入WTO后的机遇与挑战问题10、关于施工安全监理(目前的焦点)11、关于监理自身的管理体制和行业自律问题12、关于监理人员个人执业问题 第2章 《规范》的编制要求和说明 一、《规范》编制要求 1、适用性要强 (1)要有时效性 《规范》要沿袭过去,照顾现在,更重要的是要考虑将来,要承前启后,保证在一定时限内具有指导、促进我国监理工作发展的功效。 (2)要有地区适用性 《规范》要保证全国各个地区都能适用,即考虑全国各个不同发展程度地区的需要。 (3)要有行业适用性 《规范》要使各行业、各领域的所有建设工程的监理都适用。如交通部、水利部、铁道部等部门,煤炭、冶金、石油、化工等行业、 (4)要适用于各类工程 工程建设项目从规模到类别,到性能,差别较大,《规范》要保证适用于各种规模、各种类别、各种功能要求的工程。 2、可操作性要强 (1)、本规范是实实在在的监理工作具体的行为规范,必须要使广大监理人员按照此规范来进行具体的工作,所以操作性要特别强,不能有理解上的歧义和认识上的差别,必须是明确的、肯定的,具有排它性。 (2)、《规范》通过用“必须”、“应”、”可“等表示程度的词,来规定监理工作的不同要求,达到操作起来明确的目的。整个《规范》只有四条用“必须”。大部分是用“应”,用“可”的地方是比较重要的问题,“应”与“可”是有区别的,还有些用词如“签发”与“签署”也是有区别的。 3、可评价性要强 《规范》既然是监理人员的行为规范,那它就是监理的工作标准,它就应该成为评价监理人员工作好坏的依据,因此,《规范》的条款中相应文句要保证监理工作具有较强的可评价性。 4、要与其他相应法规相配套、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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