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8章2节契税法(39页).ppt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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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8章2节契税法(39页)

学习目标 1、了解契税的概念、减免优惠和税收征收管理 2、熟悉契税的征税范围、纳税人和税率 3、掌握契税的计税依据和应纳税额的计算 本章结构 一、契税概述 二、契税征税范围 三、契税纳税义务人 四、契税税率 五、应纳税额的计算 六、契税税收优惠 七、契税征收管理 一、契税概述 契税概念: 以中国境内所有权发生转移(土地使用权与房屋所有权)的不动产为征税对象,向产权承受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 契税特点: 1、契税属于财产转移税。 2、由财产承受人缴纳。 3、按次征收 4、在财产转移环节中纳税。 二、契税征税范围 为发生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权属转移的土地和房屋。 1、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 2、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赠与和交换,但不包括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移 3、房屋买卖(房产所有权): 以下是视同买卖 以房抵债或实物交换房屋; 以房作投资或作股权转让(但投资本人经营的企业除外); 买房拆料或翻建新房。 4.房屋赠与。(法定继承除外) 5、房屋交换。(等值与差额交换) 6、企业改革中有关契税政策(公司制改革、企业合并、企业分立、股权重组和企业破产) 7、承受国有土地使用权支付的土地出让金 ,不因减免出让金而减免契税 8、房屋附属设施有关契税政策(是否涉及土地与房屋所有权、分期付款(按总价)?是否单独计税?) 三、契税纳税义务人 纳税人 在中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的过程中,承受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的单位和个人。 四、契税税率 税率 实行幅度比例税率,税率幅度为3%—5%。 由省级政府在上述幅度内确定。 五、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计税依据 依不同情况可能是成交价格、核定价格或价格差额。具体如下:P150 1、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以成交价格作为计税依据。 2、土地使用权赠与、房屋赠与,由征收机关参照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的市场价格核定。 3、土地使用权交换、房屋交换,以交换土地使用权、房屋的价格差额为计税依据。 4、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经批准转让房地产时应补交的契税,以补交的土地使用权出让费用或土地收益作为计税依据。 5、房屋附属设施征收契税的依据。 A、采取分期付款方式购买房屋附属设施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的,应按总价款计征契税。 B、承受的房屋附属设施权属如为单独计价的,按照当地确定的适用税率征收契税;如与房屋统一计价的,适用与房屋相同的契税税率。 6、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行为(法定继承人除外),应对受赠人全额征收契税。 (二)计算方法: 应纳税额=计税依据×税率 【计算题,11-2】居民甲有两套住房,将一套出售给居民乙,成交价格为200 000元;将另一套两室住房与居民丙交换两处一室住房,并支付给丙换房差价60 000元。试计算甲、乙、丙相关行为应缴纳的契税(假定税率为4%)。 【解析】 (1)甲应缴纳的契税 =60 000×4%=2 400(元) (2)乙应缴纳的契税 =200 000×4%=8 000(元) (3)丙不缴纳契税。 [案例8-10] 居民李兴将一套私有房屋出售给张某,成交价100万元;李兴将另一处两居室住房与居民王某交换成两处一居室住房,支付换房差价10万元。计算李某、张某、王某应纳的契税(3%)。 (1)房屋买卖的纳税人为承受人,故张某应纳的契税为:100×3%=3(万元) (2)交换价格不等由多交付的一方纳契税。故李兴应纳契税:10×3%=0.3(万元) 六、契税税收优惠 1、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和军事设施的,免征契税; 2、城镇职工按规定第一次购买公有住房的,免征契税;(个人购第一套,减半;个人购第一套且90平米以下,1%) 3、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而重新购买住房的,酌情准予减征或者免征契税; 4、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用、占用后,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是否减征或者免征契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5、纳税人承受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土地使用权,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的,免征契税。 企业改革中有关契税政策 (1)公司制改造。整体改建后的公司承受原企业土地、房屋,免契税。 (2)企业合并。合并后的企业承受原合并各方的土地、房屋,免契税。 (3)企业分立。对派生方、新设方承受原企业土地、房屋,免契税。 (4)股权重组。单位和个人承受股权,土地、房屋权属不变,不征收契税。 (5) 企业关闭、破产。债权人承受土地、房屋抵债的,免契税;非债权人承受土地、房屋,安置原企业30%以上职工,减半征契税;全部安置,免契税。 契税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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