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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叉持股(pdf 11)
財務管理 期末報告
交叉持股
授課老師 :丁士展
學 生:林詩蓉
1
一、何謂交叉持股 ?
資料來源 :洪秀芬陳貴端 逢甲大學財經法律研究所
所謂交叉持股 顧名思義, 即二個以上之公司, ,基於特定目的之考量,
互相投資而彼此持有對方所發行之股份因此互相成為股東之情形, 。
如果公司與他公司相互投資都各達對方有表決權之股份總數三分之
一以上者,則成為公司法關係企業章中所稱之 「相互投資司 」。企業
間互相轉投資 ,不外乎基於經營權穩定 、企業策略聯盟 、或財務操作
等需求雖企業交叉持股在企業經營上有其正面功能, ,但也伴隨引發
弊端之可能 。
二、交叉持股對企業有何好處?
(一) 有利於企業之多角化發展
當一家企業經營規模達到一定程度 ,為求持續成長因而進行轉投資 ,
那麼何謂轉投資 ,公司法並未對該詞下定義,但依據第十三條規定 ,
應指一公司對他公司投資 ,而持有他公司之股份或出資額。當公司持
有他公司之股份或出資額達相當程度時 則可因此參與或影響該他公,
司之經營 ,進而使自己公司之經營層面擴大 ,達到企業多角化經營之
目標 。
(二) 維持或強化企業間之合作
企業為能確保物料來源、順暢銷售通路 、從事技術研發合作 、使成本
2
降低 、或增加彼此對外競爭力 ,而進行策略聯盟,約定互相轉投資持
有對方股份 ,以交叉持股來維持雙方合作關係。例如 ,中國鋼鐵向經
濟部提出之公股釋股案,擬洽韓國浦項鋼廠、日本新日鐵 、住友等大
鋼廠釋股 ,藉此與其形成交叉持股或是策略聯盟 ,使彼此關係更密
切,以對產業發展有所助益,且因此在釋股時能盡量排除私人財團的
覬覦 ,避免中國鋼鐵陷入財團掌握 ,造成財團私利凌駕整體產業利
益,而對鋼鐵業造成傷害。
(三) 維護公司經營權
在資本自由化的風潮下 ,股份轉讓容易 ,經營者為避免他人利用股權
收購方式,取得公司支配權 ,因此公司間藉由交叉持股 ,建立相互持
股聯盟 ,互相支持對方公司之經營者則經營者即能以較少資金去控,
制更多的股份 ,藉以維持經營權之穩定 ,而經營者也因此更能專心於
公司之經營。
(四) 維持或穩定公司股價
當公司股價非正常下跌時 ,公司可適時透過交叉持股企業介入股市,
以穩定公司股價,尤其在交叉持股之雙方皆面臨股價下跌的窘況時,
更有可能雙方互約為對方公司護盤 ,以穩定彼此股價。
(五)靈活集團企業財務操作
交叉持股企業因互相轉投資之合作關係,在資金供需上可互相調度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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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 ,使財務操作更為靈活 ,並降低資金調度的成本。
三、交叉持股之弊
(一) 操縱股東會 ,排除公司監控機制
交叉持股公司可互相透過所持有股份之表決權來配合經營階層行
使 ,使得董監事可操縱股東會 ,有效支配公司 。藉由交叉持股雖可維
護公司經營之穩定 ,但卻也使公司的監控機制不能有效發揮 ,舉例來
說 ,AB 兩家公司互相持有對方股份各百分之三十左右,兩家公司經
營階層互相協議將持有對方股份之表決權配合對方董事會意願來行
使 (交叉表決權),若A 公司董事會成員已持有公司股份百分之二十
五 ,再加上B 公司持有A 公司股份之百分之三十,A 董事會成員所
能取得使股東會議決基礎的成數將 大為提高,削弱其他股東對公司參
與經營的決策權 ,稀釋股東的權利 ,並有效排除股東會對董事的監
督 ,甚至形成萬年董、監事 ,使公司選任董監事之機制及監督功能喪
失,破壞了股東平等原則 。甚至AB 兩家交叉持股公司即是由同一批
董監事所掌控 雖公司法第二二二條規定, :「監察人不得兼任公司董
事 、經理人或其他職員。」,但並未規定不得兼任公司所轉投資之他
公司的董事,因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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