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学习与探讨 (改编).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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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学习与探讨 (改编)

贯彻《安全生产法》 以人为本强素质;自我介绍;一、安全生产的重要性;安全生产管理,要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 的指导方针; 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落实责任、加强监管”的指导思想。 ;安全生产、协调发展是科学发展观的组成部分,是实现可持续发展的保证。 安全离不开发展,生产发展必须安全。 管生产的同时必须管安全。; 以人为本、安全第一、 预防为主、综合治理;一、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就必须做到: 1、“三同时”,即:建设项目的安全卫生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2、“三不生产”,即: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不生产;隐患不排除不生产;防范措施不落实不生产。;3、“五同时”:管企业、管生产,必须管安全,做到安全工作与经济工作同时计划、同时布置、同时检查、同时总结、同时评比。 ;健全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二、安全生产责任重于泰山;安全生产的法律责任是明确的,而只有明确的责任才会重于泰山。因此,必须把安全生产的责任落实到企业的负责人、每一个管理者和全体员工。只有落实到岗位、落实到人的责任,才是真正明确的责任。 安全监管是政府的责任。 ;安全是相对的、动态的、有条件的,危险、危害因素的存在是绝对的,难以避免的,意外是客观存在的。因此,安全生产工作必须树立主动意识,思想、工作、方法都始终立于主动地位,防止被动抓安全,应从企业的危险、危害因素实际出发,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从现场、基础、重大隐患抓起,防止应付性行为; 因为安全具有系统性、动态性和贯穿全过程的特点,所以,安全思想、安全工作必须警钟长鸣,任何时候都不能麻痹和疏忽。;事故是可以避免的,前提是制定事故预防措施,分析事故发生的原因和条件,消除事故隐患。 ;所谓“事故隐患”,是指可能导致事故发生但通过一定办法或措施能够排除或抑制的、潜在的不安全因素,包括不安全行为和不安全状态。也指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设施、设备以及现场安全管理等方面存在的可能引发事故的各种自然或者人为的因素。 ;隐患是事故的基本因子,是事故发生的必要条件; 造成事故的原因:不外乎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环境)的不安全状态和管理失误三条。其中人的失误占主动地位(约占88%)。 安全无小事,小事可能误大事,小错不纠铸大祸。 “三不伤害”:不伤害自己,不伤害他人,不被他人所伤。;2008年,全省发生各类安全生产事故12307起,死亡3897人,比2007年事故起数减少4770起、死亡人数减少780人,分别下降27.9%和16.7%,事故起数降幅比全国平均水平的18.3%高出9.6个百分点,死亡人数降幅比全国平均水平的10.2%高出6.5个百分点,比国务院安委会下达湖南的控制指标少死亡519人:较大、重大事故死亡人数同比分别下降20.7%和32.6%。 安全生产事故虽略有下降,但安全生产形势依然严峻! ;三、组织安全教育和培训;教育培训的内容:;4.处理意外事故的能力和紧急自救、互救知识; 5.劳动防护用品、用具的使用和保管; 6.事故案例; 7.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 8.其他需要的知识。;四、有关法律;第二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必须了解、掌握其安全技术特性,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并对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第二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第三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第三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督促、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第四十六条:从业人员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第四十七条:从业人员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在前款紧急情况下停止作业或者采取紧急撤离措施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第五十条: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第五十一条:从业人员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接到报告后的人员应当及时予以处理。;第八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未按照本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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