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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企业年金税优困境的一个出路部分TEE模式(5页)

载 《中国社会保障》杂志2010 年第6 期 (月刊)第25-27 页 中国企业年金税优困境的一个出路:部分TEE 模式 文∕郑秉文 20 年来,虽然中国企业年金制度框架已初步形成,年金市场得以初步建立,但在中国 多层次社保体系中,企业年金还远未承担起第二支柱应有的作用,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社保 体系整体建设。企业年金发展滞后固然是多种因素造成的,但税优政策不统一和不完整所产 生的制约作用越来越明显,引起业内广泛关注。 企业年金发展现状 中国企业年金发展严重滞后,可以用4 个测度指标去衡量。一是企业年金计划企业参与 率仅为1%、就业人口参与率为1.3%;二是企业年金资产不到GDP 的0.6%,而基本养老保险 基金资产为GDP 的3.2%。三是企业年金替代率不到1%,几乎可以忽略不计,退休人员的收 入主要依赖基本养老保险的给付。四是企业年金资产占资本市场的比重为 0.3%,与资本大 国的地位不相符,国际经验显示,企业年金越发达的国家,资本市场就越发达。 企业年金发展滞后,第二支柱形同虚设,第一支柱几乎承受着全部压力,这种状况带来 的不利影响不可小视。首先,不利于启动消费和转变增长方式。退休人员的收入主要来自基 本保险制度,来源结构单一,替代率难以大幅提高,很难建立消费信心。大力发展企业年金, 促进收入多元化,方可提高退休生活品质,扩大居民当期消费,有利于拉动内需和促进增长 方式的转变。其次,不利于弥补企业养老保险待遇偏低和提高老年群体消费水平。企业养老 金连续6 年上调后,企业人均养老金每月已超过 1200 元,但与事业单位职工和公务员相比 还是存在较大差距。尽管企业养老待遇水平偏低是多种原因造成的,但企业年金制度的补偿 机制缺位也是主要原因之一。另外,企业年金滞后已成为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的一个 “短板”。虽然2008 年初就公布了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改革试点方案》,但5 个试 点省市的改革难以启动,主要原因是现行企业养老保险待遇水平过低,事业单位职工对养老 金并轨存在抵触情绪。尽管“试点方案”指出要为事业单位职工建立职业年金,但企业年金 尚且举步维艰,“职业年金”就更无从谈起,这项改革必然遥遥无期。 税政历史沿革 2000 年,国务院发布 《关于印发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方案的通知》,辽宁省试行 4%的税优政策,即企业缴费在工资总额 4%以内的部分可从成本中列支。这是中国企业年金 实施税优政策的一个开端。税优试点为企业年金发展注入了新的生机,到2004 年基金积累 达493 亿元。 之后,全国共有31 个省发布了税收政策文件。其中,21 个省对企业年金税优比例作出 专门规定,10 个省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实施意见中规定了企业年金的税收比例,企业缴费优 惠比例从4%~12.5%不等,地方性税优覆盖率高达96.7%。西藏、江苏和湖北在缴费比例中 还规定了个人缴费税优。地方性税优政策覆盖全国,推动了企业年金较快扩张,基金积累从 1 2004 年的493 亿元发展到2008 年的1911 亿元。 与地方政府积极性形成较大反差的是,国家一直没有统一、完整的税优政策,只是对地 方税优政策的纷纷出台表示允许,直至2008 年财政部发布 《关于企业新旧财务制度衔接有 关问题的通知》规定,才在全国范围明确4%比例的税优政策。2009 年6 月,财政部和国家 税务总局联合颁发 《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 知》,将企业缴费税优从4%提高到5%。半年后,国家税务总局又颁布《关于企业年金个人所 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国税通知》),规定企业年金的个人缴费部分, 不得在个人当月工资、薪金计算个人所得税时扣除;企业年金的企业缴费计入个人账户的部 分,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算当期应纳个人所得税款,并由企业在缴费时代扣代缴。 地方性税优政策客观上助推了企业年金的发展,但呈现某种混乱和严重“碎片化”现象, 税优比例不统一,税优结构不一致,绝大部分仅规定企业缴费享有税优,进而导致地区间发 展失衡和制度不公平等。中央政府在对地方政府授权和放权的同时,因为没有一个完整和长 远的企业年金发展战略,没有一个既定的税优政策目标,又始终处于迟疑、犹豫和观望之中, 以致统一的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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