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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销售中包装物押金的纳税筹划(7页)

产品销售中包装物押金的纳税筹划 产品销售中包装物押金的纳税筹划  企业在一般产品销售活动中,对于包装物的处理方式主要有三种:一是作价随同产品一起销售;二是出租给购买方使用并收取租金;三是出借给购买方使用并收取押金。这三种处理方式,对企业来说其税收负担是不同的。因此,企业在销售产品之前,应当选择恰当的包装物处理方式,以降低税收成本。   一、包装物作价随同产品出售的纳税筹划   税法规定,纳税入为销售货物而出租出借包装物收取的押金,单独计价核算的,不并入销售额征税。但纳税人收取的包装物押金逾期仍未退还的,或销售酒类产品(啤酒、黄洒除外)出租或出借包装物收取的押金,应按规定征收增值税。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购买方收取的逾期包装物押金,应视为含税收入,在征税时换算成不含税收入并入销售额计征增值税。   对于被包装产品为应税消费品的,税法规定,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算应纳税额的应税消费品连同包装销售的,无论包装物是否单独计价,也不论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中征收消费税。如果包装物不作价随同产品销售,而是收取押金(收取酒类产品的包装物押金除外),且单独核算又未逾期的,则此项押金不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中征税。但对因逾期未收回的包装物不再退还的和已收取1年以上的押金,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按照应税消费品的适用税率征收消费税。   【筹划思路】根据上述规定,若包装物押金单独核算又未逾期的,则此项押金不并入应税产品的销售额中征税,即使在经过一年以后,需要将押金并入应税产品的销售额。按照应税产品适用的税率征收增值税和消费税,也使企业获得了该笔税款一年的免费使用权。所以企业可以考虑在情况允许时,不将包装物作价随同产品出售,而是采取收取包装物押金的方式。   【例1】某焰火厂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08年6月销售焰火 100000箱,每件价值234元,另外包装物的价值为23.4元/件,以上价格均为含税价格。假设企业包装物自身的成本为14元/件。焰火的增值税率和消费税税率分别为17%、15%,不考虑企业所得税的影响。该企业对此销售行为应当如何进行纳税筹划?   方案一:采取包装物作价随同产品一起销售的方式。     包装物作价随同产品销售的,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中征收增值税和消费税。此时,企业与包装物有关的销售收人=100000×23.4÷ (1+17%)=2000000(元),与包装物有关的销售成本=100000×14=1400000(元),与包装物有关的增值税销项税额=100000×23.4÷(1+17%)×17%=340000(元),与包装物有关的消费税=100000×23.4÷ (1+17%)×15%=300000(元),与包装物有关的利润=2000000-1400000-300000=300000(元)。     方案二:采取收取包装物押金的方式。      在这种方式下,企业对每件包装物单独收取押金23.4元,则此项押金不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中征税。这又分为两种情况:      1、包装物押金1年内收回。这里需要考虑包装物自身的成本问题。众所周知,即使包装物可以循环使用,但最终是要报废的,自身的成本损耗也就不可避免。此时,企业与包装物有关的销售收入为0,与包装物有关的销售成本=100000×14=1400000(元),与包装物有关的增值税销项税额为0,与包装物有关的消费税为0,与包装物有关的利润=0-1400000-0=-1400000(元),在这种情况下,与方案一相比,企业减少了170万元的利润。      2、包装物押金1年内未收回。在这种情况下,一年后企业与包装物有关的销售收入=100000×23.4÷(1+17%)=2000000(元),与包装物有关的销售成本=100000×14=1400000(元),补缴与包装物有关的增值税销项税额=100000×23.4÷ (1+17%)×17%=340000(元),补缴与包装物有关的消费税=100000×23.4÷(1+17%)×15%=300000(元),与包装物有关的利润=2000000-1400000-300000=300000(元)。在这种情况下,与方案一相比,企业利润都是30万元,但是,与包装物有关的增值税和消费税(合计64万元)是在一年以后补缴的,延缓了企业的纳税时间,获取了资金的时间价值,为企业的生产经营提供了便利。   可见,企业可以考虑在情况允许时,不将包装物作价随同产品出售,而是采用收取包装物押金的方式,并对包装物的退回设置一些条款(如包装物如有损坏则没收全部押金),以保证包装物押金不被退回,这样就可以缓缴税金。   二、收取包装物租金的纳税筹划   税法规定,包装物租金属于价外费用,凡随同销售应税消费品向购买方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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