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安全监理交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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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安全监理交底

监 理 安 全 交 底 工程名称: ********工程 编制单位: ***公司 编制人: 李玉龙 编制时间:2014、8、25 一、编制安全监理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3.《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4.《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5.《建设工程监理规范》 6.《四川省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7.本项目监理委托合同、施工合同及施工方呈报经我方审核的施工组织设计(方案)等相关文件 8.强制性条文及国家、地方现行的其他安全施工的规范、标准等 二、参建各方安全生产的责任、权利和义务 2.1.建设单位的安全责任: 2.1.1建设单位应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2.1.2建设单位不得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不得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 2.2.监理单位的安全责任: 2.2.1. 工程监理单位应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强制性标准要求。 2.2.2工程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2.2.3. 工程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 2.3.施工单位的安全责任: 2.3.1.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依法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对所承担的建设工程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并做好安全检查纪录。 2.3.2.施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应当由取得相应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对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负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确保安全生产费用的有效使用,并根据工程的特点组织制定安全施工措施,消除安全事故隐患,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2.3.3. .施工单位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对安全生产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应当及时向项目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报告;对于违章指挥、违章操作的,应当立即制止。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应符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 2.3.4.施工单位应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并书面告知危险岗位的操作规程和违章操作的危害。在施工中发生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作业人员有权立即停止作业或者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后撤离危险区域。 2.3.5.使用承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由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出租单位和安装单位共同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方可使用。施工单位应当自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登记。登记标志应当置于或者附着于该设备的显著位置。 2.3.6.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施工单位应对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 2.3.7. 作业人员进入新的岗位或者新的施工现场前,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未经教育培训或者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2.3.8.施工单位应当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三、施工阶段安全监理工作的内容 3.1、施工准备阶段安全监理工作的主要内容 3.1.1 审查施工现场及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的专项保护措施。 1.监理工程师应参加建设单位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地上、地下管线资料和相邻建筑物、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的移交,并在移交单上签字。 2.开工前,监理工程师应审查施工单位制定的对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专项保护措施,总监理工程师在《工程技术文件报审表》上签署意见。当专项保护措施不满足要求时,总监理工程师应要求施工单位修改后重新报批。 3.1.2 核查施工单位的企业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检查总包单位与分包单位的安全协议签订情况。 3.1.3 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主要审查以下内容: 1.安全技术措施的内容应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2.应编制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一览表及相应的专项施工方案,并且符合有关规定;如果分阶段编制,应有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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