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城镇土地使用税契税车船税(39页).ppt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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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城镇土地使用税契税车船税(39页)

第三节 城镇土地使用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是国家对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以其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按规定的税额计算征收的一种税。开征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利于通过经济手段,保护土地资源,促进合理、节约使用土地,调节不同地区、不同地段之间的土地级差收入,提高土地的使用效益。 一、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税范围和纳税人 (一)征税范围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税范围为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其中,城市是指经国务院批准建立的市,包括市区和郊区;县城是指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镇;建制镇是指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建制镇;工矿区是指工商业比较发达,人口比较集中,符合国务院规定的建制镇标准,但尚未设立建制镇的大中型工矿企业所在地。工矿区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服。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的具体征税范围,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划定。 (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 按照规定,城镇土地使用税由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缴纳。凡是在上述所称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拥有土地使用权的施工企业,是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 另外,按照规定,拥有土地使用权的纳税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由代管人或实际使用人纳税;土地使用权未确定或权属纠纷未解决的,由实际使用人纳税;土地使用权共有的,由共有各方分别纳税。 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税率 城镇土地使用税采用有差别的幅度定额税率,按大、中、小城市和县城、建制镇、工矿区分别规定每平方米土地年应纳税额。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见表9.5所示: 三、应纳税额的计算 其计算公式为: 年应纳税额=实际占用的应税土地面积×适用税额 [例8.6]某企业2004年度共计拥有土地65 000平方米,其中子弟学校占地3 000平方米、幼儿园占地1 200平方米、企业内部绿化占地2 000平方米。计算该企业2004年应缴纳的城镇土地使用税。(该土地使用税4元/平方米) 应纳城镇土地使用税=(65 000-3 000-1 200)×4=243 200元 四、税收优惠 (1)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 (2) 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 (3) 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 (4)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 (5) 直接用于农、林、牧、渔的生产用地; (6)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自使用的月份起免交土地使用税5-10年。 (7) 由财政部另行规定免税的能源、交通、水利设施用地和其他用地。 五、征收管理与纳税申报 (一)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期限 城镇土地使用税实行按年计算,分期缴纳的征收方法,具体纳税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城镇土地使用税在土地所在地缴纳。纳税人使用的土地不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由纳税人分别向土地所在地税务机关缴纳;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但跨地区使用的土地,其纳税地点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确定。 第四节 契税 契税是以所有权发生转移变动的不动产为征税对象,向产权承受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现行契税的基本规范,是1997年7月7日国务院发布并于同年10月1日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 一、契税的征税对象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土地使用者向国家交付土地使用权出让费用,国家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让与土地使用者的行为。出让费用包括出让金、土地收益等项。 (二)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 土地使用权转让指土地使用者以出售、赠与、交换或者其他方式将土地使用权转移给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行为。土地使用权的转让不包括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移。 (三)房屋买卖。 即以货币为媒介,出卖者向购买者让渡房产所有权的交易行为。以下几种特殊情况,视同买卖房屋: (四)房屋赠与 房屋赠与的前提必须是,产权无纠纷,赠与人和受赠人双方自愿。 (五)房屋交换 房屋交换是房屋所有者之间互相交换房屋的行为。 随着经济形势的发展,有些特殊方式转移土地、房屋权属的,也将视同土地使用权转让、房屋买卖或者房屋赠与。一是以土地、房屋权属作价投资、入股;二是以土地、房屋权属抵债;三是以获奖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权属;四是以预购方式或者预付集资建房款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二、契税的纳税义务人和税率 (一)纳税义务人 契税的纳税人是指在我国境内承受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的单位和个人。境内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实际税收行政管辖范围内。所谓承受,是指以受让、购买、受赠、交换等方式取得土地、房屋权属的行为。所谓土地、房屋权属,是指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单位,是指企业单位(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军事单位和社会团体以及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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