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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财产损失(PPT 95页)
财 产 损 失 夏 霖 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 2008年8月 山东潍坊 个人简历 1989年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国际经济法专业; 1989年-2004年,国家税务总局国际税务管理司(涉外税务管理司) 1998年-2000年,日本琦玉大学税收学专业 2004年至今,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 税前扣除涉及财产损失的规定 《企业所得税法》第8条 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税前扣除。 税前扣除的基本条件 真实性:除加计扣除外,任何支出都应该是实际发生的; 合法性:符合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扣除的;(税法规定非法支出不能扣除,如税收滞纳金、罚款、政治黑金等) 合理性:正常和必要的,计算和分配的办法应符合一般的营业常规和会计惯例; 税前扣除的一般原则 税法优先原则: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税法规定不一致的,应按照税法规定处理;税法没有作出规定的,按照会计准则和惯例; 权责发生制原则:纳税人应在费用发生时而不是实际支付时确认扣除。 确定性原则:纳税人可扣除的费用不论何时支付,其金额必须是确定的。 配比原则:纳税人发生的费用应在费用应配比或应分配的当期申报扣除,即纳税人某一纳税年度应申报的可扣除费用不得提前或滞后申报扣除。 相关性原则:纳税人可扣除的费用从性质和根源上必须与取得应税收入相关。 财产损失的种类 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损失; 转让财产损失; 呆帐损失; 坏账损失; 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 其他损失 --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32条 企业发生的损失,减除责任人赔偿和保险赔款后的余额,依照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扣除; 企业已经作为损失处理的资产,在以后纳税年度又全部收回或者部分收回时,应当计入当期收入。 对《实施条例》第32条的理解 限于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损失(企业所发生的损失,必须是企业生产产品、提供劳务、销售商品等过程中的支出和耗费) 损失的类别;(与财产损失管理办法不同) 净损失(企业实际承担的损失,即应扣除保险赔款、责任人赔偿部分); 收回已作为损失处理的资产的税务处理; 原有的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 《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 2005年第13号令 《金融企业呆账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 2002年第4号令 修改《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背景 新税法实施的要求 原有文件失效;内外资管理需统一 原办法执行中暴露的问题 标准、认定条件及相关证据的提供; 呆帐损失、呆帐准备金的税前扣除; 有交叉;共性多、特殊性少; 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要求 外资不需要审批;审批不需要实地考察 修订的主要内容 遵循的法律依据; 《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 增加财产损失的种类; 新增生物资产损失的认定标准、提交的资料 修改审批权限和时限标准; 损失大小、证据涉及地区;年度终了后第20日内 建立税务机关的监督机制; 上一级对下一级进行抽查、监督 细化财产损失鉴证证明的规定; 比例值和绝对值相结合的划分标准 明确中介机构鉴证问题; 中介机构的鉴证证明不是必备条件 取消资产的永久或实质性损害予以税前扣除的规定; 没有相应的会计处理,不存在税前扣除的基础 增加纳税申报表的内容 《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申报表》 财产损失的类型 自行申报扣除的损失; 需经税务机关审批的损失; 自行申报扣除的财产损失的确定原则 生产经营中正常的损失; 尽量缩小审批范围,只有特殊情况需审批; 加大纳税人的法律责任; 自行申报扣除的财产损失 企业在经营管理活动中因销售、转让、变卖资产发生的财产损失; 各项存货发生的正常损耗; 固定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报废清理损失; 因被投资方解散、清算等发生的投资损失; 生产性生物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死亡发生的财产损失; 金融企业按照有关规定通过证券交易场所、银行间市场买卖债券、股票、基金以及金融衍生产品等所发生的净损失; 需经税务机关审批的损失 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或者人为管理责任,导致现金、银行存款、存货、短期投资、固定资产、生物资产的损失; 按规定可以税前扣除的各项资产评估损失、债务重组损失; 委托理财损失和担保损失; 金融企业的呆帐损失; 其他需要税务机关审批的损失; 财产损失认定的证据 企业申报扣除各项财产损失时,均应提供能够证明财产损失确属已实际发生的合法证据,包括: 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 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的经济鉴证证明; 特定事项的企业内部证据; 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 司法机关、公安机关、行政机关、专业技术鉴定部门等依法出具的与本企业财产损失相关的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文件。 司法机关的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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