轻小型宣贯会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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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新版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4.3 产品抽样与检验 4.3.1 企业实地核查合格--抽封样品--填写《抽样单》--告知企业所有检验机构名单及联系方式,由企业自主选择。 4.3.2实地核查合格,7日内将样品送达检验机构。检验机构不得分包、转包 4.3.3 60日内成检验工作出具检验报告。产品检验时间不计入本实施细则规定的许可期限。 4.3.4 企业实地核查不合格的,不抽样和检验。 4.3.5实地核查合格的,如因非不可抗力原因拖延或拒绝产品抽样和检验的,产品抽样和检验工作终止,视为企业审查不合格。 4.3.6 审查不合格,由国家质检总局向企业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三、新版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4.4审定与发证 4.4.1 审查部对材料进行汇总和审核40日内报送全国审查中心 4.4.2 审查中心对上报材料的审查50日内报国家质检总局 4.4.3国家质检总局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60日内 符合发证条件--10日内委托省质监部门向企业颁发生产许可证 不符合发证条件--10日内委托省质监部门部门向企业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三、新版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听取行政相对人的陈述和申辩,听取申请人的意见。 4.4.4国家质检总局自作出批准决定之日起20日内,将获证企业名单以公告、 网络(国家质检总局网站 “产品质量监督”页面“生产许可”栏目等方式--公布。 4.5 集团公司的生产许可 4.5.1具有法人资格的,可以单独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 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不能单独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 三、新版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4.5.2 各所属单位可以与集团公司一起办理生产许可证申请,无论是否具有法人资格 4.5.3 其他经济联合体及所属单位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的,参照集团公司办证程序执行。 5 审查要求 5.1 执行的产品标准及相关标准(见表2-1、表2-2)(略) 说明:1.上述标准目前均为现行有效版本。 2.标准一经修订,企业应当自标准实施之日起按新标准组织生产,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和产品检验应当按照新标准要求进行。 三、新版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5.2 必备的生产设备和检测设备(见表3 . 1~3 . 3)(略) 注: 1.企业配备的生产设备和检测设备,可与上述设备名称不同,但应满足上述设备的功能要求 2.以上为典型工艺应必备的生产设备,对于采用非典型生产工艺的企业,核查时可按企业工艺设计文件规定的生产设备进行 三、新版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5.3轻小型起重运输设备出厂检验项目(见表4)(略) 5.4轻小型起重运输设备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办法(见附件2)(略) 5.5轻小型起重运输设备生产许可证检验规则(略) 6 证书和标志 6.1.1 生产许可证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生产许可证证书载明企业名称、住所、生产地址、产品名称、证书编号、发 证日期、有效期。副本中载明产品明细,包括单元名称、产品品种规格等。 三、新版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集团公司的生产许可证证书还载明与其一起申请办理的所属单位 的名称、生产地址和产品名称。 证书产品明细示例见表8 注:1.对带式输送机制造企业实地核查时,若确认其不具备托辊、滚筒的制造能力,在证书中标明不含托辊、滚筒制造[见表20序号3(1)] 2.在企业实地核查时,若确认其具有标准中明确的系列规格的制造能力,在证书中标明规格范围(见表20序号1),否则只标明具有制造能力的具体规格(见表20序号2) 三、新版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6.1.2 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届满6个月前提出生产许可证延续申请。 6.1.3增加产品单元、产品品种、同一产品型号在已取证范围内增加规格时只进行产品抽样和产品检验 6.1.4 有效期内,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及技术要求改变 6.1.5 有效期内,生产条件、检验手段、生产技术或者工艺发生较大变化 6.1.6 名称、住所、生产地址名称发生变化而企业生产条件、检验手段、生 产技术或者工艺未发生变化 三、新版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6.1.7 企业应当妥善保管生产许可证证书。 生产许可证证书遗失或者毁损--补领 6.1.8集团公司取得生产许可证后,新增所属单位需要与集团公司一起办理生产许可证 6.2 标志 6.2.1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应当自准予许可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在其产品或者包装、说明书上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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