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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常见问题汇总解答(48页)

个人所得税常见问题 工资薪金所得 一、如何区分工资薪金所得和劳务报酬所得? 如果个人与单位之间存在连续的任职或雇佣关系,那么个人从单位取得的所得应作为工资薪金所得。是否具有“连续的任职或雇佣关系”可参考劳动合同、社会保险待遇等。劳务报酬所得属于非独立个人劳务。但是独立个人劳务的独立程度具有弹性,实践中应当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国税函〔2006〕526号文件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兼职和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收入如何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382号)所称的“退休人员再任职”,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受雇人员与用人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含一年)劳动合同(协议),存在长期或连续的雇用与被雇用关系;二、受雇人员因事假、病假、休假等原因不能正常出勤时,仍享受固定或基本工资收入;三、受雇人员与单位其他正式职工享受同等福利、社保、培训及其他待遇;四、受雇人员的职务晋升、职称评定等工作由用人单位负责组织。”在区分工资薪金所得和劳务报酬所得时,可参考以上四个指标。 二、新的《职工薪酬准则》确定的薪酬范围有所扩大,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如何掌握? 《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规定:“职工薪酬,是指企业为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而给予各种形式的报酬以及其他相关支出。”《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笔者认为,会计准则规定的“职工薪酬”与个人所得税政策规定的工资薪金所得,既有联系,又有区别。单位在扣缴职工个人所得税时,应当严格按照个人所得税相关政策的规定,准确计算个人应负担的个人所得税。 (一)职工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 根据个人所得税政策规定,职工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显然属于工资薪金所得的范围。 (二)职工福利费 《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个人取得的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税法所说的福利费,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生活补助费;所说的救济金,是指国家民政部门支付给个人的生活困难补助费。 国税发〔1998〕155号文件规定:下列收入不属于免税的福利费范围,应当并入纳税人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一)从超出国家规定的比例或基数计提的福利费、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各种补贴、补助;(二)从福利费和工会经费中支付给本单位职工的人人有份的补贴、补助;(三)单位为个人购买汽车、住房、电子计算机等不属于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性质的支出。企业应当根据以上规定,确定支付的职工福利费是否属于工资薪金所得,并正确计算应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 (三)医疗保险费、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 财税〔2006〕10号文件规定:企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缴费比例或办法实际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免征个人所得税;个人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缴费比例或办法实际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超过规定的比例和标准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应将超过部分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个人实际领(支)取原提存的基本养老保险金、基本医疗保险金、失业保险金和住房公积金时,免征个人所得税。 财税〔2005〕94号文件规定:单位为职工个人购买商业性补充养老保险等,在办理投保手续时应作为个人所得税的工资薪金所得项目,按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因各种原因退保,个人未取得实际收入的,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应予以退回。 根据上述规定,单位为职工支付以及职工个人支付的基本保险(不超标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单位和个人支付的基本保险超标部分以及各种补充保险,应当并入个人所得征税。笔者认为,工伤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可比照上述规定进行税务处理。 (四)住房公积金 财税〔2006〕10号文件规定: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建设部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等规定精神,单位和个人分别在不超过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12%的幅度内,其实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单位和职工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平均工资不得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具体标准按照各地有关规定执行。 需要注意的是,财税〔2006〕10号文件对住房公积金的税前扣除标准实行的是“双向控制”,而不是“总量控制”,即只要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有一项超标,就必须进行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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